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孫楊聽證會將於15日舉行 全程直播但不立刻宣布結果_國際泳聯

原標題:孫楊聽證會將於15日舉行全程直播但不立刻宣布結果

國際泳聯興奮劑小組

專家組組成人員:

主席 Robert Fox (SUI)

成員 Farid Ben Belkacem (ALG)

成員 David Lech (CAN)

被告:

中國游泳協會(CSA)游泳運動員孫楊(以下稱「運動員」)

委託律師:北京、瑞士、英國律師團(具體名稱單位翻譯省略)

發起人:

國際泳聯

委託律師:兩位瑞士律師(具體名稱單位翻譯省略)

翻譯說明:

1)Offical 翻譯為「工作人員」,而非常用的「XX官」;2)Personnel 翻譯為「人員」,裁決書中,主要將其用作集合名詞;3)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翻譯為「樣本採集人員」;在裁決書中,這是一個集合名詞,這涉及到對法條的解釋,該詞對專家組裁決本案非常重要;4)Authority 翻譯為管理機構,裁決書中主要,本裁決主要涉及到「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檢測管理機構」5)報告原文的第五節列舉了本案涉及的《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及《國際調查與檢測條例》的相關法條。由於以上法條在第六節(分析)中將被結合案情詳細分析,並且法條對用字用詞準確性要求極大。為保證法條不被翻譯曲解,也為減少翻譯工作量,特省去對這一節的翻譯。如有需要,可自行參照原本。

以下是正文部分:

1.當事人

1.1 國際泳聯(FINA)是水上運動國際聯合管理機構。國際泳聯已經建立並負責執行比賽內外的興奮劑控制項目。

1.2 中國游泳協會(CSA)是國際泳聯成員。CSA應當承認並完成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下稱「FINA DC」)規定的反興奮劑規定。FINA DC是直接使用的,CSA所管轄的運動員、運動員支持人員、教練、醫生、團隊領導及俱樂部成員必須遵守。

1.3 運動員是CSA成員,並受到FINADC的管轄。運動員非未成年人(the Athlete is not a minor.)。

2. 案件性質及歷史溯源

2.1 2018年9月4日晚間,運動員被要求在其住所收集血液及尿液樣本。這是一項賽外樣本收集任務(OOC)。國際泳聯作為興奮劑檢測管理機構授權了這一任務,並擁有管理檢測結果的權利。國際興奮劑檢測管理公司(IDTM)是樣本採集管理機構。IDTM準備在運動員預先選定的「60分鐘」即2018年9月4日晚10:00-11:00間收集樣本。雙方均認可這一點。2018年9月4日晚間到5日凌晨發生在運動員住處的事件極具爭議性,是本案關注的重點。

2.2 此次由IDTM主持的OOC任務,沒有取得任何血液或尿液樣本的分析結果。(以上為第2頁)現場收集了血液樣本,但是血液容器被毀,血液樣本沒有送到WADA官方認可的相關實驗室進行分析。目前,血液樣本保存在運動員醫生手中。現場運動員沒有提供尿液樣本。可以確認,這一OOC任務問題重重,極不正規,在一些時候還充斥著對抗。國際泳聯及運動員對事件的經過、事件發生的原因及最為關鍵的事件產生的後果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明。

2.3 時間發生後不久,IDTM即向FINA致函,提供了其對此次事件的說明。IDTM向FINA報告說,(血液及尿液)樣本無法被收集。運動員在2018年9月6日亦向FINA遞送說明(short note),解釋了相關情況,並對IDTM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投訴。2018年9月中旬,FINA收到了來自IDTM多方面的後續報告及說明。2018年9月19日,FINA致函運動員,正式要求其就,IDTM未能按規定取得血液及尿液樣本事件的相關情況作出說明。

2.4 2018年9月22日,劉馳先生和李明天(音)先生致函FINA,聲稱他們已經接受運動員的委託,擔任運動員此案的法律顧問。運動員也在9月26日致函FINA,表達了協助、合作FINA調查此事的意願。

2.5 FINA評估了IDTM及運動員雙方的提供的說明及報告。FINA認為,在IDTM反興奮劑工作人員適當的通知之後,運動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尿液樣本。FINA同時認為,運動員及受運動員指使的相關人員破壞血液樣本容器的行為干預並破壞了正常的興奮劑控制程序。在2018年10月5日致運動員的信函中,FINA正式確定,運動員違反了FINADC2.3(拒絕或未能提交)及FINADC2.5(干預或試圖干預)相關條款規定。隨後,FINA將IDTM在早些時候向FINA提供的相關材料全部披露給了運動員。(以上為第3頁)

2.6 FINA將本案移交給FINA反興奮劑專家組解決。2018年10月12日,FINA反興奮劑專家組主席Robert Fox先生致函運動員,並計劃在2018年11月19日於瑞士洛桑舉行聽證會。隨後,律師團隊與反興奮劑專家組多次往來信函,確認了出席聽證會的律師及證人名單,並為填寫全部所需材料制訂了截止日期以及參加聽證會的反興奮劑專家組成員。

2.7 在2018年11月19日的聽證會召開之前,運動員及FINA簽署了大量文件,其中包括證言、證物及相關的意見書。

2.8 在瑞士洛桑的聽證會正式開始之前,在回答Robert Fox先生的提問時,遠動員及FINA均確認:①雙方對反興奮劑專家組的管轄表示同意;②雙方均認為反興奮劑專家組成員不存在偏見或歧視;③雙方均認為當前的聽證會參與人員是合意的;④雙方不存在未解決的相關程序。運動員及FINA同意聽證會開始。

3.管轄權及適用規則

3.1 FINA反興奮劑專家組的管轄權由FINA規則C22.8,C22.9及FINA DC 8.1等相關條款賦予。

3.2 本案適用的FINA DC,於2015年1月1日生效。

4.動議及辯論

4.1 本節為運動員及FINA雙方立場的摘要。本節中提到的FINA或運動員的立場、視角及觀點來源於雙方提交的全部文件及僅代表個人的證言。(以上為第4頁)

4.2 本摘要意圖為雙方爭論的主要事項提供背景,並闡述雙方在前期意見及證言中差異相對較小事實上的觀點和立場。摘要將表明,與如何對此事確定結論相反,雙方對事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並不大。由於雙方提交了大量文件並且大量證人已經給出了證言,反興奮劑專家組決定不再重複從不同證人視角中看到事件經過。這樣做無益於理解專家組的最終裁決。

4.3 本摘要並未完整表示FINA及運動員雙方全部的陳述、觀點。反興奮劑專家組已經閱讀並認真思考了雙方全部的文字材料及相關證據,其中就包括那些並未在本摘要中特別提到的內容。

FINA的觀點:

4.4 首先說明的是FINA的觀點。專家組將從FINA的觀點中甄別出最重要、最具爭議性的內容。

4.5 FINA請求4名證人出席作證。以下是FINA證人名單:

  • Mr. Mario Artur Dos Santos Simoes:Simoes來自葡萄牙,是熟練的IDTM興奮劑控制官。Simoes先生通過Skype出席聽證會。Simoes先生於2017年在中國參與了本案中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工作,並向反興奮劑專家組提交了其為IDTM製作的該名運動員2017年的檢測報告作為補充報告。
  • 興奮劑控制官(下稱「DCO」):DCO是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年輕女性,並要求在反興奮劑專家組最終的裁定中不公開其姓名。反興奮劑專家組同意了這一要求。在下文中,此名FINA證人被稱作DCO。DCO是IDTM的僱員,並全權負責2018年9月4日,本案運動員的樣本採集任務。(以上為第5頁)本次事件發生時,她全程在場,在聽證會上她以自己直接的觀察和個人見解出席作證。DCO通過Skype出席聽證會並被明顯標識(was visibly identified)。在樣本採集過程中,她向Tudor Popa提交了兩份補充報告並且為此與之多次電話聯繫。
  • Tudor Popa:Popa先生是IDTM僱員及檢測主任。他是DCO的直接上級。在事件發生時,Popa先生在瑞典。2018年9月4日晚,DCO與Popa先生多次取得電話聯繫,以尋求建議和指示。Popa先生向反興奮劑專家組提供了兩份補充報告,這兩份報告基於他個人對事件的理解(與DCO的電話聯繫是其理解的唯一來源)。Popa通過Skype出席聽證會。
  • Jenny Johannesson:Johannesson 女士是IDTM 的法律顧問。這位證人對發生在2018年9月4日晚樣本採集過程中的事件沒有任何個人見解。Jhonnesson女士通過Skype參加聽證會,並向反興奮劑專家組提供了報告,報告闡釋了IDTM對於國際檢測及調查標準(ISTI)特別是對其中5.3.2條款及5.3.3條款的理解。在她提交的報告中,包含了對IDTM的標準的授權及告知程序的描述。
  • Huangfen Lin:Ms Lin是IDTM的血液收集助理(BCA)。BCA參加了2018年9月4日晚間的人物,並提交了有其簽名的補充報告。BCA沒有出席瑞士洛桑舉行的聽證會,沒有作證或回答問題。

4.6 FINA認為,發生在2018年9月4日晚樣本採集期間的明顯問題,其實早在一年之前就已經有了預兆。(以上為第6頁)Simoes先生在他2017年的補充報告及其在反興奮劑專家組面前的證言中描述了他的意見(從一個非中文使用者的角度)。他的表述被認為是該名運動員在接受SIMOES先生2017年的檢測過程中的一般表現。Simoes先生在任務中擔任IDTM興奮劑控制官。據報告所稱,該名運動員極其粗魯,語言粗暴並且極不合作。Simoes先生在報告中說,該運動員對檢測中的IDTM興奮劑控制助力(DCA)尤其粗魯。這名助理當時正在接受Simoes先生的培訓,以成為一名IDTM興奮劑控制官。該名運動員在興奮劑控制表格上投訴說,DCA缺乏適當的認證及授權來擔任指定的角色。這名2017年採集任務中的DCA(目前她已經取得了IDTM興奮劑控制官的資格)就是被IDTM安排執行2018年9月4日該名運動員採集任務的興奮劑控制官。

4.7 2018年9月4日DCO與BCA及DCA(DCA是IDTM對監督人的專用稱呼)一起(一起的意思是「檢測團隊」)乘車到達運動員的住所,這個住所是運動員在相關文件中明確說明的落腳之處。測試原本計劃安排在特定的一個小時時間之內,即當晚10:00-11:00.這三名由IDTM送達的人員被一名保安帶入運動員的別墅。運動員並不在家。

4.8 在等待運動員時,離開別墅之前,DCA對著別墅拍了一些照片,以便在需要的時候證明測試團隊在正確的時間到達了正確的地點。保安堅持認為測試團隊不應該在運動員的別墅中等待運動員,要求他們在別墅區外等候。測試團隊遵守了這一要求。

4.9 晚11點鐘左右,運動員與家人一起乘車抵達。雙方同意,不在運動員的別墅中進行採樣,測試團隊轉移到運動員別墅附近的某個會所進行。對運動員的通知就發生在會所之中。會所中的一個安靜的小房間成為了興奮劑控制站。(以上為第7頁

4.10 通知程序一開始,DCO就向運動員展示了她的IDTM DCO證件,她的個人身份證及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FINA的授權委託書將樣本收集授權的角色從FINA委託為IDTM.作為樣本採集管理機構,IDTM有權在2018年採集FINA成員的血液及尿液樣本。BCA出示了其《護士專業技能資格證》。DCA出示了其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4.11 運動員對DCA的個人身份證表示不滿。運動員認為這不是對DCA的正規授權。DCO反覆向運動員解釋說是她安排了這位DCA,並且已經對此次測試過程中DCA要承擔的工作做了培訓(僅僅負責見證運動員尿液的排出和收集)。DCO告訴運動員,DCA已經簽署了被稱為保密聲明(SoC)的IDTM文件,以確認他的工作任命、接受了DCO的相關培訓並接受標準的保密條款。BCA簽署了類似的IDTM SoC.然而SoC是內部文件,DOC並未隨身攜帶。上述兩份SoC已經向反興奮劑專家組提交。

