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地說,川島在《日本人的法意識》的研究中想要分析的一個問題是:多數日本國民在其日常的社會生活中是持有一種怎樣的與「法」相關的「意識」,進而通過這個角度去回答這種根植於日本傳統秩序的「法意識」與資本主義社會內涵的「法意識」之間的衝突關係,或者說回答這種「法意識」如何制約或影響所引進的先進的法律發揮良好的社會統制機能。在具體的論述中川島在兩個層面上使用「法意識」,其一是與法相關的意識,其二是與法相關的無意識。前者所謂的「與法相關的意識」即是通常一般意義上所理解的「法意識」,它包括對法律的認識、法律內在價值的判斷以及法律感覺等,往深處追尋的話還包括人類通過理性思維的干涉進而對規範和事實二者之間進行考察所得出的結論。因此,相對而言,後者所謂的「與法相關的無意識」就經常被人忽略而不被視為一種考察對象。在川島看來這兩種意義上的「法意識」是彼此聯繫又有區別的決定社會行為的要因。[1]筆者認同川島對「法意識」的語義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以為在決定特定社會行為的過程中後者所起的「決定之力」會強於前者。因此,雖然本文所欲考察的對象是「權利意識」而非是「法意識」,筆者依然借鑒川島的分析方法從兩個角度來使用「權利意識」,且主要是在「與權利有關的無意識」的角度上使用「權利意識」。

(一) 權利意識

1.意識及無意識

在具體對「權利意識」進行考察之前,為了方便使用和避免行文中可能造成的對「權利意識」的誤解,有必要先區分「意識」和「無意識」。弗洛伊德將人的意識分為三種:意識、前意識和無意識。意識指的是人類直接經驗的主觀現象,它包括知、情、意。前意識則是指那些蟄伏起來有機會成為意識的主觀映像,無意識則是那些被壓抑無法成為意識的主觀映像。[2]在臨床心理學上有一個理論「冰山理論」,它大意是指人的意識結構就像一座冰山,露出水面的僅僅只是那一部分能夠被我們日常知覺所感受到的意識,它僅佔1/7,而剩下的隱藏在水下絕大部分無法被我們日常知覺感受到卻對那一部分能被我們日常知覺感受到的意識產生重大影響的就是無意識。據此,可以發現日常中主要是從與「意識」相對的角度去使用「無意識」,亦即「冰山理論」中所說的那6/7部分,有時候也會將其稱作「潛意識」,它指的是那些已經發生但並未達到意識狀態無法被人們知覺感受到的心理活動過程。因此,從動因的角度來說,「意識」和「無意識」在社會行為中具有至為重要的決定作用。「意識」的作用表現為基於先前經驗而進行主動理性選擇後的心理動因。而「無意識」的作用則表現為基於先前經驗但不被知覺感受到而進行的被動心理動因。因為「無意識」的作用無法或很難被知覺感受到,人類對此完全屬於被動的狀態,而「意識」的作用卻是一種主動的選擇過程,故而在決定特定行為的動因上,「無意識」的作用發揮往往比「意識」來得更徹底且顯得更不可逆。比如問一個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人對「同性戀」問題的看法,他絕對會直接予以否定性的回答,他的回答就是一種無意識心理活動的結果。

2.權利及權利意識

在討論完「意識」和「無意識」的區別之後,還需要對「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思辨以方便筆者下文的探討。有關「權利」的研究和主張,不僅是現當代乃至是歷史上都不曾中斷過,彼此之間既有衝突也有相合之處,經過學習與批判,筆者在眾多權利主張的基礎上提出筆者對「權利」的看法,因這乃是筆者學位論文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又因篇幅有限,因此在此筆者將省略具體的論證過程而直接得出大致的結論。如果我們借用愛因斯坦廣義相對論中的一個概念「時空」並忽略時間和空間的扭曲,將其視為一條兩端無限延伸的鐵軌,那麼在時空的意義里,人類世界就是一列火車,火車的運動等同於人類世界的進化(理論上存在退化的可能,但從時空理論及現實環境則只能是進化),從動態的角度而言,權利作為一種經驗,其實質是文明進化現象的具體表現,或者換句話說,就自然世界的發展而言,權利本身亦作為歷史發展的參與者而存在。從靜態的角度來說,權利則表現為一種社會關係,或者更加具體地說是維持這一社會關係並使這一關係存在成為可能的一個「奇點」。而這種社會關係在內容上內在包含著(1)首先,個人與個人之間外在的實在關係,具體地說就是A和B通過特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具有了事實上的關係;(2)其次,它並不包括個人與個人之間內在的關係,簡單地說是不考慮使得A和B之間具有事實關係之行為的動機因素。比如,A向B購買一套房屋,其間並不考慮A購買房屋的動機是自己居住還是出租他人;(3)最後,個人與個人之間具有外在的實在關係處於一種彼此自由的狀態,即是說A和B之間在產生關係之前和之時A和B都是自由的,自己做出建立關係之行為的動因只能是自我的意識和無意識,不受任何他人行為或意志上的外力干涉。比如A贍養其父母B,無論是出於其自願還是外在壓力,其的贍養行為都不構成權利。據此所謂的「權利意識」即是指這種促使社會關係成立的個體性內在動因,直接點說是促使個人與個人之間作出具有建立社會關係可能性的行為的內在動因。如上所述,它包括「權利的意識」和「權利的無意識」兩層含義,但除非特別說明,否則本文主要是從「權利的無意識」上去使用「權利意識」。

