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第三日商议

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等4人涉嫌参与旺角骚乱一案,9人陪审团自本周一中午退庭商议近2天半后,今晚6时半提出2条问题,内容围绕针对「美国队长」容伟业的非法集结罪的控罪元素定义。法官解答陪审团问题后,认为陪审团需时考虑,法官于8时半再开庭,指示陪审团先行休息,明早再议。

梁天琦(中)等人被控暴动等罪。资料图片

陪审团提出2条问题。其一,非法集结控罪指,被告作出一项或多项「扰乱秩序的行为」或「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当中「意图导致」所指的是被告意图使其行为导致他人害怕,抑或被告的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害怕?

其二,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分别指的「伙同」参与或使用暴力,两者有何分别?被告是否必须真诚相信其行为会鼓励他人,才构成控罪所指的「鼓励」?

法官向陪审团解释,陪审员应确保被告有否意图使人害怕,故被告所作的行为本身是否可怕并不重要。即使被告行为本身会使人害怕,甚或被告行为的实际后果是令人害怕,若被告无意叫人惧怕,不足以定罪。

法官续指,「意图」与「相信」是2个不同概念,前者的意思就是「想」,后者的意思与字面一样。陪审团须决定被告有否鼓励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意图,且该些鼓励有否实际果效,但被告是否相信其鼓励是否有效,并非陪审团要决定之事。至于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中的「伙同」元素是否相同,法官著陪审员按照书面指引再作考虑,强调被告单单在场不等于鼓励他人动武,陪审员须十分小心评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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