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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6月在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便装巡逻,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手持剪钳,剪开泳池男更衣室内一个储物柜的挂锁,遂将男子拘捕。男子经审讯后,被裁定企图盗窃罪成立及判囚20个月,男子不服上诉。高院原讼庭法官今颁布书面裁决批准上诉,撤销定罪。法官指调查警员拘捕被告后,竟以表面证据足够为由,不欲到被告座驾取证。法官直言警员答复脱离现实、不合情理:「警方查案,证据哪会嫌多!」

事发于前年6月17日晚上,便衣警员发现上诉人王伯豪在案发现场剪锁,随即表露身份,上诉人却指剪钳不是他的。虽然锁被剪断,但储物柜内空无一物。至于旁边另一储物柜的挂锁上有花痕,政府化验师认为坑纹是由上诉人剪钳造成的。

辩方在审讯中质疑,案发当晚现场最少有4名警员在场,其中一名便衣男子更与上诉人一同处身更衣室长达10分钟,甚至在警员到场后指示清洁工人阻挡更衣室门口,但出庭作供的警员却声称看不见该名男子。

维园游泳池。资料图片

原讼庭暂委法官林嘉欣认为,证据毫不含糊地指出,辩方所称的该名男子确是警员,但出庭作供的警员却指他看不见同袍的存在,「似乎对某些事情有所隐瞒」;林官亦不明原审裁判官为何认为该名男子可能是公园保安或职员。

林官续指,案发时并非使用储物柜的高峰期,锁上涉案储物柜的人为何锁上空柜,值得思量。另外,警员拘捕上诉人后带他到其私家车取回身分证,却无搜查车辆。警员作供指,由于表面证据足够,深入调查交刑事侦缉同事处理。林官批评:「即使是刚毕业警校的警员,也明白本港刑事审讯的举证标准。警方查案,证据哪会嫌多!」

原审裁判官认为,被告若认为自称警员的男子陷害他,何不立即离开现场或报警。林官认为裁判官的看法强人所难,因上诉人根本无机会离开或自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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