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何谓更生、清算?如何申请?

 

答:

债务人无担保或无优先权之债务总额未超过新台币1200万元者,

在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前,得向法院声请更生,

法院可进行职权调查债务人财产后,协调更生方案,

使债务人尽力清偿债务后,获得重生机会。

 

「更生」就是债务人提出一套偿还计划,

例如:每月还多少、还多久、还几成按照自己能负担起的能力,

经债权人会议,再经法院裁准后,开始履行承诺,

执行完毕,债务即一笔勾销。

 

「清算」即简易破产程序,无清偿能力之债务人,

由法院清算债务人财产,迅速处理分配给债权人,

债务人于清算期间丧失财产之管理与处分权,

法院裁定清算后,债务人因继承或无偿取得之财产,

也属被清算之财产,而法院裁定终止或终结清算程序后,

应裁定免除债务人债务,债务人于清算程序终止满5年,

可向法院声请复权。总之债务人在利用债清法清理债务之前,

应慎重判断此法之优劣,衡量是否依债清法处理债务问题,

虽然债务人可减免部分债务;但却也加重其他义务与限制。

 

●向最大债权提出前置协商→取得协商不成立证明→

递状至法院声请更生→更生程序开始→提出还款计划书→

召开债权人会议→更生认可→公告→依还款计划〈债权比例〉按时摊还

【注//程序当中可能:补正、陈报、异议、说明、讯问、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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