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6日)三读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新法涉及8大改革方向,不仅给予新创公司更多弹性发展条件外,在股东权益以及公司治理面上也更强化相关权益保障措施,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赶上11月的亚太洗钱防制组织(APG)来台审查,新法更加强洗钱防制相关规范。另外,由于持有过半股份股东得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大同公司条款」,新法加上须持股3个月的条件,以避免频繁的临股会干扰企业经营。朝野立委都认为,希望透过这次大幅翻修,协助企业发展、为台湾经济作出贡献。

行政院研商1年半并在去年底送交立法院审议的公司法修法草案,顺利在6日立法院临时会完成三读,其中「友善创新环境」、「强化公司治理」、「增加企业弹性」、「保障股东权益」、「数位电子化」、「建立国际化环境」以及「接轨国际洗钱防制规范」等7大改革方向将有助于台湾企业发展。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曾铭宗表示,新法强化了股东投资效益,明令「每半年」要分配盈余、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得发行复数表决权,这些都有助于打造更友善的新创环境。

为了避免董事长不作为,进一步损害公司经营,新法也明订,允许过半董事得请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如果董事长不召开,过半董事得自行召集,借此强化公司治理;而为了增加企业经营弹性,新法也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转投资相关限制、得不设董事会等相关规定。曾铭宗说:『(原音)这次有很多新创的开放,包含公司型态可以单人公司不一定要设董事会等等,还有把面额拿掉,很多都有助于新创,尤其是复数表决权跟黄金股等,都是对新创朋友有帮助。』

此外,攸关股东权益的「SOGO条款」及「大同公司条款」也是重点条文,新法指出,经法院判决确定犯下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的公司负责人、代理人等,中央主管机关可撤销或废止登记,但SOGO股权案并不适用。

另外,由于持有过半股份股东得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大同公司条款」,遭外界质疑会因此出现经营权大战,因此,新法加上须持股3个月的条件,以避免频繁的临股会干扰企业经营。

新法也特别新增洗钱防制条款,明令公司每年定期要申报相关人员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持股超过1成的股东姓名等资讯,借此接轨国际洗钱防制规范。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曾铭宗认为,相关变革有助于企业发展。曾铭宗说:『(原音)有4个效益,包含弹性公司组织、降低经营成本、纳入企业责任还有洗钱防制、增进新创事业发展动力、营造健全产业环境都有利于以后的公司法展。』

公司法已经有17年没有翻修,这次修法不仅变革幅度大、牵动面向也很广,希望借此为台湾经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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