4.12 運動員不同意DCA獲得了IDTM妥善的授權,並堅持要求DCA離開興奮劑檢查站。接而發生了多次爭吵。運動員將DCA的身份證拍照,並將照片發送至未知人士。運動員的母親威脅DCO,聲稱她在警方有聯絡人,可以確認DCA實際上是否獲得了適當的授權來檢測自己的兒子。最後,在運動員的堅持下,DCA被驅逐出檢查站。

4.13 DCO通過無紙化系統完成了對運動員的通知。BCA成功收集了血樣。過程大約在11:35p.m.結束。當時,運動員並沒有對BCA的IDTM授權和其個人抽血的資質提出質疑。BCA將收集的運動員血樣放置在安全容器中的冷凍盒中。這個安全容器放置在檢查站的桌子上。(以上為第八頁

4.14 關於DCA缺乏IDTM授權的爭論仍在繼續,DCO的多個解釋均不能使運動員滿意。(DCO作為興奮劑檢測控制官統籌整個檢測過程;DCA被安排並訓練執行其檢測任務;DCA簽署了SOC確認其經受過妥善訓練並保守秘密;DCA隨DCO參與此次任務,DCO是IDTM的合法代表。)DCO甚至在其平板電腦上打開了包含DCA聯繫信息的DCO門戶網站。這一信息與DCA的身份證明文件吻合。運動員依舊不承認DCA獲得了妥善的身份確認及IDTM的妥善授權以保證他能參與此次檢測任務。

4.15 與cheng先生(程浩)的電話聯繫沒有解決問題。程先生是中國國家游泳隊領隊。程先生堅持IDTM對檢測團隊所有成員的正規授權是必須的。在缺乏此類官方文件以建立DCA及BCA與IDTM聯繫的情況下,運動員不會再提供任何樣本。

4.16 事件發生過程中,運動員需要小便。由於沒有運動員接受的DCA見證尿液樣本採集,DCO提議讓運動員的母親看著/見證DCA監視運動員排尿。提議被拒絕。DCO再次提議,運動員在DCA的監視下排尿但運動員自己保管尿液收集樣本。提議再次被拒絕。DCO

4.17 僵持的局面在DCO與popa先生的電話中被上告。DCO拒絕在另一名運動員可接受的DCA到場之後再完成尿樣收集。DCO認為,尿樣收集應當由當時在場的IDTM工作人員進行。(以上為第9頁

4.18 然而,在DCO走出檢查站與IDTM電話聯繫時,運動員在未獲得DCO允許的情況下自行去廁所排尿。此過程也沒有其他的人員跟隨。在DCO發現這一情況時,DCO試圖跟隨尹東元,告訴他他的行為是相當嚴重且不正常的。運動員快速地回到了檢查站並告訴DCO他只是部分清空了自己的膀胱,只要獲得授權DCA到場,他還有足夠的尿液以提供尿樣。

4.19 最終,當晚運動員獨自排尿若干次。

4.20 沒有運動員可接受的男性DCA到場,因此,已經不存在完成尿樣收集的可能性。據此,DCO開始以血樣為依據完成興奮劑控制檢測。運動員在標準興奮劑控制血樣檢測表格上簽字,並聲明,表格的內容應當由隊醫(巴震)填寫。此時,巴醫生正在趕來俱樂部的路上。

4.21 運動員懷疑DCA在興奮劑檢測站內用自用手機拍攝運動員照片。運動員當面指出,DCA打開手機,並將相關的照片刪除。DCO相信,從DCA手機中刪除的照片,只不過是幾張晚間早些時候拍攝的別墅外部圖片以證明檢測團隊到達併到達準確位置。DCO聲稱DCA手機從從未出現過運動員的照片。

4.22 巴醫生與2018年9月5日凌晨一點鐘左右到達興奮劑檢測站,他再次查看了之前已經向運動員出示過的授權文件。DCO再三向巴醫生強調,IDTM檢測團隊已經獲得了IDTM的正規授權以手機運動員的血樣及尿樣。DCO的職權在上文已作出解釋。(以上為第10頁)。DCO堅持她已經對DCA作了指令及訓練,BCA擁有正規的授權及資質已完成血樣採集。巴醫生則認為DCA及BCA二者均沒有IDTM正規授權。並且,巴醫生堅持認為BCA提供的護士證並不是能在中國採集血液的正規資質證明。在其結論下,他拒絕允許DCO帶走並送檢先前已經採集的運動員血樣。

4.23 巴醫生通過電話與同事取得聯繫。韓醫生肯定了巴醫生和程領隊的觀點。韓醫生告訴DCO,DCA及BCA二者均沒有IDTM對採集血樣、尿樣的正規授權。巴醫生和韓醫生認為沒有看到IDTM的官方授權文件。他們駁回了DCO的關於所有成員都獲得了正規授權的解釋(前文多次重複),DCO多次重複自己控制整個檢測任務。運動員(及其團隊)的觀點十分堅定:①沒有IDTM對DCA的正規授權,就不會提供需要的尿液,也無從手機尿樣;②已經收集的血樣是由未經授權及無合法資質的BCA收集,因此該血樣不是有效樣本,不可以讓DCO帶走分析。

4.24 DCO通過電話與郵件與Tudor Popa先生商討了多個可以讓檢測過程進行下去的方案。隨後,DCO就與Popa先生共同制訂的可行方案與運動員多次商討。很明確,此時已經不可能收集到尿樣,焦點已經變成了如何處理已經收集的血樣。DCO及popa先生制訂的方案是將血樣送往WADA認可的中國實驗室,稍後再與FINA一起解決認證與授權的問題。運動員拒絕了這個選項。巴醫生提議將血樣帶去巴醫生的醫院銷毀。DCO不接受這一提議。(以上為第11頁

4.25 DCO堅持警告運動員及巴醫生,如果在她離開檢測站時不能完整帶走血樣容器並接受適當分析,這將被視為違反反興奮劑規定。運動員堅持聲稱這不是拒絕或沒有遵守規定,目前的狀況應當完全由DCO負責,她的工作人員是不合規的。運動員堅稱他一貫保持並將繼續保持合作態度,他願意在檢測站等待有正規授權的DCA到達。DCO拒絕接受這一提議。

4.26 popa先生用英語向DCO提供建議說,DCO應該十分清楚地告知運動員拒絕血樣送檢的後果。Tudor Popa向DCO 提供了「拒絕說明」(rufusal instructions)。DCO聲稱,她將說明通告了運動員及在場相關人員。

4.27 DCO及Popa先生討論了多種解釋,以使運動員確認血樣必須由DCO帶走送檢。均為得到運動員接受。

4.28 運動員及巴醫生提出要用鎚子破壞血樣安全箱,拿到血樣瓶以破壞已採集血樣的完整性。DCO十分驚恐。她重申、警告,冷藏箱中的完整血樣必須由她帶離檢測站。她多次重申破壞血樣會被視作違反反興奮劑規定。DCO保持著與IDTM的聯繫,試圖與Tudor Popa一道,提出可以緩和緊張局勢的策略,並保證已採集的血樣可以帶離送檢。

4.29 當DCO聽到玻璃破碎的聲音時,她正在與Popa先生打電話。她走出俱樂部,發現運動員和保安已經用鎚子大批了安全箱中的一瓶血樣。運動員在保安身邊用手機閃光燈提供照明。DCO被要求摧毀第二瓶血樣容器,她堅定地拒絕了。(以上為第12頁

4.30 當很明顯已收集的血樣已經被摧毀,不可能再被DCO帶走送檢之後,DCO試圖形成一個當天興奮劑檢測紙質版表格以記錄上述事件。運動員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突然搶走紙張並毀掉了。DCO在此告知運動員,其行為是不合適的,並且是違反反興奮劑規定。

4.31 最終,Popa先生建議DCO安全地終止此次檢測任務,並以文字和圖片的形式形成詳細的四面報告,陳述在檢測站發生的一切。

4.32 巴醫生準備了自己的版本,描述了當晚發生的事情。並以一張單獨的紙張向DCO出示了他對於此事件的評論。DCO/DCA以及BCA將此文件視作補充報告。IDTM要求自己的興奮劑控制官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簽署並承認興奮劑控制表格上的評論。這一要求得到了遵守,檢測團隊成員均在巴醫生的文件上簽字。

4.33 隨後,,2018年9月5日凌晨約3:15,運動員的母親收集了現場所有檢測過程中的用過或未使用過的物品,包括已被毀壞的用過的血樣試管、針頭、撕碎的興奮劑控制表格,離開了俱樂部。IDTM測試團隊也帶著相關設備離開了俱樂部。

4.34 從FINA的視角來看,2018年9月4日發生的事件,涉及以下幾個重要的情形:(以上為第13頁

  • FINA認為根據國際檢測及調查標準(ISTI)及DCO向運動員出示的多個文件,DCA及BCA擁有來自IDTM正規且完整的授權,這些工作人員可以採集運動員的尿樣及血樣。這是這場爭論的核心,FINA從IDTM處證實了這一點。這將在下文中得到詳細的闡述。
  • FINA認為,運動員的說明等到了妥善的處理。
  • FINA認為,在明確告知之後,運動員未能提供尿樣,全程未接受監督,在未接受監督的情況下排尿,不允許將已採集尿樣帶走檢測,屬於FINA DC中規定的拒絕或未能完成檢測情節。
  • FINA認為,運動員的行為不存在任何可信理由。
  • FINA認為,破壞已採集血樣屬於FINA DC中規定的 干擾興奮劑控制程序 情節。
  • FINA認為,DCO明確告知了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定的情況,以及他的各種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

4.35 此為FINA觀點:全部正規及所需的FINA/IDTM授權已向運動員出示。FINA聲稱,不存在應當向運動員出示的額外證明文件。國際檢測及調查標準(ISTI)中與本次事件最為相關的條款為5.3.2及5.3.3.為便於參考,現將相關條款插入如下,並標識重點:

Article 5.3.2 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應當委任並授權樣本採集人員實施或協助實施樣本採集程序採集人員應當接受訓練以履行指定職責;採集人員不應當在樣本採集程結果存在利益衝突;採集人員不應當是未成年人。

Article 5.3.3 樣本採集人員應當獲得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向運動員證明其採集樣本的權利,類似於測試管理機構提供的證明信等。興奮劑控制官還應當攜帶包括其姓名及照片並處於有效期內的補充證明(如樣本採集管理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駕駛證、健康證、護照或類似有效證件)。(以上為第14頁

4.36 FINA根據ISTI的相關條款以及Johannesson女士提供的證明興奮劑檢測人員的所有授權文件都已向運動員出示的證據。FINA宣稱,ISTI條款的相關要求已得到全部滿足。

4.37 首先,ISTI中「樣本採集人員」一詞明確涵蓋了檢測團隊的所有成員。「樣本檢測人員」是「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授權履行或協助履行樣本採集過程中相關職責的,有資質的工作人員的集合名詞」。FINA認為,根據ISTI ariticle5.3.3的兩個部分,樣本採集人員(作為一個集合名詞)必須具有:①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證明其向運動員採集樣本的權力,如檢測管理機構的授權信;及②DCO必須有有效證件。FINA認為這兩個條件已經全部得到滿足。

4.38 FINA的核心論點是,ISTI不要求檢測團隊的每個成員都擁有IDTM的官方授權,只要檢測團隊集合體(樣本採集人員)擁有授權即可。FINA認為樣本採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持有的單一通用的授權信是足夠的。FINA聲稱FINA提供給IDTM的通用授權信函是樣本採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在尿液及血液樣本採集過程中唯一需要的授權證明。FINA指出來自檢測管理機構的此類文件是對ISTI相關條款的直接引用。換句話說,FINA出具給IDTM的通用信函就是「官方文件」,包含著樣本採集人員向運動員採集尿樣、血樣所需要的全部「授權」。FINA的授權信已經向運動員出示,DCO也攜帶了合規的身份證明,額外的證明已經不再需要了。(以上為第15頁

4.39 以下事實可以支持這一觀點:ISTI條款5.3.3直接且額外要求DCO攜帶補充證明。如果測試團隊的每個成員都被要求持有個人授權文件,那麼ISTI條款5.3.3就會直接闡明這一點。由於該條款未直接說明,並且「樣本採集人員」一詞被明確為表示「檢測團隊」整體的集合名詞,因此,檢測團隊整體持有單一的授權文件是足夠的。

