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静姐姐,您好,我有个朋友他的公司劳动手册规定,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现在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请问,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解答

一、公司劳动规章的合法性

公司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以遵守强制性劳动标准为前提,包括立法性劳动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强制实行的劳动标准。然后,其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并经公示。如果是在劳动者入职前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公司需要证明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过该制度,比如员工手册的发放和签收、电子版的告知公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所以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的前提下,是有约束力并需要遵守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遭解聘,该怎么办?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点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注意事项的:

1 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按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公示给劳动者。

2 违纪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代打卡的系统或纸质记录、录像、劳动者的检讨书来证明等。

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所以,单位解聘员工应先通知工会,如不通知工会,可能会被判违法解雇。有些单位可能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对此,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在此情况下是可以不通知。但有个别地区规定需通知当地工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所以,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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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姐姐

法学硕士,大学讲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就业法律、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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