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国家不断完善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续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以及公众对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要求和个人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给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压力。本文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安全管理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原因分析、相关责任,并就如何规避安全管理法律风险提出对策。

一、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安全管理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是一项涉及人、车、路、环境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路、警、企等各单位,其中高速公路营运单位作为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承担著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概况而言,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安全管理法律风险是指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或者应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未履行的,所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或不利影响。

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笔者整理出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中容易出现的安全管理法律风险点: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与执行风险、安全生产组织建设与履职风险、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教育风险、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风险、从业人员伤亡及工伤事故风险、道路通行状况与养护质量风险、道路巡查与事故现场管控风险、恶劣天气及突发事件处置风险、收费站入口管控风险、超限超载治理与救援清障风险、涉路施工审批与安全监管风险、道路隐患排查与治理风险、道路信息提醒与报送风险、高速公路上跨桥管理风险、执行相关政策及其他风险

二、晋济高速岩后隧道事故的分析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山西省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经调查认定,晋城高速公司、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晋城高速公司和山西高管局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行政、党纪、刑事等处罚,教训极其深刻。

概况而言,导致目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法律风险较多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法制建设方面原因、法律诉讼方面原因、高速公路营运单位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国家出台《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高速公路营运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配套不够完善,导致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尤其与高速交警、高速路政在道路安全管理、事故处置、道路巡查等方面的职责区分上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2.法律诉讼方面的原因。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由国有企业负责经营,既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有关法院和法官在判决涉及高速公路案件时,一般有同情弱势群体之嫌,给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积极应诉带来被动。

3.自身管理的瑕疵。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就其运营过程来说,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其来源就是管理中很容易出现瑕疵或漏洞。主要表现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不强,很容易导致安全管理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安全管理法律风险对策研究

一要加强安全文化教育,提高法治经营意识。高速公路营运单位要强化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力度,研究高速公路营运单位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应尽的法定义务,把握好分寸,认真履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梳理明确营运管理中的风险点与关键环节,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将风险防范措施贯穿到营运管理实际工作中。同时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高速公路营运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状况,适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并严格执行,确保各类管理记录及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并具有法律效力。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疏于管理或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单位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夯实日常基础管理,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实上,凡安全生产事故往往都是责任事故,国家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有责任推论」。因此,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惟有「自证无辜」,这就要求在日常管理中,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从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抓起,对日常管理行为和流程要做好痕迹管理,以便能及时提供充分而合法有效的证据,便于合理规避工作责任和法律风险。

四要密切三方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由于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大都是企业,没有执法权,营运管理中的许多工作要紧紧依靠公安、交警、路政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功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来实现,如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交通管制和道路疏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均离不开行政执法与管理部门的支持帮助。充分发挥和依靠他们的行政执法功能和管理优势,是高速公路营运单位控制营运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五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和法律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控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律师制度。高速公路营运单位要充分发挥好外聘律师的专业优势,不仅通过外聘律师解决纠纷个案,更关键是通过个案及时开展风险管理诊断,尤其在诉讼结束后,应该将案情资料予以归档,并定期对员工「以案说法」,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促进营运管理的规范化。二是依法转移法律风险。为防止外部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等引起损害赔偿的,应事先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界定和风险责任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降低营运管理的法律风险。根据高速公路营运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可引入公众责任险、高速公路财产保险,使营运管理风险最大限度地得以分散转嫁。

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只有树立法治思维、制度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守规范,遵守准则,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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