4.40 FINA認為,ISTI條款5.3.3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運動員,保證「檢測人員獲得檢測運動員的權力。」這一點在事件中得到了滿足,在FINA看來,①向運動員展示的FINA2018年提供給IDTM的通用授權信,表明了IDTM是被授權的樣本採集管理機構;②確保DCO擁有正規的身份認證及IDTM標識(DCO證或者徽章)。FINA認為,就DCO與BCA而言,不需要再向運動員出示額外的授權文件。

4.41 對於獲得授權的樣本採集人員「庫」,IDTM對庫內人員安排及資質有正式的記錄。他們是有資格代表IDTM實施樣本採集程序的個人。以下文件是由IDTM製作並維護的,其中一些(並非全部)被要求在任務過程中必須攜帶並向受測運動員出示:

  • DCO證,該證明應當由IDTM頒發,證明DCO已經獲得授權及相應的訓練以代表IDTM開展工作。
  • 參與檢測任務的DCA及BCA必須簽署SoC,將其接受IDTM DCO適當安排及培訓的情況向IDTM備案。SoC是IDTM的內部文件,為IDTM標識每年可以成為「庫」內成員,在檢測任務中可被使用的IDTM工作人員。SoC每年更新,由IDTM保存,檢測任務中,無需向運動員出示。IDTM具有2018年9月4日任務中的DCA與BCA簽署的SoC。(以上為第16頁
  • 在IDTM內部,BCO們同樣是擁有合法資質,接受過專門訓練的,可以執行抽血任務的DCO。所有的BCO均獲得了IDTM簽發的DCO證。在檢測任務中,BCO必須擁有並向運動員出示其有效的DCO證及要求DCO出示的其他身份證明。
  • 在任何涉及抽血的檢測任務中,BCO及BCA必須攜帶並向運動員出示有效的允許執業文件,以證明其在檢測所在國家擁有合法的抽血資質
  • 所有樣本採集人員都必須攜帶並向運動員出示其個人居民身份證。

4.42 FINA認為,樣本採集人員向運動員出示了全部的蒸鍋授權,並且根據ISTI,通知過程均是正確且合規的。FINA認為,告知運動員之後發生的事件,可以確證,沒有違反FINA制訂的FINA DC條款。FINA指出,運動員的錯誤行為不存在任何令人信服的合理的理由。

運動員的陳述

4.43 運動員對事件的描述如下。運動員與FINA的描述存在相當的相似之處。摘要將集中在敘述中有出入的部分。反興奮劑專家組將鑒別出運動員視角中最有爭議的部分。(以上為第17頁

4.44 運動員現場出席了洛桑聽證會。他回答了與其證言及其先前向專家組提交的各項材料的相關問題。聽證會上,運動員邀請了4名證人為其作證。周先生還提交了一些補充材料。運動員的證人如下:

  • 程浩:中國國家游泳隊領隊。程浩與運動員一起工作,關係密切。2018年9月4日當晚,運動員了解到IDTM的樣本採集意圖時,立即電話聯繫了程先生。程先生沒有在檢測站出現。程先生通過Skype作證,並向專家組提交了其證詞,描述了他在檢測任務中通過電話與運動員及DCO交流的情況。程先生堅持認為DCA及BCA沒有攜帶IDTM的授權文件,也沒有向運動員出示。他認為,只有他們出示了相關文件,運動員才需要提供血液及尿液樣本。並且,他堅持認為,運動員一貫保持與DCO 的合作態度(並且確定沒有拒絕樣本採集的要求),只要DCA出示IDTM開具的正規授權,樣本採集程序就會被很好地執行。
  • 楊明:楊明女士是運動員的母親。2018年9月4日,在時間相關的全部時間段,她都在檢測站及俱樂部現場。楊明女士以個人身份作證,並向專家組提交了關於在任務過程中她與IDTM樣本採集人員交流情況的證詞。楊明女士作證說,DCA拍攝了運動員的照片及視頻,她描述了照片是如何被刪除的,以及檢測任務是如何在以血樣被毀而告終的。
  • 巴震:巴震是運動員的私人醫生,在運動員游泳比賽的身體準備中與運動員關係密切。(以上為第18頁)此前巴震醫生經常陪伴運動員進行興奮劑檢測任務。當晚,關於何為有效授權的爭論升級的時候,運動員電話聯繫了巴震醫生。他於9月5日凌晨1點左右到達興奮劑檢測站。巴震醫生以個人身份作證,並向專家組提供了證詞,說明在任務過程中其與IDTM樣本採集人員的溝通情況。巴震醫生堅持認為,DCA及BCA均未向運動員提供所需要的IDTM授權文件。巴震醫生還提供了在任務結束時的書面結論。
  • 韓照歧:韓照歧醫生是巴震醫生所在醫院的主任醫生。韓照歧醫生是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2018年9月5日凌晨,韓照歧醫生接到了巴震醫生的電話,得知運動員正在接受檢測任務。韓照歧醫生從未出現在檢測站。韓照歧醫生以個人身份作證,並向委員為提供了證詞,說明在任務過程中與巴震醫生及IDTM樣本採集人員的溝通情況。韓照歧醫生堅持認為DCA拍攝運動員照片及視頻是不合適的,並且BCA及DCA均未提供所需的IDTM授權文件,此外,BCA不具備抽血的正規資質。韓照歧醫生認為,BCA向運動員出示的護士資格證不是證明其抽血資格的證明。該證不是現行的《護士執業證》,在中國,只有具有《護士執業證》才能進行抽血作業。韓照歧醫生堅持認為,DCA及BCA沒有向運動員提供IDTM授權。沒有IDTM的正式授權文件,他不可能允許進行血樣採集程序,也不會允許DCO帶走已採集的血樣並檢測。
  • 周蒙(音):周蒙先生是運動員居住區的保安隊負責人。2018年9月4日,周蒙檢測任務中的一些特定事件中在場。周蒙先生向專家組提交了親筆簽字的證詞。周蒙先生雖然有時間,但他沒有出席在洛桑舉行的聽證會,應專家組要求,他沒有作證或回答問題。周蒙先生在書面證詞中描述了IDTM檢測團隊到達、及以鎚子破壞血樣及移除血樣瓶的相關情況。(以上為第19頁

4.45 運動員認為,FINA對於事件的描述,在IDTM人員與運動員進入俱樂部,並開始通告程序之前,與真實事件沒有明顯出入。任務第一步是採集血樣。告知程序一開始,運動員就提出要檢查IDTM工作人員的委任及授權文件。提供給運動員的文件內容不存在爭議。DCO提供了IDTM DCO證,個人身份證及FINA通用授權信。運動員與DCO相識,二者在此前一年有過不愉快的交往。運動員明確知道DCO為IDTM正式工作人員。BCA出示了其《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運動員以為BCA擁有合格資質,因此同意提供血樣。

4.46 在采血過程中,運動員認為在檢測站進進出出的DCA正在偷偷拍攝運動員的照片和視頻。這引起了嚴重的懷疑,並使運動員認為,DCA沒有接受正規的訓練並且不可能是經過IDTM認證的工作人員。結果,運動員對DCA產生懷疑,並要求查看DCA的身份證明及允許他參與此次任務的授權。DCA提供了唯一具有的居民身份證,並沒有更多的證明可以提供。DCO告知運動員,從2018年起,DCA不需要再向運動員提供額外的委任及授權證明。運動員拒絕了這個解釋。

4.47 因此,運動員的母親聯繫了領隊程浩,在電話中說明了當時的情況。程浩先生告知運動員及DCO,DCA必須出示IDTM出具的正式授權文件。他否認DCO認定運動員對抗檢測的結論。運動員表示,只要IDTM的工作人員可以提供正式的授權及相關文件證明全部成員都被允許參與樣本採集,那麼他很樂意提供尿樣。(以上為第20頁

4.48 最終,由於運動員認為DCA拍攝了自己的照片(運動員認為此行為極度不合適),並且缺乏正規的IDTM授權文件,運動員要求DCA離開檢測站。DCA應要求離開了檢測站。隨後,運動員的母親與DCA在俱樂部的其他地方交談,在交談中,DCA承認自己不是DCO,並且沒有IDTM出具的正式授權文件。但是,他明確告知楊明女士DCO要求自己協助尿液收集程序,而他理解的自身角色是監視確認尿液收集自運動員。

4.49 由於運動員到達檢測站時間已經較長了,他需要排尿。這一情況向DCO告知了。由於DCA被拒絕,排尿不可能在陪伴下進行。DCO提出的所有涉及DCA的建議都被運動員拒絕。運動員必須排尿,因此他在無人陪伴的情況下離開檢測站,進入盥洗室。運動員離開去排尿時,DCO不在檢測站,她在與IDTM的上級電話聯繫。當DCO發現運動員在無人陪伴的情況下離開了檢測站去排尿,她十分生氣,並堅持要求運動員返回。運動員的母親立即前往盥洗室並叫回了運動員。運動員回到了檢測站並告訴DCO在運動員的母親叫他回來時,他的膀胱只不過時部分清空。

4.50 血液的採集最終還是完成了,運動員的血樣在檢測站的標準冷箱中被分離、保護並儲存。(以上為第21頁

4.51 當晚晚些時候,運動員的私人醫生巴震到達檢測站。他已經得知關於IDTM樣本採集人員是否具備IDTM正式授權的爭議。他得知運動員並未提供尿樣。他要求查驗IDTM檢測團隊的全部IDTM文件及身份認證。要求得到了滿足。他的結論與程浩先生一致。DCA及BCA沒有IDTM出具的官方文件授權其參與尿液及血液的採集任務,從運動員處採集尿液及血液作業沒有得到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妥當授權,因而不能進行。巴震醫生對被提供的全部文件拍照。

4.52 當晚晚些時候,向韓照歧尋求建議。韓照歧是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主任醫師,巴震醫生也在此醫院工作。韓照歧醫生支持巴震醫生和程浩先生的結論。他另外表示,BCA沒有抽血作業的合法資格,或者至少她沒有提供滿足規定要求的合適的證明文件。這一觀點是在抽血結束之後首次被提出來的。這是BCA在被認為缺乏任何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已確認其權力之外的一個新情況。韓照歧醫生主張,BCA出示的《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是合規的證明其在樣本採集所在地有抽血資格所必要的文件。

4.53 韓照歧醫生總結的要點如下:DCA及BCA沒有向運動員出示IDTM開具的正式授權文件,因此,樣本採集程序不是按照ISTI規定進行的;現場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的DCA,因此沒有尿樣收集能力;實際參與的DCA拍攝運動員照片及視頻的行為十分不合適;由於BCA沒有IDTM授權,也沒有當地抽血資質(基於其出示的文件),因此已採集血樣不可以被帶走檢測。(以上為第22頁

4.54 運動員表示:自己時刻準備著向獲得正式委任及授權的IDTM工作人員提供尿液及血液。運動員聲明他可以在檢測站「一直等到早晨」向擁有正是授權的興奮劑控制官員提供樣本。運動員否認自己曾拒絕向IDTM DCO提供樣本,他在證詞中說,他樂意等待,只要是向正式官員提供樣本。

4.55 運動員的全部證人都作證說,DCO從未解釋或說明拒絕遵守規定違規的後果。運動員認為他沒有違反FINA DC。相反,運動員及其團隊認為,他們堅持的結果是DCO最終接受了他們的觀點(由於所出示的IDTM文件中身份認證的缺失)。DCO終止了向運動員要求尿樣的討論,並接受了因IDTM員工授權及資質不足,已採集的血樣不能帶走檢測的事實。

4.56 運動員當晚多次在無人陪伴下排尿。DCO對此知情。DCO對此未提出反對意見。

4.57 運動員試圖移除DCA手機中包含著運動員個人形象的照片。運動員要求BCA詢問DCA是否會刪除所有包含運動員個人形象的照片及視頻,DCA同意。運動員的母親也注意到了DCA刪除了手機中的照片,但她沒有看到這些照片的內容。DCO當時正在與Popa先生通話,她沒有見到DCA手機中的照片,也沒有看到刪除了什麼。運動員作證說,他個人在DCA的手機中看到了自己的形象。運動員認為DCA從手機中大約刪除了10張照片。運動員見證了照片刪除的過程。(以上為第23頁)

