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書面申請取保候審。

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正常情況下取保後還要經過法院的審判,程序才算完結。


謝謝問題及邀請,大白律師回答如下請參考。

1、如何取保候審

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的代理律師這些人員是可以提出的。

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提出的,一般的提出階段都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法律規定的是應該書面的提出申請,且對應機關應該書面的給出恢復,同意或者駁回的決定。

但是在有的機關看來,是不需要做出書面的決定的,且電話一般都不回復的,都是等著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打電話詢問,才會給出答覆。也會說出我們一般都是不出書面的回復的,如果你們需要可以出給你們,但是當事人或者律師就會考慮到一旦出了出面的駁回決定就是無法更改的法律事實,還期待下次再提出申請,留一線希望就會接受沒有書面回復的事實。

2、怎樣辦理取保候審可以相對容易被批准呢?

刑訴法的67條明確規定了四種條件:①可能判處附加刑的;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是取保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③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哺乳期的婦女的;④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

只要符合其一就可以,只是符合這樣的客觀條件還不行,還要在申請書上寫明嫌疑人的主觀態度,這樣辦理取保才會更容易:

①主觀上自願認罪,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

②有積極主動揭發、檢舉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實或提供破案線索的也應該寫明;

③寫清楚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和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④應該充分溝通。

和辦案人員的溝通很有必要,與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且溝通要及時、充分,刑事案件對司法機關和相關辦案人員有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因此一旦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事實或法律規定,要立即與辦案人員聯繫,提醒辦案人員,不能耽誤,否則一旦錯過時機,再想說服辦案人員「改錯」難度就會非常 大。

3、如果取保候審,後期還有沒有什麼事?

取保不等於無罪,如果案子最終查明無罪那麼就會釋放,如果查明涉及犯罪,還有繼續追究法律責任。

謝謝你的問題,如沒有解答清楚,或有新的補充歡迎私信諮詢;更多法律問題歡迎關注【大白律師】,你身邊的法律專家,和我一起法律學一點,吃虧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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