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周泓旭被控受中共「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托付,来台接触外交部公务员并收集情资,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两岸在国际尚属敌对状态,周严重影响国安,驳回他和检方上诉,仍依违反国安法判刑1年2月徒刑。因羁押日折抵刑期5月8日届满,高院裁定停止羁押,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并责付辩护人,且每日下午5时前至六张犁派出所报到。周泓旭抗告,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驳回。

周泓旭认为,自己羁押日折抵刑期已届满,不应要求他每天还到派出所报到,因此提抗告。周泓旭表示, 法院自2017年3月10日开始羁押至今年5月8日中午11点停止羁押、谕知交保, 再加上他去年3月9日被调查员约询, 全部羁押期间已超过一审刑期1年2月。

周争执依司法院释字第677号解释,大法官认为监狱行刑法规定在期满翌日中午才释放受刑人违宪,应在期满当日中午释放。周主张今年5月8日中午法官谕知交保,应该是撤销羁押而非停止羁押,既为撤销羁押,法院就不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规定令他每日去派出所报到。

但最高法院认为,释字第677号解释,周泓旭的刑期1年2月计算,应至5月8日中午12时释放,而法院是在当日上午11时予其交保,故应为停止羁押,而非「撤销羁押」,故仍有116条之2规定适用,令周去派出所报到,没有违法;况释字第677号的监狱行刑法是适用于受刑人,而周泓旭是羁押,羁押法第34、35条规定是特别规定,优先于监狱行刑法,依羁押法规定,监狱要收到检察官或法院的通知才能放人,而非中午12时放人。本件仍是停止羁押,并非撤销羁押,最高法院认为抗告无理由。

来台念硕士的陆生周泓旭涉替大陆党务机关发展组织,遭控违反国家安全法,一审被依发展组织未遂罪判刑1年2月;二审审理期间,台北地检署又查出周利用新党党工王炳忠等人策画「星火T计划」、「燎原新闻网」发展组织事证,移请高院并案审理。高等法院判驳回上诉,维持1年2月徒刑,至于王炳忠等人发展组织的并案部分,法官认为,该案是新案情,与周案无关,因此退回北检另行侦办。

王炳忠等人6月中旬遭北检以违反国安法起诉,指控王与周泓旭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北检指出,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王进步共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接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的指挥及资助,组成「星火秘密小组」,拟定计划并分工执行在台发展组织任务,物色接触吸收各军种(含特种部队及重要军事单位)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并回报大陆军情机关。

周泓旭涉共谍案,一、二审依违反国安法判刑1年2月徒刑,因羁押日折抵刑期5月8日届...
周泓旭涉共谍案,一、二审依违反国安法判刑1年2月徒刑,因羁押日折抵刑期5月8日届满,高院裁定停止羁押,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并责付辩护人,且每日下午5时前至六张犁派出所报到。资料照片。记者邵心杰/摄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