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员工侵占我的款项,我可以要求加盟总店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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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弘先前曾委托甲仲介公司即包你赚房屋台北文山加盟店之业务员小王处理房屋买卖事宜,耀弘觉得小王办事俐落,遂再请其处理座位于士林区之房屋,并授权小王至买方家收取款项,不料,小王至买方家收取土地增值税300万元、尾款700万元之票据后,竟存入自己帐户并转出取走该笔款项,嗣后更消失匿迹。

 

耀弘前往甲仲介公司商议赔偿事宜,甲仲介公司之老板面有难色地表示,小王不只侵占耀弘的款项,尚有多笔买卖价款尚未收回,实在无力赔偿。

 

耀弘满脸忧愁的踏进律师事务所,看到林律师后,立即询问:是否可以告该加盟店的加盟总店,即包你赚国际仲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负担赔偿责任呢[1]

 

加盟总店不赔,公平吗?

依照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所谓加盟经营是指经纪业之一方以契约约定使用他方所发展之服务、营运方式、商标或服务标章,并受其规范或监督;又经纪业应将其仲介或代销相关证照及许可文件连同经纪人证书揭示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其为加盟经营者,应并标明之[2]

 

加盟总店授权他人使用其所发展之服务、营运方式、商标或服务标章,为确保其服务品质,及品牌之一致性,通常会设计相同之店铺外貌及装潢,要求加盟店依加盟总部之企业识别系统设装潢施工、或于契约书上设计制式之表单;并要求员工应著加盟体系之制服、接受加盟总部认为有必要之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遵守一定之规范。

 

曾有法院实务见解即认为若加盟店之受雇人因执行买卖仲介职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能向加盟总店求偿者,无异使加盟总店仅享因消费者信赖及加盟体系庞大所带来之巨额商业利益,却毋须对加盟店之侵害行为负责,不符公平原则[3]

 

学者黄淳钰亦表示:「从理论来看,总店因加盟店受雇人而扩张其活动且因此受有利益,又加盟店之受雇人所引发之损害又是在雇用人活动及影响所及的领域之内,则总店当然较受害者更亦知悉该损害发生之过程及承相当风险,总店当然对因此可能造成的危害负其责任,又据总店与加盟店受雇人之伦理关系等等综合考量,要总店为加盟店受雇人侵权行为负受雇人责任,应无可议之处[4]。」

 

因此,如加盟店之受雇人发生侵害消费者之侵权行为,加盟总店不用赔者,从公平角度、风险控管、利益衡平等观点来看,并不公平,也不合理。

 

耀弘可以如何主张呢?

依民法第188 条第1 项前段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且民法第188 条规定之雇用人连带赔偿责任,系为保护被害人,避免其于向一般经济能力较差之受雇人请求赔偿时,无法获得赔偿而设;故此之所谓受雇人,并非仅限于雇佣契约所称之受雇人,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系受雇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号判例意旨参照)。易言之,所谓之受雇人,只要客观上受雇用人之选任、监督而为其服劳务之人即是,不问是否订有雇佣契约、劳务种类如何、期间长短乃至有无报酬,均有其适用。再者,所谓监督,系指对劳务之实施方式、时间及地点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的监督而言。

 

因此,如小王在执行房屋仲介业务阶段,系以包你赚房屋台北文山加盟店之营业员职衔为之、甲仲介公司亦有悬挂包你赚的房屋字样、包你赚房屋的标章;且甲仲介公司尚将小王之人事资料提供予包你赚国际仲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审核,进行职业训练,如其审核不合格,包你赚国际仲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约要求甲仲介公司不得聘雇小王者,耀弘似可举此主张小王系受包你赚国际仲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选任。

 

另外,如小王应接受在职训练或遵守一定之规范,包你赚股份有限公司得进行不定期考核,如有违或考核不合格者,包你赚国际仲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约要求甲仲介公司不得聘雇小王者,耀弘似可据此主张小王系受包你赚国际仲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选任。

 

综上,耀弘得考虑依上开说明主张小王系包你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其于执行房屋仲介之职务过程中,私吞其款项之侵权行为,从而,依民法第188条主张包你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应与小王负连带赔偿责任[5]

 

加盟总部要如何做,才可降低法律风险呢?

对加盟总部来说,依照契约对各加盟店落实相当之训练、查核及监督,应是降低此种法律风险之首要。

 

但离危险发生源处最近者恐怕系各加盟店,且加盟店依照劳动契约对于个受雇人之选任或得以管理监督之权限更为全面及广泛,从而,加盟总部针对加盟店受雇人侵害他人权利部分,或可考虑于契约中约定加盟店应负一定之最终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负担比例应为全数、抑或一定之比例,始属公平合理,恐怕需具体个案判断。

 

此外,经笔者询问锭嵂保险经纪人公司之保险业务员陈慈徽小姐,其表示就加盟总部之赔偿责任部分,要视受雇人可能造成侵害态样,与保险公司个案商谈需投保之保险类型,俾利控管法律风险;也可考虑视其面对的风险态样,考虑要求加盟店保公共意外责任或员工诚实保证保险。又,经笔者询问三商美邦人寿保险业务员吴孟修主任,其表示此部分总店或许可以要求各加盟店投保员工诚实保证保险,亦可降低赔偿时所需面临之法律风险。

 

经营加盟业务,契约是控管法律风险之重要关键

许多店家者,经营上获利后,即希望透过加盟方式开疆辟土,但,如何控管加盟店之服务水准,以及合理控制法律风险等观念,却十分缺乏,导致面临相关消费者求偿时,无法合理控管其法律风险,并损害甚钜。

 

善意提醒加盟总店,应重新审视契约,并将上开法律风险控管之观念纳入经营中,适时请教法律顾问,避免因不懂法律,反而蒙受其害。

 

 

 

[1] 以上案例仅为虚构,与具体事实无关,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又经网路及经济部商业司公司登记资料检索,105.09.10间尚无「包你赚」名称之公司。

[2]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4款、第8款及第18条。

[3] 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69号判决。

[4] 黄淳钰,不动产仲介业总店之雇用人责任-以加盟店受雇人侵权行为为中心,月旦法学杂志(No.219)2013.8,页156

[5] 相类似见解之案件尚有: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18号、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2号、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97号、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57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64号。另学者黄淳钰表示,至期撰写上开文章止,最高法院与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均采总店对于加盟店受雇人应负民法第一八八条雇用人责任之肯定见解,参注4,页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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