(二) 中國人的權利意識及其表現

中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但就國民權利意識的程度而言無疑仍處於新興行業,,同時,依筆者之見如果將「國民權利意識」一詞替換成「法治國」、「民主化」乃至「法學教育」等辭彙,該命題同樣成立。雖然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就發生過幾次文化運動,比如1919年的「五四運動」以及在此之前的「新文化運動」,但從根本上說這些文化運動並非是國民權利意識或民主意識覺醒的產物,而是當時國人處於「亡國之危」的複雜社會背景下對舊有政治制度的批判和否定,換句話說,這些新文化運動的政治意義才是其核心所在。從李大釗在《自然的倫理觀與孔子》一文中就可看出以上結論之一斑。「余之掊擊孔子,非掊擊孔子之本身,乃掊擊孔子為歷代君主所雕塑之偶像的權威也;非掊擊孔子,乃掊擊專制政治之靈魂也。」[3]故而,中國真正意義上國民權利的覺醒和民主意識的出現乃是從改革開放後,國家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從而使得國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對民主的追求具有了經濟上的自由基礎。同時,相對於法制建設所取得的成果而言,國民權利意識則落後很多,甚至與此不相適應,存在巨大的差距。雖然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和深化,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訴訟案件成倍增長,但訴訟案件與權利意識二者之間並不具有必然性聯繫。一方面,在基層法院訴訟案件成倍增長的背後,其根本原因並非是佔全國人口比重絕大部分的農村人口將其與鄰里之間的糾紛轉化為法律糾紛,而是我國司法體制里有關受案範圍的規定致使基層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成倍增多。另一方面,權利意識的覺醒及其深化不僅需要有經濟的自由基礎,同時也需要文化基底,這一文化基底乃是一種具有自由、包容的思想開放結構,而這無疑是當前我國所欠缺的。

大致說來,當前我國國民權利意識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自我權利意識的不覺醒和對他人權利的忽視(不尊重)。具體述之,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缺乏「私」的觀念。這裡的「私」指的是「私人」、「私人空間」和「私密」的意思,這種觀念乃是上述「權利無意識」的產物,它很難通過規範的規制或外力的刺激而即時出現,其病因乃是傳統中國以倫理道德為綱的文化所積澱形成並植入國人基因的本能。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城市居民對比於鄉鎮居民會好點,但即使如此相對於西方人仍遠遠不足。一個很具有說服力的例子是在目前,仍然很難單獨以「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拋卻大部分國民對隱私權的一知半解不論,法院也著實很難依據既有的法律予以判決。而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則比比皆是,比如員工加班現象的泛濫不也正是企業老闆或公司管理人員對員工私人自由時間的侵犯嗎?另外,成年子女仍舊住在父母家、拜訪他人不提前預約(該現象農村地區特別普遍),以及高校對集體宿舍的檢查等都是缺乏「私」觀念的表現。

2.對他人財產的肆意侵犯。這裡所指的並非是諸如「搶劫」、「盜竊」等刑法規定上的財產性犯罪,而是一些日常社會生活中可能觸犯刑事法律也可能僅僅只是一般違法行為,甚至只是違反道德的社會現象。在南方尤其是福建、廣東地區多發的通過手機等通訊工具所進行的詐騙犯罪即是其表現之一,具體的例子比如幾個月前山東大一新生徐玉玉因被騙走9900而無助自殺,這乃是一種渴望破格獲取和不尊重他人權利的表現。另外流行於全國的「碰瓷訛錢」現象和熟人之間基於關係親近而未經他人同一私自借用他人物品的現象其實質都是不尊重他人權利的表現。

3.婚姻關係中性權利的缺失。這裡所謂的「性權利」並非是就通常所說的「性文化」上的性自由權,而是在婚姻關係建立之時性權利的缺位。從婚姻關係的本質來說,婚姻乃是兩個具有獨立且自由的個體為了實現自身權利而進行的結合,而這裡的自身權利明顯包括基於個人自由意志而與對方共同生活的權利和自主選擇性對象的權利,因此,結婚乃是當事人兩人之間的事,但現實生活中卻普遍存在長輩對晚輩婚姻進行干涉的現象,比如婚姻對象的選擇將就門當戶對等。另一方面,社會普遍存在的相親現象更具體地體現了婚姻關係中性權利的缺失。婚姻關係本是兩情相悅的二人為了維護其自主權利而進行的結合,從兩性的角度來講本是個人基於其自由意志進行的性權利行使(性對象的選擇)。然而,隱藏在相親現象背後的文化觀念主要是:(1)傳統「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繁衍後代的觀念;(2)結婚是一個人在家庭(有時候甚至會擴大到社會)中真正成年的標誌;(3)沒有遇到合意的結婚對象,這一點就其根源乃是缺乏自我結交新朋友的能力,在此意義上更多地表現為「缺乏『私』的觀念」。


[1] 參見【日】川島武宜著 王志安等譯:《現代化與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第130-137頁。

[2] 參見【奧】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著 戴光年譯:《自我本我與集體心理學》,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4月,第113-117頁,【奧】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著

周麗譯:《精神分析學引論》,武漢出版社,2014年6月。

[3] 李大釗:《李大釗全集》第1冊《自然的倫理與孔子》,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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