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过往多个涉及释法争议的案例已确立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威,本港法院对此并无司法权

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去年7月被裁定宣誓无效而失去议席,上诉庭今早续审理其上诉申请。政府一方指,《宣誓及声明条例》要求公职人员宣誓须庄严和真诚,确实字眼亦有规范,即使无人大常委会释法,梁国雄的宣誓亦不符法定要求。另外,过往多个涉及释法争议的案例已确立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威,本港法院对此并无司法权,不容梁国雄挑战。上诉庭法官听罢双方陈词,押后裁决。

梁国雄上庭前在法院外叫口号。

代表行政长官和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原审法官区庆祥裁定梁国雄拒绝宣誓,属完全合理和正确。区官考虑的并非宣誓从何时起至何时结束,而是作为一个客观而合理的人,必然视梁国雄宣誓期间叫喊的口号作其誓词的一部份。余强调法律并无硬性规定甚么为之宣誓,这亦非区官著眼之处。梁国雄被裁定不符宣誓要求,是咎由自取。

余若海直言,本案无异于「梁游」宣誓案,唯一不同是梁国雄的宣誓方式,上诉庭受约束于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梁游」案裁决。另外,过往的吴嘉玲案、刘广勇案及庄丰源案,已确立人大常委会可按中国宪法第67(4)条释法,包括对《基本法》条文作补充解释。不然,人大便毫无释法空间。

上诉方质疑,容许人大绕过本港法院迳自释法,是僭越本港司法权。余若海强调,释法是本港司法制度的一环,释法是否合宪亦不容上诉方挑战,另外,《基本法》指明公职人员庄严和真诚宣誓是宪制要求,《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规范亦无侵犯市民选举权或出任公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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