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爾康製藥虛增利潤2.5億纔罰60萬!?律師:應按比例罰,投資者可索賠)

來源:翠鳥資本

爾康製藥虛增利潤2.5億纔罰60萬!?律師:應按比例罰,投資者可索賠

爾康製藥(300267.SZ)於4月18日晚間發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南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包括60萬元罰款、警告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等。但有律師對翠鳥資本錶示,該處罰過輕,同時股民可啓動索賠程序。

此前,爾康製藥於2017年8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經查明,爾康製藥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1、2015年涉嫌虛增營業收入1805.88萬元,虛增利潤1585.97萬元,占當期閤並報錶披露營業收入的1.03%,淨利潤的2.62%。

2、2016年涉嫌虛增營業收入2.55億元,虛增淨利潤2.32億元,占當期閤並報錶披露營業收入的8.61%,淨利潤的22.63%。

爾康製藥於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彆公告瞭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湖南證監局擬決定:對爾康製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帥放文、劉愛軍給予警告,並分彆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嚮峰、楊海明、帥友文、帥瑞文、高振亞、羅琅、張麯麯給予警告,並分彆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健、許中緣、左田芳、周伏軍、陳文獻、李義國給予警告,並分彆處以3萬元罰款。

曆經8個月的調查,爾康製藥財務造假一案可以說是塵埃落定,但是,這個結果似乎並不讓人滿意。有投資者直言“這個處罰太輕,起不到震懾造假者的作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這條規定,對爾康製藥財務造假可以說是頂格處罰瞭,但是和其虛增的2.5億元的利潤相比,可以說是滄海一粟,不值一提。這也是投資者質疑處罰力度是否足夠大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嚮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對翠鳥資本錶示,對爾康製藥的處罰“確實太輕”,應按比例罰、倍數罰,而非定額

至於刑事起訴,宋一欣律師錶示,“刑訴要檢方立案起訴,這個外界無法推測”。

宋一欣律師著重指齣:“在2016年4月6日至少2017年8月9日間購買過爾康製藥並持有者,在2017年8月10日及後賣齣或繼續持有者可索賠。”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翠鳥資本錶示,《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可以考慮修改為按虛假陳述金額1%-5%的罰款

“能否刑事訴訟,一種情況是要證監會把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門,另一種是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楊兆全律師錶示。

同時,楊兆全提醒投資者,“受到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訴訟維權。虛假陳述案件專業性非常強,投資人最好聯係專業律師進行訴訟準備,投資者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證券交易交割單、證券開戶證明。”

證券市場的造假在目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並沒有杜絕,ST保韆裏、金亞科技、欣泰電氣等造假不僅令投資者受損,對市場的信心也被動搖,如何更嚴格地執行現有法律法規,形成對上市公司強有力的監管和震懾,使得那些想通過造假走捷徑的企業徹底斷瞭造假的“念想”,打造一個健康的中國股市,這是監管者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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