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至今23載,育有一女21歲,一子16歲,現居廈門,房產數套,丈夫年薪百萬,妻子全職媽媽。丈夫08年時出軌公司女下屬,產下一女;幾年後再次出軌同一人,產下一子。小三懷孕期間公司上下及丈夫家人皆知,至今住在廈門。因家庭富裕,為子女考慮,同時心有不甘遂不離婚。期間丈夫一直為其私生子支付生活費,常去探望

19年合夥人捲款跑路,資金鏈斷裂,共欠下2千餘萬,其中包括:丈夫未與妻子商量向男方親戚借的,供應商欠款,投資人欠款,房貸等。今年情況特殊,家庭入不敷出,丈夫要求變賣房產還債,妻子應該支持丈夫,變賣房產還債,還是一拍兩散,離婚拿錢走人?


做個比喻

假如你在凝視深淵,那麼深淵也在凝視著你。

你心裡應該有答案了。


應該還債。因為,無論丈夫是否出軌,只要這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償還。

即便離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債務,同樣需要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兩種後果都考慮清楚,選一個自己能承擔的。


你孩子都大了,你怕什麼?他欠的錢你不知情,具體諮詢律師,一口咬定你什麼都不知道,你要知道人是得寸進尺的,他沒了錢情人還要不要他,你還錢只會讓你更加被動。


這不是一個應該提的問題


這問題說的。應該考慮他後續啥樣,還要考慮你有沒有本事。如果都沒有,你想等債主打你啊?還是等百年一遇的人替他還債,你再跟他復婚啊


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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