4.58 運動員堅持說,DCO完全不接受等待其他工作人員的到來,無論是來自IDTM還是來自中國反興奮劑局(CHINADA)。由於運動員及其同事不準備讓已採集的血樣被帶走檢測,並且找不到合適的阻止手段,現場陷入僵局。巴震醫生要求DCO起草「任務不成功報告」。DCO拒絕了這一要求。DCO隨後提議讓巴震醫生自行起草報告,描述現場情況。(以上為第23頁

4.59 巴震醫生手寫了一份關於當晚事件的摘要。他稱這份文件是有DCO/DCA及BCA提供的。巴震先生稱,當晚的工作人員為「無關人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們與IDTM的聯繫)他們不能提供興奮劑控制工作人員證件或任何相關授權。他總結道:「尿檢與血檢均不能完成,已採集的血樣不能被帶走」。在場全體IDTM團隊成員都在文件上簽字。運動員說,他們的簽名是自由完成的,可以證明他們接受並同意巴震醫生手寫的文件內容。

4.60 運動員稱,DCO告訴他:「如果你可以帶走血樣,那就帶走吧。」當運動員詢問如何從安全容器中拿走血樣時,DCO說:「你自己想辦法。」DCO拒絕參與移除和拿出血樣的任何過程。運動員稱DCO和BCA允許他自由地拿到箱子並從冷箱中拿出血樣。巴震醫生和運動員的母親也看到了這一幕。DCO目擊了全程,但她一直在與IDTM通話,沒有以任何方式干預。

4.61 運動員的母親要求一名保安拿一把鎚子進入測試站。一名保安帶著鎚子到達檢測室,並試圖破壞安全容器以獲得已採集的血樣。沒有成功。為防止血液潑漸,楊明女士指示保安將安全箱拿到屋外並試圖破壞安全箱。運動員和保安一起在屋外的庭院里打開了。(以上為第24頁

4.62 當BCA拿出第二個安全箱,DCO拒絕經手。她想拍照,但是被拒絕了。

4.63 運動員稱,DCO最終告訴巴震先生,他可以帶走第二個安全箱、已經被破壞的安全箱中的血樣以及多個采血試管及其他材料。這是,所有人都準備離開,各回各家。

4.64 運動員稱 DCO從未向他解釋這個晚上①未採集尿樣;②已採集血樣已被破壞,不能再被用作檢測,這兩個事實涉嫌違反FINA DC,並將導致嚴重後果。相反,事件結束之後,運動員相信因缺乏適當授權以及BCA缺乏資質而引起的堅持以及明確表示的嚴重關切得到了DCO的勉強接受。運動員認為樣本採集任務已經因為缺乏身份認證而被DCO放棄。

4.65 當IDTM工作人員準備好要離開的時候,運動員注意到桌上放置的未完成的紙質版的興奮劑控制表格。由於運動員認為整個任務已經被放棄,但該表格上還有自己的個人信息,因此他拿起表格並將其撕毀。

4.66 由於運動員十分疑惑樣本採集任務是如何組織和實施的,因此他先發制人,於2018年9月6日,向FINA致信表達關切。

4.67 從運動員的視角,2018年9月4日晚間事件,包含以下幾個重要的關鍵點:(以上為第25頁

  • 運動員認為,DCA及BCA沒有向他提供相應的IDTM文件以證明他們擁有相應的授權以參與此次樣本採集任務。由於沒有IDTM的相應授權,因此告知程序有嚴重瑕疵,因而之後所有的程序都是無效的。
  • 運動員認為,儘管DCO極力否認,但任務過程中DCA確實拍攝了運動員的照片,並且照片和視頻在之後都被刪除了。
  • 運動員認為,在檢測任務實施的地點,BCA的文件不是有效地顯示其擁有合法采血資質的證明。
  • 運動員認為,儘管整個過程中,運動員及其同伴(家人、保安、醫生等)幾乎全程都在就額外的身份證明和授權與DCO協商、爭論,但DCO從未明確告知運動員及其同伴的行為涉嫌違反反興奮劑條例,並會招致嚴重後果。
  • 運動員認為,他從未對DCO採取粗暴、不合作、拒絕等不服從的態度。運動員認為DCO最終因為他和他的同事缺乏多種身份證明而放棄了採樣任務,這一點得到了DCO的勉強接受。

4.68 運動員認為是DCO及IDTM出了差錯,不恰當的行為以及本質上對反興奮劑規則的違反,對運動員存在潛在的危害。從運動員的視角來看,他知道FINA DC規則,並且他嚴格遵守著FINA DC及ISTI。DCO和IDTM應當為2018年9月4日晚間未能成功採集尿液樣本,未能檢測已採集血液樣本事件負責。運動員的基本論點是DCO和IDTM未能將檢測任務交給適當訓練,擁有適當資質,擁有適當授權的工作人員。他們IDTM出具的正式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事實上是IDTM授權參與與運動員相關的樣本採集任務的。(以上為第26頁

5.法條討論

6.分析

6.1 需要解決的最基礎的問題是,運動員是否得到了IDTM檢測團隊的適當通知。ISTI第5.4條規定了這一點。具體來說,DCO、DCA和BCA是否根據ISTI規定向運動員提供適當的IDTM官方文件以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身上採集樣本。

6.2 運動員堅持認為BCA和DCA沒有出具正式的授權。比較之下,FINA極力主張向運動員出示的2018年FINA通用授權信函就是樣本採集人員需要向運動員出示的的全部證明文件。FINA聲稱,當DCA和BCA與經過適當認證和適當授權的IDTM DCO一起參加樣本採集時,不需要向運動員出示任何額外的授權文件。專家組不同意FINA的觀點。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作為樣本採集人員有權從運動員身上採集樣本的證據是不完整的。那位運動員沒有得到適當的通知。(以上為第36頁

6.3 ISTI包含了運動員和國際泳聯都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程序要求,這是一個共同的基礎。ISTI中有關運動員適當通知的最相關規定是興奮劑控制人員、血液採集人員、陪伴人員和樣本採集人員的定義。同樣高度適用的還有第5.3.2和5.3.3條(通知前的要求),第5.4條(對運動員通知的要求)及附件H(對樣本採集人員的要求)。

6.4 在分析中,釐清ISTI三個概念之間的區別非常重要。適當正規的身份證明(證明誰是工作人員),適當正規的工作安排、委任(安排某工作人員充當特定角色)適當的權力或授權(授權以允許工作人員充當特定的被委任的角色,包括接受適當的訓練,擁有適當的資質)。

6.5 ISTI中包含了對BCO/DCO及陪伴人員的明確定義,他們是單個的工作人員,都執行特定的任務,都應當單獨接受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授權。運動員對何為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持有特別的興趣,因為它有可能是一個國際聯盟(IF)、或者是一個私人公司,類似於IDTM或一個國家的反興奮劑組織(NADO)。對於同一個運動員來說,由於測試不同、測試的地點不同,樣本採集管理機構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化。明確哪個組織是負責任的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將使運動員明確知道他將看到那些官方文件。(以上為第37頁

6.6 在ISTI中,「樣本採集人員」是一個集合概念。換句話說,樣本採集人員一詞指的是一個或者多個,被允許參與執行一項樣本採集任務的,有授權,有資質的單個工作人員(如DCO,BCO,DCA等)的集體。樣本採集員必須擁有一個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如IDTM)的授權,在樣本收集期間履行其各自的職責。

6.7 ISTI第5.3.2條並不針對任何一個特定的檢測任務。條款沒有提到從運動員身上採樣。5.3.2條款規定的是各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應當如何「委任並授權」日後能在樣本採集任務中擔任特定角色(他們「被委任的職責」)的個人。這些個人一旦被某一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委任、授權(無論是成為DCO,DCA還是BCO),他們都有足夠的資格參與日後的樣本採集任務。當他們被委任參加一項檢測任務,參測人員集體成為樣本採集人員。

6.8 5.3.2條款,規定了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建設被委任、被授權的個人「庫」的方式。「庫」內成員必須①為委任職責接受培訓;②在樣本採集結果中不存在利益衝突;③不是未成年人。(以上為第38頁

6.9 對5.3.2條款的這終結時完全符合附件H.2中的明確方向,即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必須為樣本採集人員(不論是DCO,DCA還是BCO)所擔任的各種角色培養必要的能力。對獲取、跟蹤和記錄等能力的具體描述可見附件H。

6.10 附件H.4和H.5提供了關於樣品收集當局應如何確定已被委任、授權的「庫」內人員的必要能力、資格和委任的重要細節。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必須保存其所有樣本採集人員的教育、培訓、技能及經驗記錄。這些記錄明顯指向的是樣本採集人員中的每一個個人。

6.11 附件H.2要求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必須向每一個日後將成為樣本採集人員的工作人員提供身份認證。這一認證必須隨時更新。反興奮劑專家組認為這一要求針對的不僅僅是個人認證。ISTI中使用「認證」這一辭彙指的是由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出具的一份文件,該文件表明樣本採集機構對該工作人員(無論將扮演何種角色)進行了適當的培訓以履行其職責。(以上為第39頁)

6.12 反興奮劑專家組認為,DCA及BCA簽署,並保存在IDTM公司總部的IDTM SoC是嚴格遵循5.3.2條款及附件H的規定的。(以上為第39頁 )如Johannesson女士在證詞中所說,他們簽署的SoC是一份內部文件,IDTM用它在IDTM發展一個由經過訓練的,被認證的,有資格代表IDTM參與檢測任務的個體工作人員(BCA,DCA等)組成的「庫」。這些均符合5.3.2條款規定,及合格工作人員「庫」由IDTM維持。由IDTM認證經過相關角色訓練的工作人員,可以被委任、授權參與實施或協助實施特定的樣本採集任務。

6.13 5.3.3條款十分特殊。它涉及特定樣本採集任務的細節。5.3.3條款規定了,有IDTM工作人員組成的樣本採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在執行特定運動員樣本採集任務時必須攜帶的事項。

6.14 5.3.3條款的第一句規定,要求用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出具的「官方文件」「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處採集樣本。5.3.3條款第二句規定了DCO必須攜帶的額外的「補充證明」。至於IDTM工作人員在通知運動員時必須出具何種授權文件,則可以將ISTI視為一個整體,通過解釋5.3.3條款的具體用詞、通過將ISTI視為所有檢測管理機構是樣本收集管理機構的檢測任務的管理者(譯者註:若一項檢測任務的內容為樣本採集,則ISTI為此項任務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機構)、通過5.4條款中規定特定通知內容來確定。(以上為第40頁

6.15 反興奮劑專家組承認「樣本採集人員」是一個標識全體有資質的,獲得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授權在檢測任務中執行或輔助執行相關職責的工作人員的集合詞。但是,通過將5.3.3條款與ISTI其他條款相聯繫,反興奮劑專家組不同意FINA的解讀,FINA認為,5.3.3條款只要求用一份文件作為官方授權證明,就可以應用於任何目的及全部工作人員。

6.16 5.3.3條款指出,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如IDTM)出具的「官方文件」,「證明他們的權力」。「他們」一詞,很明顯指的是「樣本採集人員」。而ISTI條款要求,每一個組成檢測任務「樣本採集人員」的獨立工作人員都應該獲得IDTM授權,以加入IDTM「庫」。進一步地,每一個獨立工作人員都應該得到IDTM的「委任和授權」(根據5.3.2條款),並且每一個獨立工作人員都應當獲得IDTM頒發的「身份認證」(根據附件H2)。根據這一邏輯框架,反興奮劑專家組認定,IDTM的「官方文件」可以證明的是獨立工作人員向運動員採集樣本的權力,並且,這一文件必須向運動員出示。(以上為第41頁

6.17 5.3.3條款涉及到「官方文件」。這裡的「文件」是複數形式的。如果單獨的一份文件就可以證明樣本採集小組(作為一個整體)獲得了IDTM的正式授權,那麼條款就會表述為:樣本採集人員必須擁有「一份文件」。

