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離婚選擇把房子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由於各種原因並沒辦理過戶手續,能否撤銷呢?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如果按照我國民法上的理論來說,單方贈與在沒有給付前是可以任意撤銷的。另一種觀點是:但是離婚協議的房產贈與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能簡單理解為單純贈與,所以一旦離婚,不得撤銷贈與。換句話說:要不是你把房子給了孩子,老娘當年能跟你好好離婚嗎。最高院也給出了相應的結論: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的房產條款與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任何一方事後單獨撤銷,必將違反誠信原則,也侵害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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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房產贈與孩子的行為,是以解除婚姻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將共同房產贈與子女,受贈人則有權要求贈與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違背履行在離婚協議中附隨的義務而主張撤銷該贈與。

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達成了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反悔的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在脅迫、不情願的情況下達成的贈與協議,不應予以變更撤銷!如果可以隨便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二是違背了契約精神,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又想佔有財產,給配偶和子女造成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傷害!


有沒有去房管局完成更名登記手續呢?如果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了,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沒有特別有說服力的理由是要不回來了。如果沒有完成更名登記手續,則屬於未執行的贈予行為,可以申請撤銷。


謝邀,比較難,分兩種情況,一是沒過戶可以行使撤銷權;具體情況還要結合證據材料由法院審理。二是已經過戶的情況基本上不可能了。


要回來的條件:

1、離婚雙方達成一致,撤銷贈與。離婚協議是由離婚雙方共同簽署的,其中贈與約定也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單方不能撤銷,必須雙方共同決定撤銷,才能要回房子。

2、房產證沒有變更登記在孩子名下。未辦理變更過戶登記,視為未交付,贈與合同中未交付的贈與人才享有撤銷權,否者不能要回房子。

3、在未辦理過戶登記時,也未將產權證交給受贈人,且受贈人也未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房屋的。這是關於贈與房屋的特殊規定。

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只要房產沒有辦理過戶的變更豋記,贈予就有權撤銷。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要回來的。


很難要回

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


另外,離婚協議把房子贈與孩子,屬於負道德義務的贈與,不可撤銷。


除非足夠的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的內容存在欺詐,脅迫等非意思自由的情況。


離婚協議不受合同法規制。


離婚協議約定不受合同法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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