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勞動仲裁和勞動仲裁依據的主要法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

2、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請事項,申請依據等。

3、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初步的材料審核。對申訴材料不齊的,或者情況不明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及時補充。材料核對後,需要進行初步的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確定仲裁程序,先進行調解,或者調查取證、補充證據,作出裁決等。

4、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簡單的技巧,是根據不同情況,直接舉報,而不是先仲裁。比如涉及勞保費用問題,可以向勞保局舉報;涉及工資薪酬、待遇、個人權益受到侵害等問題,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者直接就個人問題向當地黨委政府等分管領導申訴。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承擔的舉證責任和材料要求比較少,省心省事,而且因為行政執法部門和領導的直接過問,辦事效率會更高,執行結果會更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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