专利临时保护期适用于实用新型吗,专利临时保护期对专利权人有什么好处呢?

求解释,谢谢大家!


在国内来说,一般情况下谈到临时保护是针对发明专利! 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流程和方式有所不同,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缴纳授权相关费用后)之前是不会公开的,而发明专利必须是公布后才能进入实际审查(所谓的实际审查就是审查专利的三性),专利第十三条 里面有提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个时候才是我们一般说的临时保护!当然了这里说到的可以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只不过别人给不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你也不能强制让别人给,毕竟申请中的这个技术是否能授权都还不一定!但是如果授权了,原则上你可以对其追加相关损失回来。。


不适用。

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因为发明专利才有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授权后公布,也就是公开即授权。

所以,实用新型明显就没有公开后、授权前的那个阶段。


不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的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公众就可能通过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了解发明的内容,从而有可能实施该发明。对此,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后至授权公告日期间称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从法规中可以看到,行使临时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称为「使用费给付请求权」。

发布于 2019-11-26继续浏览内容知乎发现更大的世界打开Chrome继续参考人员参考人员法律问题咨询,考证主义,参考过去,反思现在,构想未来

不适用。

专利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不适用。

专利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专利临时保护期是什么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使用费,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实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保护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由此看来,申请人要想得到临时保护,必须以专利局公布其专利申请为先决条件.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局确定申请日后,但还没有公布其专利申请前,若自行公布发明内容或者将发明的内容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是不能得到临时保护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想尽快公开其专利申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向专利局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若专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请人就可得到临时保护.

三.专利的内涵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根据题述!

(1)专利临时保护期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之前不会公开信息。

(2)简单来说对专利权人的好处就是能要钱,但是怎么要钱,要多少钱,那得看您的证据和协商能力了。

(3)概念这东西百度一大堆,没意思,不复制了;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规则的限制,你申请了专利,但是在授权给你之前会公开信息,但是你并没有专利的所有权,没办法利用这个权利去打官司,所以有这么个保护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想利用这个保护期维权,要注意时间,一定要在专利授权之后才能维权,并且侵权方的实施范围要在保护的范围之内。

有问题欢迎随时私聊,或者看看我的简书(ID同名)也行,写过这个。


实用新型授权之前是不会进行公开的


感谢邀请。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当然,这并不否定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如果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让他人的专利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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