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件,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集資詐騙罪案件,一種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從證據重要性出發,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我們可以把證據分為三類:

1.罪與非罪的證據(就是證明你是否犯罪的證據)

2.此罪與彼罪的證據(是非吸還是集資詐騙?還是其他更輕的罪?)

3.影響量刑的證據(自首、立功情節等)

1.罪與非罪的證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行為人未經許可,以公開宣傳手段針對不特定對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公眾吸收存款。如果還以欺詐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集資,就構成了集資詐騙罪。

那如何證明被告人非法集資呢?

以言詞證據為例

這類案件的案發,一般是資金鏈斷裂,集資人無法兌現支付本息的承諾,投資人大量報警導致案發。因此,警方在製作訊問、詢問筆錄時,會重點問以下幾個問題:

投資人是如何知道集資人的集資需求信息的?集資人是如何發布自己的融資需求信息的?(這個問題的目的,是核實集資人是否採用了公開宣傳方式,比如網路、電話推銷,口口相傳等)

投資人和集資人是什麼關係?是否是親戚,朋友或同事?是何時認識的?(這個問題的目的是核實集資人是否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集資,如果是針對的親友單位同事,就是特定對象,就可能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投資人是否從集資活動中獲得利息?是否保本?具體的形式是如何?集資人的運作模式?(如全額返利、分期返還、分紅、借款形式)

而這些言詞證據與相關的辨認筆錄,工商資料,書證(如宣傳手冊、員工手冊、ppt等),鑒定意見等,共同作為證明集資人構成集資詐騙犯罪的基本證據。

2.此罪與彼罪的證據

言詞證據

為什麼會借錢、投資給集資人?集資人款項的用途?是否攜款潛逃,是否揮霍等?(這類問題的目的是核實集資人是虛構了事實,隱瞞真相,以證明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等。

其他證據如書證、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

銀行流水和搜查、扣押筆錄(這些都會重點核實集資去向,但一般會比較複雜,如果司法機關能夠固定到證明集資人非法吸存的證據,會以非法吸存罪名逮捕嫌疑人,而集資詐騙的相關證據,也就是資金用途,資產情況等,會在逮捕嫌疑人後「慢慢查」,比如吳英案,中晉資本徐勤案,就是以非法吸存立案和批捕,之後以集資詐騙罪起訴。)

罪輕證據

到案記錄和被告人供述

包括能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的證據,包括到案記錄、被告人陳述等等。

鑒定意見

另外,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中,往往會對涉案金額和涉案公司的資產進行核算。比如涉案金額中,是否有重複投資人將同一份本金重複投資,是否把複利、利息也算入了集資金額,如果有,這些都應該扣除,在集資詐騙案中,已經歸還的本金是否扣除?

另外,關於公司資產的核算,是用的成本法還是市場法,成本法只能證明資金用途,卻不能證明公司的償付能力,很多案件中,僅僅以成本法對公司財產進行審計,導致核算的價格遠遠低於實際實際價值,錯誤的推到出集資人不具有償付能力。

另外,還需要綜合其他各類證據,簡單說到這裡吧。


非法集資案件最主要的證據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是集資人員數量的確定,這是否構成集資的人員數量要件,個人集資是30人,單位集資是150人。

二是集資人員於吸收人員關係,必須是不特定的人群,與吸收人員沒有關係。

三是集資金額確定,個人必須超過20萬,單位集資100萬,資金證據必須確定。

四是吸收資金人集資時採取的手段是什麼?比如向社會發傳單宣傳自己發展錢串子等,這些證據是證明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的證明。

四是資金的用途是什麼?查證這點,是確定是集資還是集資詐騙重要證據。如果用於消費、賭博、還賬等,這些沒有用於集資時約定的方向的資金,可能構成詐騙的部分。

五是公司的基本情況查證。公司的性質?經營範圍?是否合法?等等,都是很重要的證據。

六是資金去向查證,一邊追贓扣押返還。

七是個人及公司財務查證處置。

八是其它犯罪證據。

只是這些是必須查證的證據,不可缺少。


問題意見

非法集資涉及最常見的罪名有三種:1.集資詐騙罪;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司法實踐中前兩種罪名的案件尤其多見。

