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地说,川岛在《日本人的法意识》的研究中想要分析的一个问题是:多数日本国民在其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持有一种怎样的与「法」相关的「意识」,进而通过这个角度去回答这种根植于日本传统秩序的「法意识」与资本主义社会内涵的「法意识」之间的冲突关系,或者说回答这种「法意识」如何制约或影响所引进的先进的法律发挥良好的社会统制机能。在具体的论述中川岛在两个层面上使用「法意识」,其一是与法相关的意识,其二是与法相关的无意识。前者所谓的「与法相关的意识」即是通常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法意识」,它包括对法律的认识、法律内在价值的判断以及法律感觉等,往深处追寻的话还包括人类通过理性思维的干涉进而对规范和事实二者之间进行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因此,相对而言,后者所谓的「与法相关的无意识」就经常被人忽略而不被视为一种考察对象。在川岛看来这两种意义上的「法意识」是彼此联系又有区别的决定社会行为的要因。[1]笔者认同川岛对「法意识」的语义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以为在决定特定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后者所起的「决定之力」会强于前者。因此,虽然本文所欲考察的对象是「权利意识」而非是「法意识」,笔者依然借鉴川岛的分析方法从两个角度来使用「权利意识」,且主要是在「与权利有关的无意识」的角度上使用「权利意识」。

(一) 权利意识

1.意识及无意识

在具体对「权利意识」进行考察之前,为了方便使用和避免行文中可能造成的对「权利意识」的误解,有必要先区分「意识」和「无意识」。弗洛伊德将人的意识分为三种:意识、前意识和无意识。意识指的是人类直接经验的主观现象,它包括知、情、意。前意识则是指那些蛰伏起来有机会成为意识的主观映像,无意识则是那些被压抑无法成为意识的主观映像。[2]在临床心理学上有一个理论「冰山理论」,它大意是指人的意识结构就像一座冰山,露出水面的仅仅只是那一部分能够被我们日常知觉所感受到的意识,它仅占1/7,而剩下的隐藏在水下绝大部分无法被我们日常知觉感受到却对那一部分能被我们日常知觉感受到的意识产生重大影响的就是无意识。据此,可以发现日常中主要是从与「意识」相对的角度去使用「无意识」,亦即「冰山理论」中所说的那6/7部分,有时候也会将其称作「潜意识」,它指的是那些已经发生但并未达到意识状态无法被人们知觉感受到的心理活动过程。因此,从动因的角度来说,「意识」和「无意识」在社会行为中具有至为重要的决定作用。「意识」的作用表现为基于先前经验而进行主动理性选择后的心理动因。而「无意识」的作用则表现为基于先前经验但不被知觉感受到而进行的被动心理动因。因为「无意识」的作用无法或很难被知觉感受到,人类对此完全属于被动的状态,而「意识」的作用却是一种主动的选择过程,故而在决定特定行为的动因上,「无意识」的作用发挥往往比「意识」来得更彻底且显得更不可逆。比如问一个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人对「同性恋」问题的看法,他绝对会直接予以否定性的回答,他的回答就是一种无意识心理活动的结果。

2.权利及权利意识

在讨论完「意识」和「无意识」的区别之后,还需要对「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思辨以方便笔者下文的探讨。有关「权利」的研究和主张,不仅是现当代乃至是历史上都不曾中断过,彼此之间既有冲突也有相合之处,经过学习与批判,笔者在众多权利主张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权利」的看法,因这乃是笔者学位论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又因篇幅有限,因此在此笔者将省略具体的论证过程而直接得出大致的结论。如果我们借用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中的一个概念「时空」并忽略时间和空间的扭曲,将其视为一条两端无限延伸的铁轨,那么在时空的意义里,人类世界就是一列火车,火车的运动等同于人类世界的进化(理论上存在退化的可能,但从时空理论及现实环境则只能是进化),从动态的角度而言,权利作为一种经验,其实质是文明进化现象的具体表现,或者换句话说,就自然世界的发展而言,权利本身亦作为历史发展的参与者而存在。从静态的角度来说,权利则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或者更加具体地说是维持这一社会关系并使这一关系存在成为可能的一个「奇点」。而这种社会关系在内容上内在包含著(1)首先,个人与个人之间外在的实在关系,具体地说就是A和B通过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具有了事实上的关系;(2)其次,它并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内在的关系,简单地说是不考虑使得A和B之间具有事实关系之行为的动机因素。比如,A向B购买一套房屋,其间并不考虑A购买房屋的动机是自己居住还是出租他人;(3)最后,个人与个人之间具有外在的实在关系处于一种彼此自由的状态,即是说A和B之间在产生关系之前和之时A和B都是自由的,自己做出建立关系之行为的动因只能是自我的意识和无意识,不受任何他人行为或意志上的外力干涉。比如A赡养其父母B,无论是出于其自愿还是外在压力,其的赡养行为都不构成权利。据此所谓的「权利意识」即是指这种促使社会关系成立的个体性内在动因,直接点说是促使个人与个人之间作出具有建立社会关系可能性的行为的内在动因。如上所述,它包括「权利的意识」和「权利的无意识」两层含义,但除非特别说明,否则本文主要是从「权利的无意识」上去使用「权利意识」。

