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聲明,我已經接受了[國際興奮劑組織]的訓練,該組織是由培訓和認證的興奮劑控制官員(DCO)。我接受過培訓,並被要求在2018年期間擔任上述DCO職責下的【……】助理【……】。」

還有:「本人明白本人的責任,並會保守此資料的機密,直至樣本收集工作完成及本人已被解職協助樣本收集人員為止。」、「本保密聲明適用於2018年期間在本文件中提到的DCO執行的所有任務。」等相關字樣。

另一份證據是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在事件發生很久之後,於2019年10月21日再次發表的書面聲明,他寫道:「我不是任何一種興奮劑控制官員。興奮劑檢察官(DCO)是我的中學同學。有件事我想澄清一下。1、我不是任何公司派來進行檢測的興奮劑檢查助理。我只是個建築工。2、從來沒有人對我進行過興奮劑檢測方面的訓練,我也沒有必要接受任何訓練,因為我只是一個建築工。[…]」


講假話又不是一次兩次了

看裁決書,中間有多處提到wada向cas投訴孫楊威脅證人(檢測人員),cas也多次要求各方必須保護檢測人員隱私,不得私下接觸甚至威脅證人。這總不是說給wada聽的吧。

wada其中一次投訴稱孫楊方人員去找了上海x醫院的領導,孫楊方予以否認,稱沒有這回事。

但是,很不幸的是,孫楊的代理人羅小霜在接受北青報採訪時稱「羅小霜:其實孫楊方的核心指證就是血檢官作為在上海一家醫院工作的護士,她沒有到浙江異地進行采血檢測的資質。在聽證會上,孫楊的幾位外方律師也正是針對此項進行據理力爭。但是我們少了一個最有力的證據,如果能夠拿到血檢官所在的上海的醫院以及所在地的衛健委出具的對其處理結果,會證明她的錯誤。遺憾的是此前在孫楊家人的多次努力之下,仍未獲得滿意的結果。但即便如此,我認為CAS也沒有加重判罰的理由。」

呵呵呵……

所以dca出這樣一份東西我一點都不意外,儘管其中表述的事實都是不對的(開車的司機另有其人),dca絲毫不敢提及自己與dco合作10-20次且之前也參與過採樣工作的經歷。

至於為什麼一個人能夠手寫這麼兩頁紙沒有一點錯誤,那是因為很有可能在他面前擺著一份列印好的、內容相同的文件,他只是抄一下而已。這種套路都是典型的中式思維。

順便說一句,孫楊最終還是在裁決後公布了檢測人員的個人信息(儘管現在已經刪除)。他應該感謝cas只是個仲裁法庭,如果是個類似美國法院之類的具有強制力的司法機構的話,他很有可能已經在坐牢了(contempt是鬧著玩的?)


先說明結論,明確可以說,尿檢官很大概率做了偽證.

聲明:這裡僅為基於CAS的報告和目前各方陳述情況的推斷,可能與事實不符。以下內容主要來自於騰訊體育(https://xw.qq.com/cmsid/SPO2020030502895000)報告的完整翻譯,如有翻譯錯誤,還望指正,我找英文原文比對。如果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引起糾紛,本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以下內容為手機編輯,如有編輯或者文字錯誤,請私信我,以便及時更正。

一. DCA到底是不是司機?

DCA國內稱為尿檢官,但是其實英文是興奮劑檢查助手。而且其職責很有限,簡單說就是看人尿尿,因此稱為尿檢官是不合適的,以下稱謂為避免引起誤會都用英文縮寫。

具體的縮寫含義:

三位檢測人員:

DCO:興奮劑檢查官,國內稱主檢官

DCA:興奮劑檢查助手,國內稱尿檢官

BCA:血液採集助手,國內稱血檢官

其他縮寫含義,以及各個不同組織和個人的之間的關係,詳見下面貼出的報告內容。

以下正式內容是CAS報告對當時的描述和某運動員方面提供的DCA的證詞。大家自行分析DCA的真實身份。但是一定注意,出於保密原因,CAS並沒有在報告中公開他們的姓名。請大家不要傳播他們的個人信息,謝謝諸位。後面會看到他們近半年多來,不斷遇到的某些人或者組織騷擾的困境。

CAS對事實的描述:

DCA的證詞:

注意到,CAS提到當時同行的可不是國內之前有關報道說的三個人,還有第四人-不知名的司機。建築工人是在檢測過程中,承擔了DCA的任務。

但是那個建築工人的證明中沒有提到這第四人,做了次司機,還是被做為DCO的老同學臨時拉來的,但是他承認了自己當晚扮演了DCA的角色,是否是初次,我沒看到他用這樣的字眼,但是看到他說一次春節聚會留了聯繫方式,很久沒見了,還有最開始說並非檢察官,根據這些證詞可以做出合理的假設是他是被DCO臨時拉來的,做了司機,很可能也是初次做了一次臨時的DCA。那麼可以確信的一點是,建築工人就是DCA,這樣和之前國內媒體報道的大體一致。這只是根據DCA的證詞得出的結論。至於為什麼DCA這個明顯有助於運動員方的證詞,為什麼由DCO提供,我很疑惑。需要注意的是,這份證詞並沒有被CAS採信。

各位可以考慮下司機到底是誰,其實我也疑惑,到底是三個人還是四個人,有沒有這個不知名的司機。難道DCA有分身術?

