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4條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即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雙方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確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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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條中隱含下列意思:

一、無論婚前或婚後,夫妻雙方都簽字的債務→共債

二、借款時是夫妻一方簽字,但另一方後來認可屬於共債→共債

三、婚後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共債

四、婚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默認個債

五、婚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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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用於合法生活經營的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非法經營的不屬於!


2018年3月份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只有三種情形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共債共簽,第二,事後追認,第三,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生產經營。而且該舉證責任是由債權人承擔的。如果類似於賭債等非法債務,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在家裡的或者子女教育等等都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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