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牢笼,自由。(图/视觉中国CFP)

▲受刑人入监前专业技能的延续与在监学习并取得专业技能,是改善出监更生人生活且防止再犯的利器。(图/视觉中国CFP)

受刑人在监服刑必须要有相当的作业,是全球各国对监狱行刑的正常规范,借以矫正受刑人生活习惯及养成自立自足的技能,以免出狱后因无力生活而再度犯罪。以下提出联合国或其他先进国家足以借镜的不错作法,供我国狱政改革参考。

联合国对受刑人的在监作业,于《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规定监狱作业的基本原则,应使受刑人增加出狱后的谋生能力、所受职业训练受刑人获得实益、监狱作业的组织与方式,尽可能与外界同种作业相似、尽量让受执行人应能选择自愿的作业。而对于工作权的保障则是作业中的安全健康保障,应与自由职工同等适用;对作业所受之损伤应订赔偿办法,且须不低于自由职工所订的条件;对作业报酬应有公平合理的制度,且应准许受刑人得使用部分报酬,购买奉准的物品及准其寄送部分供给其家用,而其余报酬则由机构当局保管作为储金,释放时再交其本人。

日本在2006年也大幅修正《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人等处遇法》,为积极促使受刑人回归社会,而对受刑人的作业特别加强外部通勤作业,及外出(宿)等相关规定,即在无设施职员等陪同下,增加其与社会的交流或合作,例如对于已符合假释规定的受刑人,准许其在设施外单独通勤作业、外出或外宿。当然也有相当的限制规定,例如有违反特别遵守事项时,得随时终止(第96条)。受刑人于外部通勤作业的薪资,虽归属于国库,但在释放时得依法取得相当金额的劳作金(第97条)。

美国则在1998年8月25日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宾州匹兹堡地区法院驳回受刑人贾马尔(Jamal)控诉不得禁止其著作的案件判决,认为美国监狱原则上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监前的专业与职业活动,并不得检视受刑人自监狱中寄出的信件。上诉法院认为,贾马尔的著作内容不会影响监狱资源或监狱系统的有序管理,且监狱有其他的替代方案来解决这个安全问题。故监狱以商业或专业规则管理与合法的刑事利益并无隔阂,因此撤销宾州地区法院关于此问题该部分的命令。

美国在2016年已有37个州允许监狱承包企业的业务,但美国对监狱受刑人的工作还未视为劳动,因此没有任何劳动法规的保障、社会福利、保险或伤亡赔偿金,且受刑人工资都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联邦监狱的受刑人工作时薪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为0.93至4.73美元,该年法定最低时薪为5.15美元)

至于北欧国家因对受刑人奉行的是人性化的改造理念,他们相信人性化对待犯人能够达到最好的改造效果。挪威的哈尔登监狱(Halden Prison)号称「全世界最好的监狱」,其人道设备让受刑人在监生活与外界生活并无太大的落差,其作业矫正宗旨是「表达、灵感、创意、设计与理念」,受刑人在狱内自给自足的赚取薪资,大幅减低国家的人事开销。即便是简单的作业,像打扫或煮饭,在2015年间每天仍可赚取60挪威克郎(约新台币233元),每月收入也将近新台币6千元。

先进国家的狱政重视受刑人入监前专业技术的延续,但我国依《监狱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唯一能延续入监前专业与职业活动的,可能仅有「著作」而已(《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81条第3项)。但在入监前即有专业资格及技能的受刑人,并不仅限于作家,其他像医学、法学、建筑、科技、金融等,这些具有相当专业的受刑人,如因入监而无法施展专业技能,可能造成社会损失。

前法务部长邱太三曾公开表示,矫正署每年将编列约新台币7千余万元,办理堆高机、烘焙、木工、陶艺、水电空调、室内配线、电脑绘图等26项职业训练,且辅导受刑人考取证照。此外,更响应政府长照政策,与各医院及大学院校合作,办理看护训练课程,以协助其考取看护证照。由此可知,受刑人入监前专业技能的延续与在监学习并取得专业技能,是改善出监更生人生活且防止再犯的利器,不应以较高社会道德而任意剥夺更生人取得专业技能资格,免于造成二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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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人权影音专访--李永然律师。李永然,黄隆丰(图/记者季相儒摄)●李永然(左),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黄隆丰(右),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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