6.18 反興奮劑專家組發現,在5.3.3條款中,「官方文件……證明他們從運動員處採集樣本的權力」的表述意味著有效的「官方文件」證明①授權IDTM為樣本採集管理機構;②IDTM的必須授權給被安排承擔從運動員處採集樣本的每一個獨立工作人員(根據5.3.2條款,從IDTM建立並維繫的IDTM「庫」中抽取)。

6.19 FINA對於5.3.3條款的解釋基於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FINA是檢測管理機構IDTM是樣本採集管理機構。FINA需要通過年度通用授權信函向IDTM授權使之成為樣本採集管理機構。ISTI 5.3.3條款確實明確提到了這樣一份由檢測管理機發出的授權信函。但是,這不是決定性的。(以上為第42頁

6.20 一旦出現檢測管理機構(國際聯盟或國家興奮劑管理部門等)需要授權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如IDTM)的情況,就應當出具類似的通用授權信函。但是,當檢測管理機構同時也是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時,這規定就不適用了。這種情況有何能出現在某國際聯盟執行自己運動領域內的運動員檢測行動的情況下,或某國家反興奮劑組織檢測本國運動員的情況下。檢測管理機構的授權就是完全不必要的。這種任務中就不會出現「檢測管理組織的授權信函」。如果FINA關於5.3.3條款中「授權」的解釋是對的,那麼在檢測機構與樣本採集機構是同一單位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會存在這樣的授權信函(也就是樣本採集人員不用向運動員出具任何授權證明)。這是不可接受的。

6.21 在5.3.3條款中的表述:「類似於檢測管理機構的授權信函」,僅僅是對在單個測試任務中應當提供的某種種類、區分或類型的「官方文件」的舉例。「檢測管理機構的授權信函」不是一個窮舉列表。它所指的不是所有檢測任務需要的證明正是授權的全部的官方文件。在目前的案例中,FINA出具的授權信是必要的並且必須向運動員出示,因為它表明了IDTM是官方認證的樣本採集管理機構,但這並不足夠。

6.22 FINA觀點的缺陷還在於,5.3.3條款明確規定了,「官方文件」必須由「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提供。但是FINA2018年度通用授權信函來自FINA而非IDTM。也就是說它不是IDTM出具的授權信函IDTM只是通過它證明了自己是樣本採集管理機構。ISTI的所有表述都明確要求了,安排和授權組成從運動員處採樣的樣本採集人員(團隊)的獨立工作人員的機構必須是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在5.3.3條款中,向運動員出示的官方文件必須是由樣本採集機構——在本案中,即IDTM——出具的。由於IDTM沒有向DCA及BCA出具任何文件,因此,也他們也不可能向運動員出示任何證明文件。(以上為第44頁

6.23 ISTI5.4條款為本案裁決提供了最後一條依據。這一條款詳細規定了運動員通知程序必須完成的規定動作。如前所述,以下兩方面內容必須向運動員通知:①管理機構授權IDTM為樣本採集機構(通過FINA2018年度通用授權信函);②IDTM將,從運動員處採集樣本的權力,授權給IDTM建立並維護的「工作人員庫」中的每一個工作人員。

6.24 反興奮劑專家組同意,向運動員出示FINA提供給IDTM(或任何其他檢測管理機構出具給任何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通用授權信函滿足了5.4.1(b)條款的規定。類似的信函提供了一般權力,在此之下,樣本採集才可以進行。

6.25 與之相比,5.4.2(b)條款要求樣本採集人員中單個成員(DCO或(和)伴隨人員)應當用5.3.3條款要求的文件證明他們自己(這是一個複數形式的辭彙)。這不是5.3.3條款第二句指出的只需要向運動員出示DCO個人的補充證明,也不是FINA的通用授權信函。伴隨人員,當然包括全體參與人員(根據定義,他們都必須獲得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授權)必須通過出示樣本採集機構出具的「官方文件」證明他們自己,證明他們個人從運動員處採集樣本的權力。(以上為第44頁

6.26 單獨一份文件(如FINA2018年度通用授權信函)不可能同時滿足ISTI5.4.1(b)條款及5.4.2(b)條款的規定。ISTI預設了參檢人員應當出示以證明其行動權力的多種文件其中一些由檢測管理機構出具(其中應當涉及向樣本採集機構授權的內容),另外一些則應當由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出具。ISTI5.4條款明確規定了5.3.3條款要求的官方文件不能僅僅是檢測管理機構向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通用授權信函。否則,5.4.1(b)條款及5.4.2(b)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6.27 反興奮劑專家組不同意FINA的這一觀點:一個獲得正式授權的DCO,持有一份FINA通用授權信函,就可以證明一名DCA及一名陪同人員(或BCA)從運動員處採集樣本的權力。這種對單個FINA授權信函的以來不符合ISTI的要求。(以上為第45頁

6.28 反興奮劑專家組同意,運動員沒有得到DCO的妥善通知其他參與行動的樣本採集人員頁沒有滿足ISTI對通知程序的要求。IDTM授權DCA及BCA參與行動的「官方文件」沒有向運動員提供。

6.29 該運動員(以及所有運動員)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FINA DC。反興奮劑專家組必須堅持IDTM及FINA同樣應當最受ISTI中的要求。反興奮劑專家組反對任何認為,通知程序中的瑕疵是微不足道的,不足以影響已採集血樣的公正性,不應當取消整個檢測任務,的觀點。特別是此刻面對的是,採取了令人擔憂的,相當激進的「自助」行為的運動員及其同伴。

6.30 ISTI規定的通知程序是對運動員行使管轄權力的核心。隨管轄權力而來的是運動員必須履行的強制且繁複的配合義務與相應的懲罰。通知程序是運動員強制、繁複的責任義務領域的守門員。(強調)FINA反興奮劑專家組堅持,FINA成員必須清楚地知道他們在誰的授權下接受檢測;必須清楚地知道所有參加樣本採集任務的工作人員都接受了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培訓、委任和授權。在本案中,運動員對已採集血樣所採取的令人擔憂的行為(將在下文中討論)並不能消解ISTI對FINA和IDTM遵守餘下規定的要求。(以上為第46頁

6.31 DCO擁有正是文件證明IDTM的授權,但是DCA及BCA卻未持有任何IDTM的官方文件,這是不可接受的。反興奮劑專家組不會討論何種文檔為可證明「權力」的「官方文件」。官方文件的形式是由每一樣本採集任務決定的,不存在唯一正確的形式。

6.32 興奮劑審查小組注意到,指定陪同人員是一種特殊情況。陪同人員(或DCO)在有需要的實際檢測任務中往往是由DCO招聘、選擇、培訓和授權的。但是,毫無疑問,他們必須事先為在檢測任務中將要擔任的角色而接受培訓。他們可以被視作最近加入了樣品收集管理機構的正式認證、授權的工作人員「庫」。這是可行的。當然,當DCO挑選並培訓了一名陪同人員,那麼DCO就是在代表樣本採集管理機構開展工作。在這種情形下,DCO作為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的代表人,他可以輕易地提供由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出具的,可證明陪同人員為參與樣本採集任務執行特定行動,而接受了培訓和授權的官方文件。這一文件必須向被要求提供樣本的運動員出示。(以上為第47頁

6.33 樣本採集人員持有的,由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出具的「官方文件」(包括對身份、委任和授權等認證)可由(或應全部由)以下幾個部分組合而成:帶有照片和詳細個人資料的工作人員徽章或證件;載有工作人員詳細個人信息及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名稱及標誌的實體授權書;網頁版的官方電子身份認證,照片及授權書;含有任務要求細節的電子鏈接。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出具的「官方文件」至少需要說明樣本採集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及運動員將提供樣本的樣本採集任務,三者之間明確的聯繫。

6.34 僅僅依賴於已知的IDTM DCO向運動員口頭宣布DCA和BCA(沒有任何IDTM的官方文件證明)的參與,如「他們是跟我一起來的,我全權負責,所有的事情都安排好了」這種說辭是不夠的。向運動員出示含有IDTM DCO門戶網站,可以證明其為有資質的2018年度IDTM「工作人員庫」內成員,但是不能證明IDTM授權其參與2018年9月4日晚間的向運動員採樣的OOC任務。(以上為第48頁)

6.35 興奮劑專家組認為,IDTM代表FINA開展的2018年9月4日晚間的OOC採樣任務執行不當DCA與BCA缺乏IDTM出具的「官方文件」意味著運動員沒有得到妥當的通知。(以上為第48頁)提供尿樣的要求沒有得到妥善滿足。先前被採集的血樣(最終被毀)並非在正式授權下取得,因此不屬於ISTI及FINA DC所規定的「樣本」。因此,由IDTM在2018年9月4日發起的樣本採集任務是不被承認且無效的。由此,本案中沒有出現違反FINA DC的現象

其他根據

6.36 如果,反興奮劑專家組傾向於認為通知程序中的缺陷是十分嚴重的這一事實還不足以認定該樣本採集程序無效,以下根據將確定,運動員沒有違反FINA DC.

6.37 關於採集尿液的嘗試:反興奮劑專家組認定,DCA確實用私人手機偷拍了有運動員出鏡的照片或視頻。他拍攝的照片遠多於DCO在證詞中描述的。反興奮劑專家組採用了來自多方面目擊證人的可信證據證明在DCA的手機中確有包含運動員形象的照片。運動員見證這些照片被刪除。關鍵的是,DCA沒有提供任何相反證據或證詞。他是反駁針對自己嚴重指控的最佳人選,但他沒有這樣做。這樣的結果是,運動員關於DCA偷拍照片和視頻的全部證據都沒有得到有效挑戰。(以上為第49頁

6.38 DCA的此類行為是極不合適且極不專業的。這絕不應該發生。伴隨運動員(採樣)是一件敏感的、私人的、嚴肅的事情。這不應該變成「粉絲」行為。運動員先是懷疑,接著真的發現了DCA手機中的照片。照片最終被刪除。在運動員監視情況下提供尿樣之前,DCA被證實實施了這種行為,是中斷DCA參與此項任務的切實原因。由於沒有其他男性DCA可以充任這一職責,尿樣採集相關任務必須取消。這些事實,一旦確立,就成為了運動員拒絕與DCA確立任何涉及隱私等敏感關係的可信理由。

6.39 關於已採集血樣:這一部分只是為了澄清一個混淆點。興奮劑專家組對IDTM BCA在血樣採集任務中扮演的角色存在疑惑。ISTI沒有在任何地方對BCA作出任何規定,BCA顯然只是IDTM的獨家概念。ISTI中只規定了BCO.為了掩蓋這個問題,在聽證會上,為了掩蓋這一事實,IDTM承認他們會給BCO身份認證,除非在任務中,BCO同時也是DCO。在這種情形中,IDTM會給BCO/DCO或出具官方文件證明其從運動員處取得血樣的權力。這種官方文件與DCO取得的官方文件類似。(以上為第50頁

6.40 這就引發理一些問題。為什麼會同時出現BCO和BCA兩個概念?IDTM BCA在當晚的采血行動中扮演什麼角色?興奮劑專家組只能假設IDTM BCA與一般的BCO承擔同樣的角色和責任——只負責抽血。只能假設BCA是被授權從運動員處採集血樣的IDTM工作人員,只不過名字不一樣而已。如果是這樣,為什麼當晚BCA沒有IDTM給與IDTM BCO的授權文件?清晰定義這一現象,並嚴格遵守ISTI中的術語,會有效避免這些疑惑。

6.41 實質性的問題同樣存在,運動員援引了多方面的證詞證明,當晚的IDTM BCA沒有拿出能夠證明她有資格在檢測任務進行的地點采血的資質的有效文件。而這是ISTI明確要求的。

6.42 ISTI 附件E,要求血樣必須由「擁有相關資質」的人員採集。附件E.4要求「與血液相關的程序必須與地方標準和衛生保健規定一致。」

6.43 由於2018年9月4日晚,BCA已經成功採集運動員血樣,她是否擁有必要的醫學技能已經不需要討論了。很明顯她做得很好。問題的關鍵是①她是否具有在當地采血的合法資質;②她是否向運動員出示了證明其合法資質的文件?(以上為第51頁

