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六)日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是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障害」。

行政院昨天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是參考《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有關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使他們不受基於任何原因的歧視等意旨,針對《船員法》內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文字配合修正,相關修正條文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此次修法對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有所助益,應加速推動,特別責成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交通部科長楊德明補充,此次《船員法》修正過程,歷經多次邀集航運相關產官學界及身心障礙團體凝聚修法共識,除將整部法中共有六個條文,具有歧視性字眼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障害」,另考量受輔助宣告者,未必影響其執行船員職務,爰刪除僱用人得強迫其退休的規定,並將身體殘廢不堪勝任的認定方式,修正為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等事項,以進一步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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