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总认为有关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必须设有高门槛

工总表示,极度关注台湾谋杀案,并支持政府制定合适的法例修订,及争取立法会通过相关修订,以尽快把涉案人士移送至台湾接受审讯。工总向保安局提出建议,认为可先处理最严重、涉及暴力的罪行类别;或授权法院审港人在外地案件。

工总建议可修例授权香港法院有权审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严重罪行。资料图片

工总认为,《逃犯条例》附表1所列的46种罪行类别涵盖非常广泛,包括多项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诉讼处理的事宜,而且用词笼统。当局的建议涉及所有未与香港签定长期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各自的法规、司法系统、人权保障、程序公义,以及其他条件例如历史背景、宗教文化、地理环境、经贸发展等均有不同。

工总指,目前香港已经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定的移交逃犯协定,并不全数包含46种罪行类别。工总建议当局基于同样原则,先处理最严重、涉及暴力的罪行类别例如谋杀、恶意伤人、绑架、贩毒、抢劫、纵火等。至于较受争议的类别,工总建议当局仔细研究,多与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讨论,稍后再提交立法会审议。

此外工总认为,以涉嫌罪行必须在香港可处监禁12个月或以上作为考虑移交涉案人士的当然要素之一,门槛太低。工总认为有关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必须设有高门槛,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诉讼处理的事宜、调高在香港可处的监禁年期,清楚阐明适用的刑事罪行和条文用词,以及有效保障个人权利和程序公义。

当局亦可考虑改为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让香港法院有权审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犯下的严重罪行,包括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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