6.44 BCA是一名護士,她向運動員出示了2009年簽發的專業技能證書。在巴震醫生製作的說明中,對這份證書的描述是「她的《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標號是09092081」。興奮劑專家組假定這份證書就算是她成為護士的基礎資質。但是韓照歧醫生作證說,采血所需要的證明是《護士執業資格證》。護士沒有衛生主管部門簽發的《護士執業資格證》不可以采血。在他看來,有關規定(衛生部59號文件)要求想要采血的護士,護士執業資格證和執業註冊許可二者缺一不可。這也沒有向運動員出示。

6.45 關於運動員對於BCA缺乏資質的嚴重擔憂,FINA沒有提交任何有效證據反駁。但是公平起見,由於本案的日程是程序安排,FINA沒有辦法提前得知運動員提出的具體指控。各方几乎同時提交了各自的資料。

6.46 最後,BCA沒有在聽證會上作證,也沒有回答運動員的任何提問。BCA關於質疑其資質的問題的回應無從得知。已經向反興奮劑專家組提交的有她簽名的文件只是表達了運動員及其同伴在采血之後對其護士證書的不滿。目前在興奮劑專家組面前的證據證明,BCA沒有合法資質。沒有任何證據對其進行反駁。興奮劑專家組對BCA是否擁有合法的從運動員處采血的資質表示懷疑。(以上為第52頁

6.47 BCA也許可能擁有合法的資質並擁有《護士執業資格證》——根據反興奮劑專家組面前的證據,這一點無法證實。能夠確認的是,她沒有根據ISTI要求,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她擁有從運動員處采血的資質。血樣採集人員沒有合法資質並且沒有向運動員出示其資質,是取消血樣採集任務的合理依據。

6.48 血液由未經授權或未獲合法資質的BCA、BCO採集,不屬於FINA DC定義的「樣本」。由於非法採集的血液不能用作反興奮劑檢測目的,它也不能稱作一般意義上的「樣本」。這樣的血液只是從運動員身上獲得生物材料,並且是醫學垃圾。

6.49 血樣尿樣——違反規定的後果:針對哪些是ISTI規定的合適的和被允許的行為,哪些又不是,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討論和令人厭煩的爭吵。我們已經足夠清楚地理解DCO不斷的在解釋為什麼他認為運動員的抱怨和提出來的缺陷是不合理的。我們同樣已經理解了運動員和他的同伴堅持認為自己是對的。爭論持續了一整晚,各方陷入了僵持。然而很遺憾,持續進行的爭吵迎來了最終的結局,運動員提議的行為將爭吵結束在噪音之中。(以上為第53頁

6.50 在持續升溫的情形下,DCO與運動員(及其同伴)的爭論不可避免的聚焦於誰是對的,以及是否會有不服從或違規的風險。運動員始終否認這是可能的結果。ISTI 附件A3.3明確要求,DCO必須以運動員能聽懂的語言向其說明可能的不服從將會引發的後果。解釋某些行為可能導致違規的風險是不夠的。DCO必須進一步明確表示,她將運動員的行為視為不遵守規定,並將採取接下來的行動(後果)。

6.51 儘管DCO曾多次試圖向運動員傳達這一關於其行為後果的重要信息,但始終未能奏效。運動員和他的每一位證人都作證說,他們從未被DCO告知將會適用的後果。這很可能是真的。在正在進行的關於誰對規則的解釋是正確的辯論中,DCO發出的只有一個信息,即某些行為涉嫌違反規則。而這種評價會被立即否認。

6.52 沒有任何一個清晰的時刻(類似於BANG的一聲)來確保運動員明白,目前的行為已經被DCO視作不服從,並且將導致嚴重後果。(以上為第54頁

6.53 這正是許多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採用「拒絕表格」的原因。在運動員被DCO拉出來要求籤字的那一瞬間,給了運動員一個明確的信號,DCO認為運動員的行為是對規則的違反並且將招致嚴重的後果。沒有模糊的餘地。然而,採用「拒絕表格」並非強制。這種明確的空間從未在2018年9月4日晚間出現。相反,根據運動員和他的同伴們的證詞,他們還以為,或許有些天真,在當晚關於誰是對的的這場辯論中,他們取得了勝利。他們相信他們已經說服了DCO和IDTM作出讓步,並接受自己的觀點。當晚完全沒有出現讓運動員明確知道正在違規的時刻。

給運動員的警告

6.54 儘管對於為本案作出裁決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但是反興奮劑專家組仍感覺有必要向運動員指出,他們對運動員及其同伴的行為表示極大的擔憂。雖然專家組不會將本案中的這些行為定義為違反反興奮劑規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反興奮劑專家組會在未來縱容類似的行為。雖然最終勝訴,但這是一場險勝。

6.55 運動員最終的勝訴主要建立在反興奮劑專家組對樣本採集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的「官方文件」的解釋上。運動員的整個運動生涯懸在天平上,其基本上是一場賭博,賭的是運動員對複雜形勢的判斷會佔上風。反興奮劑專家組認為這是一種極度的愚蠢行為。(以上為第55頁

6.56 正如許多CAS 裁決所說的那樣,穩妥的做法是一定要遵從DCO的指示並提供樣本,即使是在極不願意的情況之下。在此之後,所有形式的投訴和評價都可以提出來,而不是冒著任何可能在興奮劑控制程序的某個方面出現違規的風險。當問題複雜而有爭議時,把整個運動生涯都押在自以為是的正確上,是一場巨大而愚蠢的賭博。

6.57 事實上,反興奮劑專家組駁回了運動員的數個觀點和看法,它們是無效的,不成立的。運動員及其同伴對樣本採集任務多個方面的理解都是不正確的。這對運動員來說是一個深刻的教訓。下面要談到的只是幾個例子:

  • 在巴震醫生準備的文件上簽字並不能證明樣本採集人同意其實質內容。相反,這只是一種報告的形式,任何運動員都可以在採樣任務結束之後提交(可見ISTI 7.4.4條款)。DCO會在運動員提供的任一甚至所有的文件上簽字。其他人還可以作為見證人簽字。根據ISTI7.4.6條款,DCO在文件上簽字只能證明運動員(或巴震醫生)提供的內容反映的是運動員的擔憂,而非確認DCO同意這些內容。
  • 此次測試任務的時間(開始於11:00p.m.)是十分合適的。雖然這個時間持續很長直到深夜,但是這不是責怪FINA或IDTM的理由。並且這個時間正處於為運動員確定的可接受測試的「60分鐘時間段」的末尾。事實上,就在60分鐘時間段即將結束時,運動員才勉強逃過了錯過測試的可能。(以上為第56頁
  • 運動員的同伴一直要求IDTM DCA向運動員出示DCO認證以及相關授權。儘管證詞表明在中國,參與樣本採集任務的採樣人必須接受培訓成為DCO是常規標準,但是,這完全是不必要的。在ISTI,以及在中國的其他樣本採集管理機構,在沒有DCO認證的情況下,DCA或伴隨人員在任務中擔任規定角色是完全可行的。運動員的證人所要求的「高標準」在ISTI這種是不必要的,並且這也不是拒絕接受不是DCO的DCA採樣的正當理由。
  • 2017年發生運動員與DCO(當是她還在接受成為IDTM DCO的培訓)之間的矛盾,不屬於規定將其排除出 2018年9月4日晚間樣本採集任務的利益衝突。這項衝突早在2017年就有定論,不存在任何理由剝奪DCO對運動員進行測試的資格,無論是現在還是以後。同樣的,運動員的檢測歷史和最新檢測的陰性結果,與興奮劑專家組面前的案子之間不存在任何聯繫。

6.58 最後,興奮劑專家組對付出了巨大努力的各法律顧問、翻譯表示衷心的感謝,他們的工作為聽證會的舉行提供了極大幫助。聽證會持續時間長,爭議大,但現場沒有尖酸刻薄的譏諷。與會各方面對聚焦於向興奮劑專家組提供他們經歷的相關信息,以幫助做出決定。專家組對這些努力表示感謝。(以上為第57頁

7.結論

7.1 孫楊先生不構成,FINA DC2.3條款及2.5條款規定的,違反反興奮劑條例。

7.2 根據FINA DC 14.3.3條款,在未獲得運動員同意的情況下,這項裁決不得向公眾公開。

7.3 根據FINA DC12.3條款,本案涉及費用有CSA支付。

7.4 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收到裁決結果的21日內,向瑞士洛桑運動仲裁法庭上訴。

Robert Fox David Lech Farid Ben belkacem

專家組主席 成員 成員

ROBERT FOX(簽字)


原文首發自我們的公眾號:後廠村體工隊,以及,泳圈兒,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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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總在風雨後。每一次勝利,我都做好準備,全力以赴!」

這是孫楊抵達瑞士後,第一次公開表態,就在今天,他將迎來一場硬仗,一場沒有退路的硬仗。

【相關閱讀】孫楊「抗檢事件」泳聯59頁調查報告(中文版)(有耐心的請點擊這裡)

【相關閱讀】孫楊「抗檢事件」泳聯59頁調查英文原版(英語好的請點擊這裡)

一切風波起於去年9月4日的晚上,在一次賽外興奮劑檢測中,孫楊與檢測人員發生衝突,由此開始超過一年的拉鋸戰。

為什麼孫楊被控抗檢,為什麼又被國際泳聯(Fina)判定無責,Wada又為何將孫楊和國際泳聯一起告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在聽證會開始前,網易體育詳細解讀被曝光的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59頁調查報告,讓關注此事的網友更好的了解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9月4日晚上孫楊真砸了血樣?

時間撥回到2018年9月4日晚上,在國際泳聯授權下,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檢測團隊乘車來到孫楊的住處,進行血樣和尿樣的採集,根據孫楊在網上系統填寫的運動員行蹤申報,檢查應該在晚上10時至11時之間的60分鐘區間內進行。

但當他們被保安帶到孫楊的別墅後,發現孫楊並不在家。在等待的過程中,興奮劑檢測助理拍了幾張照片,以證明檢測團隊在規定的時間出現在了正確的地點。

晚上11時左右,孫楊和家人終於回到住處,經過協商,雙方來到別墅附近一個會所進行血樣和尿樣的採集。

但是在檢查團隊出示證件和授權文件時,問題出現了。興奮劑檢察官(DCO)向孫楊展示了她的IDTM DCO卡、個人身份證和國際泳聯在2018年發給IDTM的授權信函,血樣採集助理(BCA)提供了護士證,興奮劑檢查助理(DCA)出示了他的身份證。

孫楊對興奮劑檢查助理只提供身份證的做法感到不滿,他認為這並不屬於對興奮劑檢查助理的正當授權,但是對興奮劑檢察官和血樣採集助理的身份並無異議。

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2017年,在一次賽外檢測時,孫楊和當時的檢測團隊就發生過不愉快。據當時的興奮劑檢察官Simoes說,孫楊表現得及其無理並且不願意配合,尤其是對當時的興奮劑檢查助理尤其粗魯,而孫楊則在反興奮劑表格中評價興奮劑檢查助理不具備相關證書,並且未經授權。

巧合的是,2017年與孫楊發生衝突的興奮劑檢查助理恰恰是本次檢測的興奮劑檢察官。

這次孫楊選擇杠到底。

因為認同血樣採集助理的身份,大約在晚上11點35分,孫楊提供了自己的血樣,血樣被分成兩份,妥善保存好後被放在興奮劑檢查站里的標準冷藏箱里。

但孫楊堅持認為興奮劑檢查助理身份不明,儘管興奮劑檢察官一再解釋興奮劑檢查助理是由她任命且培訓的,並且在整個過程中僅負責監督尿樣的排出和採集,同時,興奮劑檢察官告知孫楊興奮劑檢查助理已經簽署過一份稱為「保密聲明」的IDTM文件,這份文件確認了對興奮劑檢查助理的任命,但被視為IDTM內部文件,興奮劑檢察官並沒有隨身攜帶,另外興奮劑檢察官告訴孫楊從2018年開始,興奮劑檢查助理不再需要向運動員出示別的證件或者授權。

