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最后透过司法途径,于当地时间2017124日,由宪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f, VfGH)判决(G 258-259/2017-9)宣告现行同性伴侣适用登记伴侣制度(2010/2015年登记伴侣法EPG1条、第2条及第5条第1项)、异性伴侣适用婚姻制度(一般民法典ABGB44条规定「异性」("verschiedenen Geschlechtes" )成立婚姻关系),构成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而形成对同性及异性伴侣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婚姻及伴侣制度关于「性别要件」部份,都将在20181231日失其效力。其余条文效力并不受影响。


 

不管是宣告方式或者效力,都让我感到惊讶,因为奥地利一直是欧洲LGBT人权保障发展最迟缓的国家,从合法性行为同意年龄的平等化,到提供同性伴侣关系法律保障,以及迟迟未进一步开放婚姻制度,奥地利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名声很不好,没想到这次一举打破婚姻与伴侣制度的隔离,这将是欧洲少数国家进一步开放伴侣制度给异性伴侣适用的国家之一。


 

奥地利宪法法院这个判决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提出的「文化象征意义」。奥地利在几次修法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影响下,实际上同性伴侣登记后,实质权利几乎和异性伴侣结婚一样,不仅能共同收养子女,同时还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技术,唯一差别就在于伴侣关系称呼上,异性伴侣称为婚姻,而同性伴侣称为登记伴侣,这种伴侣关系的「制度隔离」(die Trennung in zwei Rechtsinstitute),正突显同性伴侣单纯因为其性倾向而无法与异性伴侣获得平等保障


 

而奥地利宪法法院这个判决,正足以作为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多数意见的诠释,「制度隔离」将无法通过宪法平等权的要求


 

而不同于释字第748号解释,奥地利宪法法院对于声请人(一对登记为同性伴侣的女同志),在符合目前一般民法典关于结婚要件下,在判决宣告后,可以马上登记结婚


 

且由于宪法法院宣告违宪者,仅限于一般民法典及登记伴侣法关于「性别要件」部份条文规定违宪,不管是异性伴侣结婚或同性伴侣登记为伴侣,既有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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