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又到了普法小课堂时间,今天我们来聊一个严肃又非常重要的话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呢? 未成年人犯罪后,又该用哪些法律知识来更好的解决问题呢? 如果你不知道,就快拿小本本记下吧~ 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

01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 2. 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 4.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 ; 5. 在侦查、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 6. 在校成年学生犯罪的案件,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不影响特殊政策和制度落实的前提下,确定是否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或者专人办理。

02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检察官是什么样的? 未检检察官除了具备从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和帮教观护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应当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爱心、讲奉献、善沟通。

03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工作模式是怎样的?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一个未成年人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批捕、起诉、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都是由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负责。 除办案之外,检察官们还要到学校去给未成年人上法制教育课,普及法律知识,教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0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的制度?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亲情会见制度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同时检察官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检察官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涉罪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后表现以及年龄、处境等因素,认为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公共利益的,对其规定一定期限并附加履行义务,视其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量刑建议制度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记录封存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有罪档案进行封存,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今天介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你都了解了吗? 未成年人成长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最好的方法还是多关心、多沟通,经常与孩子们聊聊天,听听他们有什么问题,让他们知道,我们永远在他们身边!

http://www.360doc.com/myindex.aspx

(2017/10/03/杨建恒(雨霖)转载/编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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