在解釋過程中,興奮劑檢察官甚至在攜帶的電腦上打開了官方網站,網站上興奮劑檢查助理的聯繫信息與興奮劑檢查助理身份證上的信息是吻合的,但網站上沒有興奮劑檢查助理的照片。

孫楊拒絕接受這樣的解釋,並認為興奮劑檢查助理在他提供血樣時,拍攝了關於他的照片和視頻,這樣的行為加上對其身份的質疑,孫楊要求興奮劑檢查助理離開現場,並將此人的身份證拍照發給了未知人士。

此時,孫楊母親告訴興奮劑檢察官,自己和當地警察非常熟,可以確定興奮劑檢查助理是否真的有權對她兒子進行檢查,接著,她又聯繫國家隊領隊程浩,在電話里,程浩告訴孫楊和興奮劑檢察官,興奮劑檢查助理必須拿出由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documentation,請注意這個英語單詞。)和授權,否則孫楊將不會再提供任何樣本。

針對當時的狀況,興奮劑檢察官提出了一些解決辦法,比如孫楊的母親在場監督興奮劑檢查助理採集尿樣,或者興奮劑檢查助理採集尿樣後,孫楊自己來暫時保存容器,但兩個提議都被孫楊拒絕了,孫楊認為應該重新派一個獲得授權的男性興奮劑檢查助理,興奮劑檢察官也拒絕了這樣的建議。

事情陷入僵局,興奮劑檢察官只能聯繫自己的上級、身處瑞典的Tudor Popa先生,但就在她打電話時,孫楊離開檢測站獨自前往衛生間排尿,興奮劑檢察官發現後警告他這是性質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得到通知後,在沒有陪同人員的情況下進行排尿,可能被視作拒檢。」孫楊回應是自己仍有尿液可以採集,而且現場沒有獲得正當授權的男性興奮劑檢查助理,這就意味著沒有有效的通知,所以這不是拒檢。

當晚,孫楊幾次在沒人陪同的情況下,前往衛生間排尿。

因為無法採集尿樣,興奮劑檢察官決定完成血樣採集的流程,孫楊在反興奮劑表格上籤了字,並表示「意見」部分由正在前往會所的巴震醫生填寫。

誰也沒想到,巴醫生帶來了一場更大的衝突。巴震不僅認為興奮劑檢查助理沒有獲得IDTM的授權,血樣採集助理也沒有合理的授權,在中國,血樣採集助理所展示的護士證並不代表其具備采血資質,巴醫生還和自己的同事韓醫生通了電話,後者也同意這樣的判斷。

事情到了這個地步,興奮劑檢察官不僅採集不到尿樣,連血樣也無法帶走了。

Popa和興奮劑檢察官提出,先將血樣送往獲得WADA認證的、位於中國的實驗室,之後再和國際泳聯理清證書和授權問題。

孫楊否決了這一提案。孫楊一方提出,血樣可以由巴醫生帶到他的醫院處理掉,興奮劑檢察官也沒有接受。

在興奮劑檢察官與Popa通話的過程中,她聽到了玻璃破碎聲。她走出會所,看到孫楊和一名保安用鎚子破壞了其中一個血液保險容器。孫楊則站在保安身後,用手機照明。

在血樣已經明顯遭到破壞後,興奮劑檢察官想要填份紙質的反興奮劑表格以記錄事件經過,但在孫楊看來,檢測工作已經被放棄執行了,而他的個人信息卻還在這張表格上,於是他拿起表格,撕碎了它。

巴震讓興奮劑檢察官撰寫一份「未能成功採樣」的報告,興奮劑檢察官拒絕了。接著,巴震自己寫了一份報告來描述事件經過,檢測團隊的三個人在這份報告上依次簽字。

9月5日凌晨約3時15分,孫楊的母親收拾了檢查期間已用和未用的材料——包括破碎了的、已被使用的采血試管、針頭和被撕碎的反興奮劑表格,離開了會所。IDTM的檢測團隊也帶著剩餘的興奮劑檢查設備離開了會所。

事情發生後,Fina認為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2.3(拒絕提交或提交失敗)和2.5(蓄意破壞或蓄意破壞未遂)中的相關條款,委託自己的調查仲裁部門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對此展開調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將案件整理成一份59頁的調查報告,詳細的記載了雙方立場和判決依據。

調查報告中對孫楊不利的重要證據

在這份59頁報告中,檢測團隊和孫楊團隊各執一詞,站在自己的立場,對當晚的事情進行描述,儘管雙方的敘述有所不同,但目前對孫楊不利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 按照孫楊自己所填寫的行蹤,晚上10時至11時之間他應該在家中,以便反興奮劑組織的抽查,採集血樣和尿樣也應該在這個區間內完成,然而當檢測團隊來到他住處時,他並未在家,直到60分鐘區間快要過去,他才現身,差點造成漏檢。(補充說明:一般來講,在運動員填報的時間地點,檢測人員到了,運動員卻不在,檢測人員就有權判定其漏檢,能夠等待一個小時已是極限。)

第二, 孫楊團隊不斷提出,這次前來採樣的三人中的其中最有爭議的一人,也就是興奮劑檢查助理應該給運動員出具授權證件(註:授權與下文提到的的個人身份的證明是兩回事),但這不是必須的,雖然有證據說,在中國,所有參加樣本收集的個人都被培訓為興奮劑檢察官是標準做法,但是從ISTI以及中國其他樣本收集機構進行檢查的情況來看,興奮劑檢查助理以及隨從人員在不具備興奮劑檢察官的證書下履行他們有限的職責,是完全合適的,運動員所提出的更高要求不應該成為拒絕檢測的理由。

第三, 如果對檢查團隊的資質產生質疑,孫楊當時採取的策略也是不對的(拒絕採樣以及和保安「砸掉血樣」——後孫楊方在庭審時提出當時並未銷毀血樣,而是做了分離處理,血樣依然有保存),正確的做法是應該遵守興奮劑檢察官的指示並提供樣本,然後再提出投訴和意見(然後根據其投訴決定是否採用你的樣本)。在FINA的判決中,雖然他被判定免責,但並不代表反興奮劑委員會認同他所採取的策略,相反,委員會認為這樣的做法相當危險且愚蠢,有可能毀掉自己的職業生涯。

調查報告中對孫楊有利的重要證據

既然孫楊的行為很危險,反興奮劑委員會為什麼最終判定孫楊無責?根據這份59頁的研究報告,重要依據有以下幾點:

第一, 在整個檢測過程中,孫楊一再強調每個檢測人員都應該有確定的授權文件證明身份,而按照慣例,國際泳聯授權的興奮劑檢測中,一位得到正當授權、持有國際泳聯發給IDTM通用信函的興奮劑檢察官,可以充分證明興奮劑檢查助理、血樣採集助理和陪同人員也有權力從運動員身上採集樣本。

然而慣例就沒有問題嗎?

IDTM的行為規範,參照的是ISTI,ISTI關於官方文件的授權描述相對複雜(具體解釋可參加59頁研究報告翻譯版),但是在條例5.3.3中明確使用了「官方文件(documentation)」一詞,這是一個複數表達。如果一份單獨的文件就可以證明樣本收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擁有IDTM的正當授權,那麼條款所用的說法就應該是每一個樣本收集人員必須持有「一份文件(a document)」。

所以孫楊強調的授權文件(也就是採樣人員的確切身份證明,即我知道站在我面前的這個「你」有授權,但請證明「你」的確是你)問題是不應被迴避的。

第二, 「他們是和我一起來的,我會對此負責的——一切都是沒有問題的。」興奮劑檢察官提到(沒有IDTM文件的)興奮劑檢查助理和血樣採集助理的這句話,是不具備充分效力的。通過打開IDTM DCO的門戶網站,興奮劑檢察官給孫楊展示了興奮劑檢查助理名列2018年IDTM「具備資質的工作人員庫」中,但這並不能證明興奮劑檢查助理從IDTM獲得了參加2018年9月4日這次採樣任務的授權。

第三, 身為護士的血樣採集助理給孫楊出示的是2009年的專業技術證書。在巴醫生撰寫的聲明中,巴醫生寫道:「她的護士資格證書上,編號是09092081」。然而,韓醫生在證詞中提到,要有護士執業證書才能從運動員身上采血。根據中國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護士必須同時持有「護士執業證書」和「執業註冊執照」才可以執行對運動員的采血。

但血樣採集助理沒有出席聽證會,也沒有回答任何問題。血樣採集助理可能實際上持有完備的證書,但從已有的證據來看,反興奮劑委員會只能明確她沒有根據ITSI的要求向運動員出示毫無爭議的、可證明她有采血資質的證據。

第四, 在檢測過程中,孫楊稱興奮劑檢查助理(庭審後又有消息稱此人並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只是一個「建築工」)拍攝了有關他的照片和視頻,反興奮劑委員經調查證明興奮劑檢查助理的手機里確實曾存有孫楊的照片,這個行為是絕不該發生的,非常不妥且不職業。興奮劑檢查助理這樣的行為毫無疑問可以成為拒絕讓他參與尿樣採集過程的理由。鑒於沒有在場的其他的男性興奮劑檢查助理可以擔任陪同人員,尿樣採集必須終止。

在種種依據下,最終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裁定孫楊無責,也因此掀起了軒然大波,Wada對這樣的結果表示強烈不滿,將孫楊和國際泳聯一起告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並將於北京時間今天下午4點進行聽證會。這場長達11個小時的聽證會,誰也無法預測結局,但無論判決結果如何,也許都會再次引發一場新的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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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於 2019-11-19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瘋狂紳士瘋狂紳士SAISM-夾逼對抗解釋結構模型——扯蛋的表現形式

孫楊方面比較自信。

核心的爭議是:具體操作的人要不要資質。

舉個例子:我有搬磚的高級證書,有沒有資格給孫楊抽血? 一個消防員有沒有資格給孫楊抽血?

而這條真不是說笑,是孫楊的律師透露的。

血檢官穿超短裙 尿檢官穿短褲拖鞋.(重點:護士半夜穿超短裙,尿檢官穿拖鞋,而且是半夜去)

律師還透露:去年庭審進行的聽證程序,當時沒有公開開庭,同樣的證據,第一次的開庭交鋒,相對沒有這一次還原事實這麼完整,證據在上次的基礎上我們進行大量完善,而且獲得了重要的突破。

比如3個檢查人員,其中一個問題最重的,自己寫信給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說「我確實就是個建築工,啥也沒幹過,只是跟那個主檢官曾經是同鄉,同學,好幾年沒見了。她告訴我晚上要開車送他們,我就開車,到那以後,穿著短褲涼鞋。一看發現是孫楊,我才有這個熱情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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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有沒有問題??

www.zhihu.com圖標

孫楊當然沒有問題,如同上篇回答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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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看著比較放鬆認為自己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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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華社等媒體, 有用有一隻黑手等詞來描述。

總之占理,也不一定能贏。畢竟一瓶洗衣粉可以說成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孫楊方面比較自信。

核心的爭議是:具體操作的人要不要資質。

舉個例子:我有搬磚的高級證書,有沒有資格給孫楊抽血? 一個消防員有沒有資格給孫楊抽血?