(二) 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及其表现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就国民权利意识的程度而言无疑仍处于新兴行业,,同时,依笔者之见如果将「国民权利意识」一词替换成「法治国」、「民主化」乃至「法学教育」等辞汇,该命题同样成立。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发生过几次文化运动,比如1919年的「五四运动」以及在此之前的「新文化运动」,但从根本上说这些文化运动并非是国民权利意识或民主意识觉醒的产物,而是当时国人处于「亡国之危」的复杂社会背景下对旧有政治制度的批判和否定,换句话说,这些新文化运动的政治意义才是其核心所在。从李大钊在《自然的伦理观与孔子》一文中就可看出以上结论之一斑。「余之掊击孔子,非掊击孔子之本身,乃掊击孔子为历代君主所雕塑之偶像的权威也;非掊击孔子,乃掊击专制政治之灵魂也。」[3]故而,中国真正意义上国民权利的觉醒和民主意识的出现乃是从改革开放后,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从而使得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民主的追求具有了经济上的自由基础。同时,相对于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果而言,国民权利意识则落后很多,甚至与此不相适应,存在巨大的差距。虽然随著「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诉讼案件成倍增长,但诉讼案件与权利意识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联系。一方面,在基层法院诉讼案件成倍增长的背后,其根本原因并非是占全国人口比重绝大部分的农村人口将其与邻里之间的纠纷转化为法律纠纷,而是我国司法体制里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致使基层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成倍增多。另一方面,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深化不仅需要有经济的自由基础,同时也需要文化基底,这一文化基底乃是一种具有自由、包容的思想开放结构,而这无疑是当前我国所欠缺的。

大致说来,当前我国国民权利意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自我权利意识的不觉醒和对他人权利的忽视(不尊重)。具体述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缺乏「私」的观念。这里的「私」指的是「私人」、「私人空间」和「私密」的意思,这种观念乃是上述「权利无意识」的产物,它很难通过规范的规制或外力的刺激而即时出现,其病因乃是传统中国以伦理道德为纲的文化所积淀形成并植入国人基因的本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城市居民对比于乡镇居民会好点,但即使如此相对于西方人仍远远不足。一个很具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在目前,仍然很难单独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抛却大部分国民对隐私权的一知半解不论,法院也著实很难依据既有的法律予以判决。而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则比比皆是,比如员工加班现象的泛滥不也正是企业老板或公司管理人员对员工私人自由时间的侵犯吗?另外,成年子女仍旧住在父母家、拜访他人不提前预约(该现象农村地区特别普遍),以及高校对集体宿舍的检查等都是缺乏「私」观念的表现。

2.对他人财产的肆意侵犯。这里所指的并非是诸如「抢劫」、「盗窃」等刑法规定上的财产性犯罪,而是一些日常社会生活中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也可能仅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的社会现象。在南方尤其是福建、广东地区多发的通过手机等通讯工具所进行的诈骗犯罪即是其表现之一,具体的例子比如几个月前山东大一新生徐玉玉因被骗走9900而无助自杀,这乃是一种渴望破格获取和不尊重他人权利的表现。另外流行于全国的「碰瓷讹钱」现象和熟人之间基于关系亲近而未经他人同一私自借用他人物品的现象其实质都是不尊重他人权利的表现。

3.婚姻关系中性权利的缺失。这里所谓的「性权利」并非是就通常所说的「性文化」上的性自由权,而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时性权利的缺位。从婚姻关系的本质来说,婚姻乃是两个具有独立且自由的个体为了实现自身权利而进行的结合,而这里的自身权利明显包括基于个人自由意志而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性对象的权利,因此,结婚乃是当事人两人之间的事,但现实生活中却普遍存在长辈对晚辈婚姻进行干涉的现象,比如婚姻对象的选择将就门当户对等。另一方面,社会普遍存在的相亲现象更具体地体现了婚姻关系中性权利的缺失。婚姻关系本是两情相悦的二人为了维护其自主权利而进行的结合,从两性的角度来讲本是个人基于其自由意志进行的性权利行使(性对象的选择)。然而,隐藏在相亲现象背后的文化观念主要是:(1)传统「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繁衍后代的观念;(2)结婚是一个人在家庭(有时候甚至会扩大到社会)中真正成年的标志;(3)没有遇到合意的结婚对象,这一点就其根源乃是缺乏自我结交新朋友的能力,在此意义上更多地表现为「缺乏『私』的观念」。


[1] 参见【日】川岛武宜著 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30-137页。

[2] 参见【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著 戴光年译:《自我本我与集体心理学》,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第113-117页,【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著

周丽译:《精神分析学引论》,武汉出版社,2014年6月。

[3] 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1册《自然的伦理与孔子》,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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