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去年3月在院会认定党产条例有违宪之虞,通过释宪声请案,经过一年三个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首开先例,将在10日邀请专家学者、行政院、党产会和监察院代表召开公开说明会,再决定是否同意受理这件监察院的声请释宪案。不过多位监委和法界人士认为,司法院过去并不是没有受理过监察院的声请释宪案,但独独此次还大张旗鼓地召开宪法法庭,先进行是否受理释宪的讨论,明显不认同监院此一在院会「无异议」通过的声请释宪案,只是不便直接打脸监院驳回,以说明会形成不受理的共识罢了。

监委仉桂美、刘德勋前年接受民众陈情,自动调查「不当党产条例」案,之后该案完成调查报告认为有违宪之虞,经监院内政和司法狱政两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去年3月监察院会正式提出声请释宪,当时因蔡英文总统提名的11位新任监委尚未产生,院会中18位监委,除监委陈庆财和章仁香申请回避外,院会与会监委们认定「不当党产条例」确有违宪之虞,无异议通过将整部党产条例声请释宪。

《党产条例》施行 监院将整部法案声请释宪

监察院认为党产条例施行后,适用法律有疑义,「采用违法手段追求正义,正义不会因而实现」,两位监委调查发现适用的法律本身有问题,因此监院执行纠正或弹劾权也无法解决原始问题,因为「这部法本身就违宪」,释宪才能解决问题,因此声请释宪。但在经过一年三个月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认为,监察院得否适用机关声请宪?监察院释宪声请是行使何种职权,又如何适用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之规下?声请受理与否对宪法权力分立之运作有何意涵?这些法律争点均有待厘清,因此决定由15位大法官共同开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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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16年7月25日三读通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摄影:叶信菉)

大法官首「公开」决定是否受理 监院内对结果悲观

不过,监察院内多位监委反而因为司法院大法官此一破天荒公开召开说明会,认为大法官受理监院此一声请宪释案的结果并不乐观。监委们认为,大法官会议讨论是否受理释宪声请案,过去都是采不公开方式,这次采取了公开说明会形式,现场由司法院邀集了5、6位专家学者,另请行政院、监察院和党产会均派3位代表到会说明,但监院并无推派专家学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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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就《党产条例》提释宪案,多位监委认为大法官破天荒召开说明会,其结果并不乐观。(摄影:李昆翰)

前监委指出,以前一届监院提出「美河市」释宪案为例,司法院大法官并无太大争议即受理此一监院声请释宪案,随即进入实质审查,由此看来,此次监院提出整部党产条例释宪案,显然在释宪声请的适用要件上有所不足或争议,因此大法官才会以公开形式召开说明会以昭公信,杜攸攸之口。

此次,一具法学专业背景监委指出,监察院提出释宪案适用的法条为《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即「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党产条例释宪案即是引用此一条款提出释宪案。

监院未函询主管机关党产会 难构成两机关职权适法争议

但有法界人士和监委们发现,调查监委既然是针对整部党产条例声请释宪,监院却不曾发出任何函文询问党产条例的主管机关「党产会」,执行相关职权适用的法条和依据,难以具体形成两机关行使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争议或抵触情况,因此认为,当时监院声请释宪时提出的理由书,恐不足以构成释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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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委认为,监院不曾发函询问「党产会」,其执行相关职权适用法条和依据,难形成两机关行使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争议或抵触情况,恐不足构成释宪要件。图中为党产会主委林峰正。(摄影:林家贤)

美河市释宪案声请严谨 政院和内政部「白纸黑字」坐实违宪

监院知情人士更以前届监院提出的「美河市」释宪案为例指出,2014年第四届监委临卸任前通过由监委马以工、李复甸、林巨锒等调查美河市提出的释宪声请案,当时调查监委们认为台北市政府以盖小碧潭名义征收人民土地后再与建商合作联合开发美可市大楼转售,违反「大众捷运法」第6条及第7条。当年的调查监委指出,当时为了提出释宪,必须「坐实」行政机关和监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出现争议或抵触,因此监院在2012年通过纠正案后,行政院函复监院表示交通部会检讨改善,但之后内政部却又函复监院坚持说,「征收取得之联合开发土地移转予私人所有,并无疑义」,此时监院又立案调查交通部和内政部,却一直在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来函说明,一直到监委们卸任前,监院终于等到行政院相关函复表示,「『尊重』内政部及交通部相关权责机关研处情形」,亦即行政院认同内政部的坚持,且是行政院和内政部均「白纸黑字」以公文函复监院,「坐实」两机关对法律条文适用解释不同后,调查监委们才正式提出美河市的声请释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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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车调查美河市联合开发释宪案为例,当初监院等到行政院和内政部相关公文函复后,「坐实」两机关对法律条文适用解释不同,调查监委才正式提出声请释宪案。图为美河市A栋所在地。(翻摄自GOOGLE MAP)

而后司法院亦是就美河市案函询行政院时,进一步询问:「所谓『尊重』是指其与交通部与内政部之意见一致,而与监察院持不同之见解?」之后行政院回以,「行政院与交通部及内政部分别按其权责之研处,并无不同意见」,司法院亦是根据当时行政院的函文,认定监院声请释宪案符合《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要件,最后更在2016年做出大法官释字第743号解释认定行政机关征用捷运用地却做联合开发案确实违宪。

监院内部人士指出,上一届监院提出释宪声请案,为符合大法官审理案件法适用条文的要件,非得等到行政机关函文说明,以「坐实」两机关确实对行使职权时适用法律解释不同而有所争议或抵触,相较之下,本届监院提出党产条的释宪案,不仅针对整部党产条例而非部分条文提出释宪声请的难度极高;再者,调查监委在完成调查报告提出释宪声请前,竟然未就党产条例向该法律的主管行政机关「党产会」提出任何公文函询,而是迳行认定有违宪之虞,因此监院多位监委对司法院大法官是否会受理党产条例释宪案,均不表乐观,认为应该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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