而這條真不是說笑,是孫楊的律師透露的。

血檢官穿超短裙 尿檢官穿短褲拖鞋.(重點:護士半夜穿超短裙,尿檢官穿拖鞋,而且是半夜去)

律師還透露:去年庭審進行的聽證程序,當時沒有公開開庭,同樣的證據,第一次的開庭交鋒,相對沒有這一次還原事實這麼完整,證據在上次的基礎上我們進行大量完善,而且獲得了重要的突破。

比如3個檢查人員,其中一個問題最重的,自己寫信給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說「我確實就是個建築工,啥也沒幹過,只是跟那個主檢官曾經是同鄉,同學,好幾年沒見了。她告訴我晚上要開車送他們,我就開車,到那以後,穿著短褲涼鞋。一看發現是孫楊,我才有這個熱情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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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有沒有問題??

www.zhihu.com圖標

孫楊當然沒有問題,如同上篇回答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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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看著比較放鬆認為自己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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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華社等媒體, 有用有一隻黑手等詞來描述。

總之占理,也不一定能贏。畢竟一瓶洗衣粉可以說成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除了聽證會本身,我看到很多樓中樓都談到了孫楊在2014年的興奮劑風波,有支持也有嘲諷。以下是我對這個風波的相關文件整理,希望大家在討論的時候不要單憑道聽途說,也不要僅僅是「我覺得」和「我認為」他哪裡不對,又或者「憑直覺」相信他不會這麼做。

2013年9月11日WADA官網公布了下一年的禁用清單,該名單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鏈接https://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files/WADA-prohibited-list-2014-EN.pdf

在第8頁末S6.刺激劑的b類別中,新增違禁物質包含了trimetazidine,中文名「曲美他嗪」,俗稱「萬爽力」。即孫楊曾自2008年起開始服用以治療心臟病的,也讓他在2014年被禁賽3個月的藥物。

造成這一誤服事件的具體原因我們也許沒辦法知道了,但國內的《2014版運動員治療藥物指南》內容確實是出現了失誤。這本書是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醫學研究所聯合撰寫的,是對各級國家隊以及各省隊的指導手冊,基本上隊醫們都會依照這個手冊配藥。

在2014年3月出版的指南中,曲美他嗪標註的是「允許使用」,違禁成分為空。這本書一直到七月,孫楊已經被發現使用禁藥後,才被回收重新修訂。

對比2013年版

圖來自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813/07/1074365_582862508.shtml

除了指南有問題,也有文章指出,至2014年6月為止,國家反興奮劑中心官網上曲美他嗪仍是可使用藥物。

鏈接https://sports.qq.com/a/20141201/020082.htm

不過文章里沒有放出當時官網截圖,我暫時也沒找到具體截圖。

總的來說,對於英文不太熟悉的隊醫查找禁藥的主要方法有兩種:一是在國家反興奮劑官網上查找,另一種就是參考《運動員藥物使用指南》。一般來說,後者更常使用。

鏈接https://sports.qq.com/original/inside/sd279.html


另外,可能有人包括我自己也會有一個疑問:一直都說曲美他嗪只短暫地做了1年興奮劑,2015年就已經從興奮劑名單中移除了,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之前把S6的stimulants簡單粗暴地翻譯成了興奮劑,造成了理解上的誤差,也是我資料查得還不夠多的原因。還好有大神及時指出,現在把原本的那段刪掉了)

先看下WADA禁用物質的大致分類:

曲美他嗪在2014年添加至「S6刺激劑」的b類別,2015年開始調整到「S4激素與代謝調節劑」中的第5小類「代謝調節劑」。

【2015年版】

…… ……

【2019年版】

那麼類別從S6.b調整至S4.5又會有什麼區別呢,特定物質又有什麼含義呢?

之前因為翻譯的失誤我刪掉了很多文字,暫時待我明天詳述,困。。


加一段2012年的訪談吧,其中孫楊提到了自己心臟不好。因此並非像有些評論揣測的為何他之前從未提及過自己的心臟問題,是否是14年被發現使用禁藥後才找理由說心臟不好。

魯豫有約 2012年 孫楊談心臟不好

最後,我不是專業人員,如果關於禁藥的名詞和條例等理解有誤,請指正。


聽證會找的翻譯真的是一塌糊塗。

首先是同聲傳譯,各種錯誤真是匪夷所思:提問讓孫楊翻到指定頁的某一段話,翻譯完全不能正確傳達這麼簡單的信息,「200次採樣」翻成「200毫升血」,「六年」翻譯成「四年」。

翻譯除了錯譯,漏譯關鍵信息外,英文發音也很糟糕,說出來的英語斷斷續續,磕磕巴巴,我很懷疑在場的外國人能聽懂多少。

不光英語講不順暢,連中文也說得不太溜,孫楊有很多次沒聽懂請求重複,要不是聽了英文,我覺得我應該也會一頭霧水。聽聽孫楊在現場數次打斷翻譯所說的話:

「不好意思請再翻譯下,沒有聽清楚。」

「這個翻譯有點問題。」「翻譯再翻譯得清楚一點,我不是太明白。」「不好意思,翻譯可以不要斷嗎?我聽不清楚。」

大家可以自己聽一段感受一下,該翻譯一口純正的中式結巴英語在座的各位其實都能聽懂。

孫楊這段話的意思可以說只翻譯出來百分之五十。。。

再傳一段,有興趣的可以自己聽聽

這濃濃的中學早自習英語朗讀腔,所有的「the」通通變成「le」,「they」變成「ley」,語法不通,語義也不通 (「because not equal 」是什麼鬼?),雖然孫楊在這裡的聲音比較小,但還是可以聽出有很多話根本沒被翻出來,翻出來的部分老實說真的也不太通順。

就連現場官員都感嘆:「The translation was so bad"。

我居然還聽到了至少一次現場有人糾正翻譯。。。

之後孫楊母親,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孫楊醫生巴鎮出席作證時旁邊坐的翻譯更是一言難盡。「received call(接到電話)」居然可以聽成「talked(談到)」,「were asked」聽成「asked」,翻譯出來直接被動變主動,整個問題的意思都變了。

即使是在等證人把話說完的情況下翻譯,信息傳達和句子整理仍然是一塌糊塗,有時候還會在證人說話說到一半的時候要求證人停下來讓她先翻譯前面說的。即便是拿了支筆在那兒寫寫寫,翻出來的信息依然是丟三落四,不知道這個樣子去考托福聽力能拿多少分。

看看下面這令人窒息的操作

問:you say your son went outside with the security guard to make sure they did not damage the blood tube, right?

我自己的渣翻:你說你的兒子(孫楊)和警衛一起走出屋子以確保血樣試管不被破壞,對嗎?

這位翻譯的操作:你的兒子和小區的保安走到外面,來處理,把這個玻璃瓶打碎,是這樣的嗎?

。。。

反正我聽起來表達的是幾乎相反的意思,而且這個翻譯錯誤並不是無關緊要,對孫楊這邊的表述有很不利的影響。

還有下面這段

問:and in that conversation you told doping control officer, and I quote :"at least one of the two following requirements should be met, either IDTM DCO certificate, or FINA authorization」, correct?

渣翻一下大概就是:在那段談話中你告訴興奮劑檢查官,現在我引用你的原話:「以下兩個條件至少要有一個被滿足,或者IDTM的DCO證,或者FINA的授權文件「,對嗎?

這位大姐的翻譯我就懶得寫了,最囧的地方是她還專門強調了「兩個條件都同樣要滿足」,巴震也是難啊,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回答什麼問題。。。

這裡翻譯錯誤的後果相信大家也能看出來,聽證會上講究一是一二是二,現在二分之一直接給翻成二分之二,你說怎麼玩?(好在這個錯誤被現場其他人糾正了)

這位翻譯也被現場其他人(觀眾?)糾正了至少一次。

我倒不覺得找來這幾個捉雞的翻譯是什麼陰謀,畢竟奧巴馬在曼德拉追悼會發表講話時找的手語翻譯都可以是個完全不會手語的冒牌貨。

曼德拉追悼會安排假手語翻譯 白宮斥「恥辱」?

www.chinadaily.com.cn圖標

不過第一:這種比較重要的場合孫楊方是不是應該帶一個素質過硬的翻譯去?至少在現場能夠做一些糾正。

聽證會上不管是孫楊方律師、對方律師、還是其他官員的提問很多時候都是相當有針對性,對語義表達的準確性有很高要求的。看過律政類美劇的同學們應該會比較熟悉在法庭上的問答對準確性的要求有多高。而現在從我個人的感受來講,聽證會現場問答的節奏被翻譯搞得是支離破碎,答非所問的情況比比皆是,傳達出來的意思也有很大的偏差。

同樣是打官腔,tudor popa(當時對孫楊進行檢測的檢查員的上司)自己用英語就非常順暢,避重就輕得非常爽快。孫楊這邊翻譯出來就像傻子一樣。雖然因為翻譯不清楚對對方律師的提問也造成了干擾,但總的來說傷害還是更大,也有可能顯得我們不願回答。

第二:這是國際體育仲裁法院(CAS)史上第二次全程直播的聽證會,CAS找來的翻譯居然是這個水平,在專業性和嚴謹性上都讓我很困惑。

PS:如果翻譯團隊是孫楊自己請的那隻能說是作繭自縛,飛龍騎臉都能輸,孫楊在這裡可沒有這麼大的優勢。


至於聽證會透露了哪些信息:

先提供一點基本事實:FINA(國際泳聯)委託IDTM(一個私營興奮劑檢測公司)派遣DCO(興奮劑檢查官)帶著一個DCA(檢查助手)和一個BCA(血檢助手)對孫楊進行飛行檢查。

說說我有印象的重點吧:

  • DCO只提供了IDTM提供的她自己身為DCO的證明,沒有提供對孫楊進行該次檢查的文件證明。BCA只提供了護士證,DCA只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雙方均無異議)
  • BCA和DCA這兩個人中的一個在之前一天已經在庭外作證自己跟IDTM沒有任何關係,所以說BCA和DCA中至少有一個是DCO隨便找來的。
  • DCA在採樣過程中對孫楊拍照,行為非常不專業(雙方均無異議,且有視頻作證)。
  • Tudor popa(DCO的上司)在得知上一條(BCA還是DCA在之前一天已經在庭外作證自己跟IDTM沒有任何關係)後表示「雖然國際興奮劑組織指南(guideline)里要求所有檢測人員都要接受培訓並提供資質證明,但是指南不是規定,不需要被嚴格遵守」,我覺得這已經有點耍賴了。
  • 孫楊方主要的論點是檢測人員資質不夠,所以檢測無效。
  • WADA(對方)則非常強調孫楊毀壞了血樣。
  • 孫楊的母親表現是不太好的,對問詢的流程顯然不熟悉,因為想要把話說得滴水不漏所以總是想說得詳細完整,偏偏翻譯又記不住,記得住的也翻不準,老外聽起來可能覺得莫名其妙

最後的結果很大程度上會取決於國際體育仲裁法院到底如何看待檢測人員的資質問題。我個人覺得資質是明顯不足的,有兩個人沒有提供他們跟IDTM有任何關係的證明,採樣過程中的表現也非常不專業。但是從雙方爭吵來看這顯然是一個很模糊的點。

從規則上說有個什麼guideline裡面倒是明確說了每個檢測人員都需要提供授權。不過IDTM現在宣稱guideline只起指導作用,不是必須遵守的。WADA則著重強調幾乎所有的檢測里都只給DCO一個人頒發了授權,一個人的授權足夠覆蓋整個團隊,認為慣例上DCO有授權就夠了。我個人覺得「慣例」說並不嚴謹,但是不排除會被採納。

至於慣例到底是不是這樣,這裡我不清楚其他檢測到底是什麼情況,孫楊之前也被IDTM派的人檢測過大概60次,這其他近60次里到底是不是所有檢測人員都提供了足夠的資質證明,我們無從得知。


有些論調其實不太靠譜,在這裡說說:

  • 說孫楊心虛所以毀壞血樣的:如果真是怕出問題那大可以不去,錯過飛行葯檢要達到三次才會有懲罰,完全沒必要去了再拒檢。吃了葯,知道會被發現還要去葯檢的那是周立波。雖然周立波確實存在,但一般情況下應該假設大家都不是周立波。
  • 說不管怎樣反正砸毀血樣就是理虧的:那我想知道這個興奮劑檢測官找了不相干的人一起去檢查孫楊,理虧不理虧?如果理虧,那麼是誰先理虧。
  • 說程序正義,就算對資質有疑問也只能事後上訴的:從現在來看事後上訴或許是更穩妥的處理方法,但相關章程里寫得清清楚楚所有檢測人員都要出示相關授權證件,否則檢測無效,怎麼這裡就不用管程序正義了?程序正義只限制孫楊?
  • 有人說「從媒體風向指責翻譯,就能看到過程不利了」,巧的是也有人說媒體在冷處理這件事,這倆人首先得打一架看看到底媒體是冷處理還是有風向。除此之外外媒的報道也很強調翻譯奇葩,所以過程對外國也不利?既然過程對我國和外國都不利,那到底對誰有利?三體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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