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男友求婚時送的鑽戒,分手後依照法律是應該歸還的,包括女方接受的禮金(彩禮)、房產、車子和其他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如果女方拒絕返還,男方可以訴訟到法院,法律也會支持的。

如果是在戀愛交往中的共同日常消費,涉及的現金也是無法返還的。另外,贈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屬於一般性贈與,主張返還對方拒絕後,這種情況也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還有在一些值得紀念的日子,比如情人節、生日等,送給對方的金銀首飾,因為禮品的意義簡單,並且是一方自願贈與的,那麼主張返還的話,很難得到支持。

再有,鑽石戒指畢竟是「婚戒」,裡面還包含著愛情的寓意,分手了就應該一刀兩斷徹底點,不要留著,免得以後惹麻煩。如果你留著而且還戴著,後來的男朋友也不會高興。


男友求婚時送的鑽戒,分手後還是建議歸還吧,畢竟是貴重物品,他是以求婚為目的才送你的,現在分手了,按法律要求是要返還,從情理上看,你也沒有必要留在身邊。

要知道,鑽戒是愛情的信物,也是象徵愛情的見證,感情都沒有了,留著何用?更何況,有些鑽戒還有很深刻的內涵,如樂維斯,鑽戒一生只送一人,有一生只愛一人的寓意。這樣的鑽戒,不能輕易送,更不能輕易的收,它代表的是一生承諾,一世相守!所以,要想好了,送鑽戒、談愛情的事不能太過兒戲!免得後悔莫及!


謝謝邀請,個人感覺哈,你都不跟他好了,還帶著他給你買的戒指,你不覺的噁心么?

如果是我,統統還了,他不要就扔了,這個東西你還想留下么?

這不是錢的事,這是尊嚴。


要歸還的。


求婚時用的鑽戒,從法律上來講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意思是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選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法律行為。具體的本題,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行為,只有結婚這個條件發生時,贈與行為才生效。


具體題中所問的情形,男方將鑽戒送給女方,其前提是建立在女方同意與其結婚的基礎之上的,這裡女方與其結婚,便是男方將鑽戒送給女方的前提條件。現在雙方未能結婚,條件便不能成就,因此,贈與行為沒有生效!

由於贈與行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存在較大的差別,因此我國法律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186 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在行為未生效之前享有撤銷權,因此,如果雙方分手,男方是可以撤銷其贈與的。


還給人家最好!畢竟是鑽石的!不還人家還說三道四的!畢竟人家想和你結婚你才收下的,你現在不和他結婚就還了吧


肯定是要還的,鑽戒代表永恆的愛,鑽石美麗代表你們的愛,鑽石堅硬代表永恆,既然你們都無愛分手了,那你們永恆不變的愛情就是不攻自破了,你還留著人家送你的鑽戒,實在說不過去,就算是普通的金銀首飾,如果男方提出要回也是沒毛病的,不過就是讓人看不起,但鑽戒的意義就不同了,大家都知道鑽戒是什麼時候用的,你就算留著前男友送的鑽戒,再加上現男友送的鑽戒,你覺得合適嗎


謝友邀答。

按照一般的農村婚俗來說,如果男方悔婚分手,男方送女方們鑽戒,不用歸還男方。

如果女方提出分手,女方應全部歸還男方送的禮物。

從法律角度說,男友求婚時送的鑽成,兩人由於種種原因分手了,女方應該歸還男方的禮物。

因為這禮物不是贈與,而是求婚禮物而已。

從情理上說,就是男方不要,分手了女方戴著也沒多大意思。

還不如還給他,以免看物思人。

不是自己的東西,拿在手裡,心裡也不是滋味。

無功不受祿,分手後不還給人家,於心不忍。

做人,就要做個有道德的人,莫做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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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戒是愛情的信物,比如贊寶利鑽石,就寓意著雙方的愛情永不貶值。

求婚的鑽戒,目的明確,表達著對婚姻的嚮往。

分手後,鑽戒建議歸還,畢竟不愛了,就不再需要擁有!

每天戴著前男友送的鑽戒,不怕現男友或老公吃醋嗎?

愛就愛的轟轟烈烈,分手就斷的一乾二淨。

贊寶利鑽石,建議歸還,這樣還能讓新男友再送你一枚更大的鑽戒。


要歸還,這是男方的財產,除非他說不必還了,同時把發票給你,否則哪天他後悔,可以憑發票告你,法院憑證據判決的。再說了,留著前男友的鑽戒,除非你賣掉,不然新男友會接受嗎?既然沒感情分手了,就不再留戀,重新開始新的生活和戀情,不再有任何糾纏,對雙方都有好處。你說對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應該歸還。不在一起了,戴別人送的東西,心裡應該也不會太舒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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