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昨(六)日通过《船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点是将原条文涉及对身心障碍者歧视性意涵的「残废」用语修正为「失能」或「障害」。

行政院昨天通过《船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是参考《联合国二○○六年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五条》有关保障身心障碍者获得平等与有效的法律保护,使他们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等意旨,针对《船员法》内涉及对身心障碍者歧视性文字配合修正,相关修正条文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赖清德指示,此次修法对保障身心障碍者获得平等与有效的法律保护有所助益,应加速推动,特别责成交通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争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交通部科长杨德明补充,此次《船员法》修正过程,历经多次邀集航运相关产官学界及身心障碍团体凝聚修法共识,除将整部法中共有六个条文,具有歧视性字眼的「残废」用语,修正为「失能」或「障害」,另考量受辅助宣告者,未必影响其执行船员职务,爰删除雇用人得强迫其退休的规定,并将身体残废不堪胜任的认定方式,修正为经航政机关委请相关专科医师鉴定,有客观事实足认其身心状况不能执行业务等事项,以进一步维护身心障碍者的权益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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