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基準刑?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我們聊到量刑問題時,就會談到基準刑,其並不是一個複雜的概念。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在確定量刑起點後,再確定基準刑,最後確定最終的刑罰,宣告刑。

基準刑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加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所增加的刑罰量來確定的。確定基準刑,就要確定量刑起點和增加的刑罰。確定基準刑之後,再根據量刑指導中相關意見,確定最終的刑罰幅度。

1. 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確定量刑起點是根據基本的犯罪事實來確定的,

以集資詐騙罪為例,犯集資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如某人集資詐騙30萬,就達到了數額巨大(30萬)的標準,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5月1日試行):集資詐騙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再如某人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6萬,則其行為達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的標準(100萬以上),其量刑起點就是3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04年10月1日起試行版,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非法吸存116萬,則其基準刑為3年+(116-100)/8*1個月=3年2個月。

2. 確定宣告刑

確定基準刑後,用犯罪未遂、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再根據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累犯、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等確定宣告刑。

具體的量刑幅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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