刑法是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涉及到的這些具體罪名,一般都是跟公眾(不特定的多數人)、跟錢有關。

因此,非法集資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有:1.吸納公眾錢款的證據,表明有公眾參與、吸納公眾錢款,借貸合同、理財合同、融資、投資合同、轉賬記錄、被害人陳述等。2.沒有合法的手續。不屬於法律允許進行吸收公眾資金的理財機構、金融機構。

非法集資損害的法益

刑法將「非法集資」放在分則的「第三章 破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項下「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說明非法集資主要是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

我國金融機構必須通過國家批准方能設立,准許後方可吸納公眾存款,進行放貸、投資、理財活動。這些金融機構是在國家監管之下,安全、有序地開展金融業務。

那非法集資就是脫離了國家的正常監管,甚至許諾高額回報吸納公眾存款,隨意進行投資或者據為己有任意揮霍,很容易發生資金鏈斷裂,繼而導致公眾經濟損失慘重,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誘發出現不穩定事件、群體性事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4條、第176條、第192條等。


非法集資類案件,主要包括四種具體犯罪: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 集資詐騙罪;
  3.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4.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日常最常見的一種非法集資類案件。證據應該重視以下方面:

一是確定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也就是沒有獲准營業金融業務的許可證;二是確定行為人非法吸收了存款,包括簽訂的合同、憑證等;三是確定其面向的是不確定的群體,如果只是少數人或特定的人也不構成;四是確定構成犯罪的標準,比如個人吸收20萬或30人或造成經濟損失10萬構成犯罪;單位吸收100萬或150人或造成經濟損失50萬的構成犯罪。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根本區別是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證據收集要重視以下情況:一是行為方面,要確定採取了欺騙的方法,騙取了錢財;二是主觀方面,要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比如,集資後不用於正常經營、肆意揮霍集資款、攜款逃匿的、轉移資金、隱匿賬目搞假破產、假倒閉的等等。三是數額標準。個人詐騙10萬、單位詐騙50萬的,構成犯罪。

其他兩類犯罪,日常並不多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證據方面要重視:主體條件是公司、企業及其發起人或股東;客觀行為上要有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等行為;數額要求500萬以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證據方面要重視: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客觀行為上,沒有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或債券;數額要求50萬以上或30人購買。個人認識,不妥之處,多指正、留言。

大家通常所說的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指一類犯罪行為。多數都是涉及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相關牌照,強調擾亂金融秩序,以吸儲或變相吸儲其實是在干金融機構乾的事情。而集資詐騙罪,則是強調虛構某種事實或項目,進行集資的行為。如果確實是有犯罪行為,你所看到的宣傳單,你的打款單,別人的,會議資料,能夠證明項目編造的材料,或者集資後資金挪作他用的一些證據材料都可以是證據材料。不一定要有特定形式。注意刑事處罰中所說的集資往往指向不特定人群集資,小範圍特定人群的募資未必構成,有詐騙行為除外。

參考: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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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圍繞「非法」和「集資」的相關證據。

例如,給客戶的融資合同,存款單據,銀行流水,現金日記賬,各種宣傳資料單頁以及錄音錄像等。

上述證據是證明當事人有融資行為,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證據。

另外,最好是有銀監局給出的認定,有無金融服務許可,這是坐實其「非法」的重要證據。


目前可以推定集資詐騙的,就推定為集資詐騙了,根本不考慮合同的有效性。不夠推定集資詐騙的,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處罰,將同一種行為分別定罪?


19.就算你說的是網上借貸,但平台已經搞了自融,就是非法集資呀!這不能否定吧?

答:他怎麼搞是他的事,是否合規有政府監管。我們與平台是電子合同關係。均受法律保護。法人犯法。我們只是受害者。與自融一毛錢關係都沒有。到是運行了近八年的平台。詐取了受害者的血汗錢。在健全的法制監管模式中。實現非集過程。主要靠的與腐敗勾結。與權力勾結而導致的。所以打擊非集主要是針對這幫人。當然站台的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包括主管部門的失職。所以必須為受害者承擔一切責任。而不是出借人自認倒霉呢。按3.15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還是要追究主管部門責任及連帶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及本金。可一條線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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