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9月4日的飛行檢查是FINA委託IDTM進行的,本來跟WADA沒關係。WADA的不依不饒,不惜鬧到CAS才是計劃外事件。

孫楊和領導在當時所考慮的,應該都是能不能過FINA這一關。而FINA確實是判定孫楊沒有拒檢。孫楊過關了。

在當時看來,孫楊既阻止了IDTM帶走樣本,又不用受罰,領導的判斷和指揮是非常英明的。既然敢讓你惹事,就有把握把事剷平。

18年9月4日當晚孫楊方究竟發生了什麼,我們一切以聽證會時孫楊方的證詞和提交的證據為準。畢竟我們的優秀運動員和體育管理部門領導,不可能在國際仲裁中做偽證。絕不可能!

那麼根據證詞,我們了解到孫楊方內部沒有發生爭執,所有人均認為檢查人員沒有資質,也表示不清楚拒絕檢查會面臨的禁賽後果。其中包括專門從事反興奮劑工作的官員。我再強調一遍,我們的國家公職人員絕不可能在國際聽證會做偽證,所以這位官員說他不知道,那他就是不知道!

連從事反興奮劑工作對運動員進行反興奮劑法規教育的領導都不知道的事,孫楊怎麼可能知道呢。

不過我們假設孫楊確實知道拒檢會被禁賽,而且事情可能會一路鬧到WADA上場,那他會不會同意檢查人員帶走體液樣本呢?

理論上是會的,因為先配合檢查,再申訴要求判定這次檢查無效就可以。如果擔心有人對樣本做了手腳(技術上幾乎沒有可能),孫楊也可以用自己手中的B瓶要求重檢,只要孫楊自己不陷害自己(技術上幾乎沒有可能),他依然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再強調一遍,在FINA,孫楊就算砸壞血瓶密封拒絕留尿都能判檢查無效。那配合檢查事後申訴這種更理智合規的做法就更可以判檢查無效了。所以完全沒必要拒檢。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明知道會禁賽也要不惜一切代價不讓ITDM帶走樣本呢?我想不通,難道還有比禁賽更嚴重的事情——難道還能不僅禁賽還收回金牌,成績無效?

這不可能啊,除非檢查結果是孫楊確實服用了禁藥,而且孫楊拿出自己保留的B瓶要求重檢,可重檢結果依然是孫楊服用了禁藥。

真要是這樣,撕破臉就是不讓檢查,大不了只是禁賽,倒真是個沒有辦法的辦法。

不過以上都是我們的假設,因為聽證會上孫楊方的證詞很清楚。

做出拒檢決定是因為從反興奮劑中心領導到領隊到隊醫到孫楊本人所有人都不知道天底下還有拒檢禁賽這種傷天害理的規定。而不是權衡利弊之後認為寧肯禁賽也要保住已有榮譽!


有時候,你覺得別人打了一手臭牌,可能只是因為你不知道他的底牌。

「這張牌,如果換成j,我將絕殺,可惜換不得」

照例放頭像


料到了更嚴重的後果 所以才堅決執行


7、至於孫楊方採取暴力損毀樣品事實背後深層次的目的或真相究竟是啥,孫楊電話請示過誰?或者說誰在短暫深思熟慮後,指使孫楊方暴力截留樣品並砸毀,掩蓋什麼目的?這些不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調查審理的內容,該法庭只注重已發生的事實!

8、孫楊方採取截留樣品、並損毀,肯定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當這一行為實施出來時,肯定是在當時特定環境中,經過計算利益的,捨車保帥。不能是簡單表面的認為採樣人員沒有反興奮劑組織授權(孫楊方堅稱的程序違規的更直白的意思就是一分授權文件不能供一個團隊使用,採樣人必須人手一份授權),我就跟你僵持4-5小時,然後截留損毀樣品。換位思考,在主檢官出示了所有合法的證明證件後,僅僅如果質疑監督孫楊撒尿的男助手及負責抽血的女護士沒有出示反興奮劑組織的授權,而從幾十種方法里選擇一個截留、暴力損毀樣品的方法,這換做任何一個運動員在相同的處境里,都不會這麼粗暴處理。但是既然這麼實施了,孫楊方肯定知曉這其中的利害關係,能這麼做,就已經說明了這個方法是孫楊方面在當時環境為最佳的處理辦法。耗時了4-5個小時的僵持,選擇了一個這麼粗魯的處理態度,事後的真相必然驚悚。


什麼抗檢、吃藥都放一邊,看看美國隊人均哮喘合法服藥。

捫心問問如果孫楊代表美國隊參賽,他還會不會違規?答案可想而知。

所以無論孫楊是自行行動還是執行命令,是代表自己還是代表整個游泳隊,這都不重要:

因為檢方看來,他代表中國,所以要拚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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