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专家证人指,当水池注满水后所造成的压力,会对任何楼板均造成相当程度的结构影响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被票控其别墅僭建约百方呎水池一案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控辩双方今在庭上进行结案陈词,控方指水池未经屋宇署批准,而水池装满水时亦会令楼板有结构性损害,水池亦属永久性构筑物。辩方则指土力及结构工程专家供称水池不会造成任何结构性损害,而且容易在一天内拆卸。裁判官总结案件唯一的争议点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筑物,故把案件押后至4月25日下午作裁决。

潘乐陶。资料图片

控方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指被告潘乐陶在涉案期间居住在涉案单位,潘亦是资深及经验丰富的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故认为潘一定知道在其家中构建一个水池需事先向屋宇署申请及批核,但涉案水池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便已兴建在涉案单位的花园。而控方专家证人指称当水池注满水后所造成的压力会对任何楼板均造成相当程度的结构影响。控方亦指,辩方专家的报告分析主要只是观察已移放在沙田仓库的水池,故他并不能认出当水池仍在涉案单位时的零件。

潘乐陶(小图)涉僭建案件唯一的争议点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筑物。

控方补充指,涉案水池构筑物有相当可能对任何楼板造成结构性损害,被告为了楼宇安全理应向屋宇署提交规划申请,以免为楼宇带来任何危险。涉案泳池是设计来让人使用,并不是使用一会儿就能移动至另一位置,可见水池是永久性构筑物。而且水池令楼板超出负荷,被告理应在建构水池前通知屋宇署,并在屋宇署批准后才建造水池。

潘乐陶继续出庭。

78岁被告潘乐陶被控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涉嫌违反建筑物条例 (第123章) 第14(1) 及40(1A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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