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或全残给付200万元』及『伤害医疗给付20万元』的保障

受害人(因车祸受伤的人[不含单一事故的驾驶])因汽车交通事故致身体伤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之保险人依本法规定为伤害医疗费用给付时,以其必须且合理之实际支出之相关医疗费用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伤害医疗费用给付总额,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前项所称之相关医疗费用,指下列各款费用:

一、健保医疗费: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额、病房费差额1500元/日、挂号费,实务上以实支实付收据为准,收据正本或副本(盖院章,与正本相符章)即可以申请。


二、急救费用:指救助搜索费、救护车费。

三、合理交通费:指转诊费、出院费及往返门诊之合理交通费用,大多以计程车收据为准,总金额两万为限(不含国术馆)

四、看护费用:包括特别护理费、看护工费、近亲或他人看护之合理费用,以伤势需人看护为主并经[医师证明]确有必要者为限,每日以1200元为上限,最高以30日为限。

五、其他:义肢、齿器材(五万为限)、义眼(每颗一万为限),住院膳食费(每日以180元为限),医疗器材(两万为限)

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规定给付范围之医疗器材(含辅助器材费用)及非具积极治疗性之装具:以新台币二万元为限。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3条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身体残废,其残废程度分为十五等级二百项,

并依附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之规定。
   
前项各等级残废程度之给付标准如下:

一、第一等级: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第二等级:新台币一百六十七万元。

三、第三等级: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四、第四等级:新台币一百二十三万元。

五、第五等级:新台币一百零七万元。

六、第六等级:新台币九十万元。

七、第七等级:新台币七十三万元。

八、第八等级:新台币六十万元。

九、第九等级:新台币四十七万元。

十、第十等级:新台币三十七万元。

十一、第十一等级:新台币二十七万元。

十二、第十二等级:新台币十七万元。

十三、第十三等级:新台币十万元。

十四、第十四等级:新台币七万元。

十五、第十五等级:新台币五万元。


第6条
  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给付为每一人新台币二百万元。
第7条
  本保险每次因汽车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及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金额,
  合计最高以新台币二百二十万元为限。

若因车祸发生造成头部、颜面部或颈部受损伤,导致遗存(显著丑形)女性可理赔至60万元,男性可理赔至37万元。

「显著丑形」依下列范围为准:

(一)在头部遗存直径八公分以上之瘢痕者。
(二)在颜面部遗存直径五公分以上之瘢痕,或八公分以上之线狀痕,或不同部分之线狀痕合计达十二公分以上,或直径三公分以上之组织凹陷者。
(三)在颈部、下颔部遗存直径八公分以上之瘢痕者。)

车祸若不幸发生对方肇事逃逸,或对方并无投保强制险的情况,被保险人亦可向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会申请补偿金,事故发生二年内接可申请理赔。

强制险理赔不分道路责任或事故当事人造成的过失,皆可申请理赔,但事故发生时请务必记得要向警察备案。


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哪些人「可以」申请强制险理赔?

依交通事故可分为:

1.单一交通事故(例如:撞到路树):

(1)车外第三人(例如:路人)可向承保该车强制险之保险公司申请。

(2)车上乘客可向承保该车强制险之保险公司申请。

(3)驾驶人「不能」申请理赔。

2.两辆(含)以上汽车交通事故(例如:车子擦撞):

(1)车外第三人(例如:路人)或车内乘客均可向任一辆汽车投保之保险公司申请。

(2)驾驶人除了本车投保之保险公司以外,可向其他任一辆汽车投保之保险公司申请。

(即驾驶人投保之保险公司不理赔驾驶人本人)


强制险[不理赔]?

受害人或请求权人有下列情形时,强制险不予理赔:
1.故意行为所致。
2.从事犯罪行为所致。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给付保险金:
1.肇事汽车无法查究者。
2.肇事汽车非被保险汽车者。
3.肇事汽车之保险人无支付能力者。(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好友人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