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与水果

  新闻案例指出,一位林女士10多年前结婚,5年前离婚,今年初丈夫向法院声请她给付子女的扶养费。林女则指称,前夫在5年多前和一名女子通奸生子,反向法院对二人人诉讼求偿100万元。

  不过,法院审理后,其前夫表示于婚外情和女友交往不久后,就有告知前妻,希望双方好聚好散。其次,前妻当时为挽救婚姻,也有找婆婆出面协调,却协调没有结果,双方后来达成分手协议,先行分居,隔了一年办理离婚。前夫并表示和外遇对象生子一事,前妻也知道,更何况已经过了五年,其权利已时效消灭。前婆婆到庭作证说明,当时林女想要挽回婚姻,有找伊求助,还告知丈夫和外遇对象之住处,前婆婆认为双方复合机率不高,曾问媳妇是否要提告,后来没下文。

  类似通奸或外遇情形,在法律上配偶得主张自已的配偶权受侵害,请求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赔偿。实务判决意旨谓:「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又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8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195条第1项、第3项亦有明文。又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关系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与他人发生足以破坏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行为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关系之义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该第三人与不诚实之配偶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不过,主张权利时,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民法第197 条第1项定有明文。所谓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知,是指明知而言。换句话说,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应以请求权人实际知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算。在此案例,法院认为林女早在5年多前就知悉前夫婚外情生子之事,只是当时没提告,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是2年,如今己过了5年多,所以林女的请求权因2年时效消灭了。

  此故,类似侵权行为的请求,若无法和解又欲主张赔偿,请尽快向法院诉讼,否则时效经过而消灭再来诉讼,会被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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