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卿美

  师夷长技以制夷,是晚清改革的中心指导思想。在中国人看来,西方的“长技”更多属于器物性质,如战舰、火器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也是最容易学的。因此,很多人以为,晚清的改革,基本都是器物层面的改革。其实不然,在制度层面也有不同程度的改革,如兵制、法制这些看不见、摸不着,但能感受到,且深刻影响国家命运的制度变化。比如在法制领域,清政府就是“学习英国好榜样”。一般人很难想象,一个向中国倾销鸦片,发动两次鸦片战争并索要割地赔款的侵略头子英国,竟然成为了中国的老师,让中国乖乖向英国学习。

  先说大的层面。清末时,清政府一度要推动宪政改革,其中最大的变革便是效仿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众所周知,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老牌帝国。作为宪政的发源地,英国自然是一座世界的灯塔。清政府派出代表多次出洋考察,均把英国的政治制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据《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记载,出洋考察五大臣之一的载泽对借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给出的意见是“弃短用长,尚须抉择”。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颁布《仿行立宪上谕》,宣布将设立资政院、咨议局、议事会,并公布相关章程。此举被认为是模仿西方宪制的开端。

  1908年8月27日,由慈禧亲自拍板,清政府颁发《钦定宪法大纲》,这份文件被认为是清政府的第一个宪法文件。在此大纲中,清政府明确,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但此大纲的主旨是学习日本宪法,模仿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大的不同则是删除了限制君权的内容,且没有设立责任内阁。

  大纲颁布后,引起一片反对声,尤以立宪派最甚。此时,清政府似乎已经听到了革命的脚步声。1911年5月8日,清政府废除军机处,宣布成立责任内阁。但这个责任内阁,仍为满清权贵把持,13人中,满人就有8个,其中皇族又占了5个。很快,辛亥革命的枪声让清廷更加惊慌,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仓促颁发了《重大信条十九条》,正式确立学习英国君主立宪制,限制君主的权力。

  既然学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就必须要扩大议会的权力。在《重大信条十九条》中也体现了这点。据《中国宪法史》记载,当时主流观点对《重大信条十九条》评价认为,是深得英宪之精神。在《博弈与妥协——晚清预备立宪评论》一书中评价为“拥入英国模式的怀抱”。

  君主立宪制、议会制、责任内阁制,这些典型的英国宪政制度虽然在清末短暂出现,却犹如一道光亮照亮了两千年帝制的黑夜。

  学习英国,除宪政领域外,还有刑事诉讼领域。1906年,清朝第一个法学博士伍廷芳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在这份草案中,将英国的现代审判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全部引入到中国。比如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制度,允许原告、被告交叉询问证人,允许原告与被告彼此相互询问,允许被告与被告的律师询问原告及原告证人。

  草案中明确写道:“被告或所延律师对诘原告各证人后原告或所延律师亦可复问原告各证人。原告各证人均已供证后,承审官即令被告申辩。被告申辩后,如被告亦有证人,则准该证人代为公证。原告或所延律师亦准向被告各证人对诘,对诘之后被告或所延律师亦可复问被告各证人。”其实,这就是法庭辩论环节。草案规定,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的案件均不能宣判。

  法庭辩论必须由律师参与,而律师制度也是照搬自英国。其实中国古代就有讼师一职,帮忙写状纸、出主意。但律师不同于讼师,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持证上岗,这些都被写进了草案里。对于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草案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如询问被告、原告、证人等各种交叉反复询问,甚至是诘问。

  法庭审判,英国还有陪审制度,草案里也基本照搬了过来。草案规定,当法庭完成言辞辩论后,承审法官示意陪审团退下,一起到另外的房间去秘密商议案件,并作出决断。“同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然后在法庭上,陪审团推选一名代表“当众将决词覆答”。

  另外,在公司法、商标法等民商领域也积极向英国学习。其中、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概念就来源于英国。晚清海关一直被英国人控制,副总税务司裴式楷与总税务司赫德曾先后为清政府制订商标法——《商标挂号章程》,对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有各国的反对,并进行了反复修改,但清政府一直倾向英国方案。

  英国对清政府百般折磨、狂虐,清政府还要向英国努力学习。难道清政府是受虐狂吗?其实也差不多,清政府对这个凌辱自己的“第一个”西洋国家无法忘怀。不仅仅因为英国是世界上的头号强国,主要还是英国与中国的渊源太深。

  真正让中国甘心低头的是英国的一句承诺。1902年,中英双方签订《中英续以通船条约》,其中第12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即允弃治外法权。”

  正是这句话,让清政府逐渐向英国倾斜,并最终作为学习的榜样。治外法权是西方国家侵略中国后取得的特权,如清政府难以管理租界内的居民,外国人在内地犯法,大清的法律不能管,必须交由外国人去审判,这就是领事裁判权。这项权力,由英国第一个获得,也是英国第一个做出承诺,愿意放弃这项权力,条件是中国的法律要改革,向西方国家看齐。在英国人看来,当时中国的法律太过落后,甚至野蛮,不改不行。

  强龙也压地头蛇,清政府不得不做出艰难改革。事实上,也是不改不行。据《郭嵩焘奏稿》记载,郭嵩焘曾上书清廷,“每遇中外人民交涉事件,轻重缓急,无可依循……惟原其故,由中国律例与各国相距太远,又无能究知西洋律法。”1902年5月12日,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修订新法。“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定。”

  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伍廷芳

  沈家本是土生土长的法学大家,而伍廷芳则是受过西方法学教育的专家。伍廷芳32岁留学英国,就读於伦敦大学法学院,后取得法学博士及大律师资格,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第一个律师。他在英国留学,学的又是英国法律,自然更熟悉英国法的背景。作为清政府任命的修订法律大臣,自然也会倾向于向英国学习。

  另外,英国传教士对于英国法律的推广传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英国传教士到中国较早,且发挥作用较大,比如第一个来华的新教传教士马礼逊、不仅著书,还开办学校。郭实腊不仅是传教士,还是东印度公司的翻译,曾参与《南京条约》的谈判。在马礼逊编纂的《华英字典》中,向中国人介绍了很多英国法律名词,如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律”、“刑法”、“原告”、“被告”、“审判”等法律专用术语。

  学习英国好榜样,清政府做出了表率,虽然有些没有成功,但历史证明方向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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