接著看下面。

二. DCA到底是建築工人還是IDTM職員

請對比IDTM的證明文件和在一.中該運動員提供的DCA的證詞。

大家先心裡評判一下,品一品,我再上CAS的認定。

CAS的結果在下面。

這裡是CAS的認定結果。

諸位可以注意到,運動員提供的建築工人證詞說自己沒有受過培訓,第一次參加做這個DCA。而IDTM提供材料卻說這個人做過DCA,受過DCO的適當培訓,在18年1月份就簽署了相關文件,且有人作證說DCA在一月份就進行了相關工作。DCO也說她曾經和DCA一起收集過十幾份樣品。最後CAS選擇相信了IDTM。

和大家心裡答案一致嗎?至於為什麼CAS會這麼判斷呢?上面的寫的是IDTM的文件在該事件發生之前。也就是說CAS沒有相信運動員方提供的DCA的在事件發生後的證詞材料。現在說我最開始的結論的原因,如果CAS判斷正確的話,那麼顯然DCA做了偽證。我是基於這點下的判斷,當然並不能完全說明事實本身。

如果IDTM偽造了文件,我堅決支持運動員上訴!告垮IDTM!自證清白!並為自己多年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錯出口惡氣!如果有三位檢察官參與了偽證,把他們一併告了。

我認為這是問題的關鍵。到底誰說了謊,在法庭上做了偽證。IDTM夥同職員DCO一起?還是運動員團隊夥同DCA一起?

再說回來,DCA難道只是因為文件的時間順序下的判斷嗎?可能這是主要原因,但是是否還有其他因素呢?比如庭審中翻譯的原因,以及運動員團隊的混亂應變。這裡澄清一點,CAS認為翻譯團隊確實糟糕,但是再比對了雙方譯員的結果後,認為對庭審並不造成本質影響,且後來進行了翻譯校正。

既然翻譯沒有問題,那麼還有沒有其他左右CAS判斷的呢?

三. 如果是DCA做偽證,是主動還是被脅迫?如果脅迫,可能是受誰的脅迫?

這個問題在偽證結論如果成立之後,將成為最核心的問題。如果問為什麼我不討論IDTM做偽證的情況。因為在庭審報告中,我沒找到太多關於IDTM夥同DCO的內容,但是看到了有關WADA控訴運動員及相關人士威脅檢測員,以及運動員進行辯解的內容。我前面也說了支持運動員去提告IDTM,問題就會明晰了,還是在法庭上比較有說服力,所以這個可能性我按下不表。

下面是有關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威脅三位檢測員的相關爭論。

19年6月份:

9月份又發生了一起:

CAS也對此做出通報:

10月份又有???

12月份有????????????!!?

12月下旬難道還有????????!!!!!

WADA指控某運動員及他的母親和一些與他相關人員多次對DCO, DCA, BCA三人進行恐嚇,並對他們的財產,身體,精神,及家庭成員狀況表示擔憂。該運動員予以否認。指控是否屬實,我不做判斷。這是否是三人不願意出庭的原因呢?我不知道,也不做任何猜測。以上內容包括了WADA和該運動員雙方的說法,並無任何偏袒和故意截取一方說法的行為,當然因為涉及威脅的內容佔據了很大的篇幅,從編號就能看出來,因此只能截取部分內容,並不是爭論的全部內容。如果有人對我做出任何質疑,請移步騰訊體育翻譯的完整報告。

注: 可能該運動員母親並未要求對其姓名進行保密,CAS直接給出了她的名字。因此這裡未進行打碼處理。

當然在庭審領隊程浩承認了當晚對DCO做了善意的提醒。提醒內容如下:

中國的一位DCO因為用了拒檢這個詞而受到了處罰。

這裡還有一則舊聞:

相信看到這裡大家心裡有了各自的答案。

有個問題問下諸位:討論說一種小概率事件的情況。如果有人脅迫DCA作了偽證,這種中國法律能對他判刑嗎?瑞士法律可以嗎?國際上有什麼規定或者先例嗎?

當然,最後請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提高自己的法律姿勢水平,保護好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不造謠,不傳謠。以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對財產,身體,精神,和家庭成員的擔憂。

對以下行為,我做出強烈譴責,建議當事人追究下面這位博主的的法律責任。

注: 原博並沒有打碼,其中包含DCA的姓名身份證號碼,DCO和BCA的姓名及證件號碼。我找的是網友打過碼的圖片。

該博主在微博已經刪除這條,找不到清晰版,諸位將就下。

最後附上該運動員轉發的一則舊聞。有幾句話很有感觸,與大家共勉。

國際體育運動的公正公平與純潔必須得到維護!

