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官,法庭,法槌。(图/视觉中国CFP)

▲民众若超过法定请求权2年时效,即使有理恐怕连法官都难帮上忙。(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申请保险理赔要把握时效,而当被保险公司拒赔谈不拢时,更得掌握在规定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免得像这些保户无法顺利拿到上百万、逾千万元的理赔金或是保费。

新北市余姓读者询问《ETtoday保险云》记者,其所购买的投资型保单因为要保人、被保险人非本人亲签的状况,是否可以主张契约无效,退还1,700多万元保险费。该案委由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的律师林李达阅读保单等文件之后,因为其向保险公司申诉后,未在2年内向法院控告保险公司,而难以再主张退还。

而台湾高等法院有个保户败诉判决的理由,也是单纯的「没有在2年内」控告保险公司,丧失请求理赔保险金的权利。

有位周姓保户于医院精神科治疗,是以「日间留院」方式住院全天322天、半天16天,合计338日,而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98万4,000元、出院疗养保险金18万元,合计116万4,000元。

寿险公司则是认为保户仅仅是「日间留院」,并未达到「住院」程度,拒绝理赔保险金,而双方闹到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经过调处之后,认定保险公司应理赔保户51万4,000元。但保户不接受此金额,便仍继续去电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全部医疗费116万4,000元,但都未获保险公司同意。

等保户欲透过法院而希望获得理赔较高额的保险金时,结果法官以超过法定请求权时效为由判决保户败诉,落得连一块钱保险金都拿不到的窘困。

《保险法》第65条

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说明,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者,自保险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险发生后,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之请求,系由于第三人之请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受请求之日起算。

《保险法》第105条-保户可解约拿回全部保费的帝王提款

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就是要保书上的被保险人签名不是本人亲签),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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