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双方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确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著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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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中隐含下列意思:

一、无论婚前或婚后,夫妻双方都签字的债务→共债

二、借款时是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后来认可属于共债→共债

三、婚后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共债

四、婚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默认个债

五、婚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债

详见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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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于合法生活经营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法经营的不属于!


2018年3月份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只有三种情形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共债共签,第二,事后追认,第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而且该举证责任是由债权人承担的。如果类似于赌债等非法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在家里的或者子女教育等等都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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