任何組織和人都不能侵犯別人合法權益!任何人有權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現實不能做出回答,那就讓時間和歷史來評判,我相信任何人都逃脫不了!

當然最後一句我不信,因為我是個歷史虛無主義者。


對於武某的身份問題,有人感到困惑。我這裡解釋下,孫微博上曬出的所謂武某的證詞,其實就是沒有被CAS採信的DCA的證詞,也就是說武某就是DCA。這份證詞的任何內容都是不足作為推測依據的。甚至這份證詞本身都是很奇怪的,他提到了我接到同學楊某的電話,開車去火車東站接她,發現她後面還一名女生,然後就去了孫某住處。但是後面接著就說,我們遇到了孫某,我們一行4人在孫某和孫母的帶領下進了會所。不知怎麼突然多冒出了一個人。總之這份證詞十分可疑。

下面我在提供一份可信度更高的依據。就是運動員孫某在曬出的視頻中,DCO等三人簽署的那份文件,也是上面泄露三人隱私的那份文件。因為是在當晚直接簽署的,雖然領隊程浩當晚對三人提出過「善意的提醒」,但是可信度是高於DCA幾個月後寫的那份證詞的。

可能中文看不是特別清楚,我沒找到更好的圖片,可以看右邊的英文。其中明確寫了當晚開車司機是一名無關人員,其餘三人進入房間,在我的記憶中,在他泄露的真實信息中DCA確是武某。這和CAS最初的描訴是一致的。和武某後來的證詞是矛盾的。也就是說孫某在微博上曬出了兩份自相矛盾的文件。

這裡就明確了,綜合各種證據,CAS的判斷是準確的。檢測小組一行確實四個人。DCA是一名男性,就是武某,其主業建築工人,兼職做了DCA。其餘兩名檢測小組成員是女性。還有一名不知名司機不在場。


補充下他微博上的有關證人的消息。


以下純屬我的個人推斷。

建築工人武某和已經成為DCO的楊某是中學同學,在一次春節聚會(帶考證)上見到了楊某。楊某想給老同學介紹一份看人尿尿的兼職,賺點外快。因為工作很輕鬆,不耽誤武某本職工作,武某很快答應了。DCO對他做了簡單培訓,並與是在2018年1月26號和DCO楊某簽署的IDTM保密協議,這天是臘月初十。(所以春節聚會這一點有點疑問,主要來源於他的證詞)。然後很快對他在一月的當月就開始了兼職工作,一直持續到9月4號案發,在七個多月的時間裡和DCO一起共有十幾次的樣本收集經歷。

孫某定期向WADA報告自己的可用于飛檢的時間地點,當天IDTM決定派楊某對孫某進行具有突擊檢查性質的飛檢,於是和DCA、BCA被一名司機送到孫某住處。


瀉藥,我認為脅迫證人的罪名比暴力抗檢還重。


因為CAS在3月4號公布的記錄顯示這個建築工人18年初就已經經過簽字培訓,而且參與檢測過十多次了。

孫楊在2019年拿到這個人簽字說明,聲稱自己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到底是威逼還是利誘,挖下去影響太惡劣了……


我們可以給這位尿檢助手畫個像:

他不怎麼懂英語,字寫的比較一般,賺點錢養家糊口。高中同學介紹了一份兼職,工作很簡單,看人撒尿就行,能賺點小錢。

一天晚上,他被老同學叫去,穿著很休閑的衣服。在夜裡他見到了自己的偶像。他激動不已,拿起手機就拍照,不經意間惹惱了大明星。

他知道自己闖禍了。他被要求在一份包含自己身份信息的文件上簽字,畏畏縮縮地看了半天,問了幾次,得到不會泄密的保證後,簽了。

這僅僅是麻煩的開始。之後,各種他完全想像不到的人開始找到他。在受到某種威脅,或者是得到某種保證後,他出賣了自己的老同學,寫了一份可能與事實不符,卻對大明星有利的聲明。在聲明中,他又一次有些軟弱地強調,不可以泄露自己的隱私。

然後,他被這個國家的官方媒體報道了。報道中他被稱為「建築工人」,而大明星向記者轉述了他們見面的場景:他說他很喜歡大明星,是粉絲,然後對大明星拍照,「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好在,大明星在把這些透露給媒體時,並沒有公開他的名字。這使得明星的其他粉絲在網上謾罵、嘲笑他時,不用點名道姓。

很難想像他承受怎樣的壓力。也無從得知他是否還與他的高中同學有聯繫。

就這樣,一直到幾個月後,大明星遭遇了滑鐵盧。或許是為了泄憤,或許是為了論證其失敗的不公,大明星撕毀了保證,把這位「建築工人」在網上扒光示眾。

的確,他侵犯了大明星的隱私,他違反了那份兼職工作的要求。為了彌補給大明星造成的傷害,他出賣了同學,甚至可能違心地說了謊……

但無論如何,他不過是個普通人罷了。在見到大明星之前,他也曾為大明星點過贊、加過油,就像那些咒罵他的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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