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第一个超国界人权法院宣告同性伴侣婚姻平等保障: 美洲人权法院OC-24/17咨询意见简介
全世界第一个超国界人权法院宣告同性伴侣婚姻平等保障:
美洲人权法院OC-24/17咨询意见简介
张宏诚
美洲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于当地时间2018年1月9日公布该院针对哥斯大黎加于2016年5月就民法有关性别登记相关修法(此部分另外介绍说明)以及同性伴侣是否应予立法平等保障其婚姻权一事,依据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64条第2项规定(「在美洲国家组织一成员国的要求下,法院可以就该国任何国内法律同上述国际文件是否一致向该国提供意见。」),于2017年11月24日所作成之「咨询意见」(OPINIÓN CONSULTIVA OC-24/17 DE 24 DE NOVIEMBRE DE 2017 SOLICITADA POR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在长达89页的多数意见咨询意见(仅有西班牙文版本)中,美洲人权法院巨细靡遗地分析美洲人权公约关于人权保障之相关规范,如何适用于LGBTI人民,特别是公约第1条第1项规定的反歧视条款(「本公约各缔约国承允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保证在它们管辖下的所有的人都能自由地全部地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主张、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地位、出生或其他任何社会条件而受到任何歧视。」),以及在婚姻这一「法律制度」下,所可能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并且分析国际间对于同性伴侣婚姻平等保障之发展,最后作出咨询意见:
1. 基于参酌美洲人权公约第1条第1项(反歧视条款)、第2条(公约内国效力)、第11条(私人生活之保障)、第17条(家庭权)、第18条(姓名权)及第29条(法院解释权限之限制)相关规定之解释原则下,美洲人权法院一致决定,作成本咨询意见(理由参照编码第13至29);
2. 美洲人权法院并一致同意,认为:
2.1. 基于公约第11条第2项(「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及第17条规定 ,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伴侣平等结婚之权利(理由参照编码第173至199);
2.2. 会员国必须依据公约第11条第2项及第17条第1项(「家庭是天然的基本的社会单位,并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规定之意旨,立法尊重并保障同性伴侣与其家庭关系所延伸之所有一切权利(理由参照编码第200至218);
3. 美洲人权法院最后以6票赞成、1票反对比数,通过咨询意见,认为依据公约第1条第1项、第2条、第11条第2项、第17条及第24条(「在法律面前人人等。因此,他们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规定,会员国必须确保在「适用既有法律制度规范」及其保障之「所有权利」,包括结婚权,同性伴侣必须与异性伴侣享有一致的平等保障之权利(理由参照编码第200至228)。
也就是说,必须在既有民法规范下(排除专法之可能),赋予同性伴侣平等享有与异性伴侣结婚及组织家庭的所有一切权利(排除豁免或除外规定)。
本咨询意见,除多数意见外,分别有Humberto Antonio Sierra Porto法官提出一份协同意见,以及Eduardo Vio Grossi法官提出一份不同意见。
美洲人权公约条文摘录
第1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允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保证在它们管辖下的所有的人都能自由地全部地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主张、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地位、出生或其他任何社会条件而受到任何歧视。
二、在本公约内,“人”是指每一个人。
第2条
遇有行使第1条所指的任间权利或自由尚未得到立法或其他规定的保证时,各缔约国承允依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为使这些权利或自由生效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第11条
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
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
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
第17条
一、家庭是天然的基本的社会单位,并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巳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的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应予承认,只要他们遵守要求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并不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不受歧视的原则。
三、非经拟结婚的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同意,不得结婚。
四、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和解除婚姻时的权利平等和责任适当平衡。在解除婚姻时,应仅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对他们规定必要的保护。
五、法律应承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
第18条
一、人人都有权取名和用其父母的姓氏或用其父母之一的姓氏。
二、法律应规定保证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的方式,如有必要,可使用假名。
第24条
在法律面前人人等。因此,他们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29条
本公约的规定不得作如下的解释:
(一)允许任何缔约国家、集体或个人压制享有和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或对这些权利和自由加以比本公约规定的更大的限制;
(二)限制享有或行使任何缔约国法律所承认的、或者上述国家之一是缔约国的另一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
(三) 排除人类人格所固有的,或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代议制民主所产生的其他权利或保证;或者
(四)排除或限制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国际文件可能具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