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29日大纪元报     生活法律专栏
刊登本所所长田俊贤律师「青少年沦为诈骗工具,家长当心须负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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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如下:

现今父母忙于工作,无法即时督促孩子防范诈骗、建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因此诈骗集团趁暑假期间,常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及经济条件较差等特性,打著「高薪无经验可」、「轻松致富、高额奖金」的口号,诱惑青少年加入诈骗行列。

较常见的青少年涉及诈骗行为态样,包括:(1)租借个人金融帐户给诈骗集团使用,将提款卡连同密码租借给诈骗集团,成为行骗的人头帐户;(2)担任诈骗集团的「车手」,假冒为检察官、法院书记官或法院执行处人员,谎称需监管被害人之帐户存款,由青少年亲自出面向被害人取款,再转交给集团干部,或由青少年负责至ATM提领诈骗不法所得。 

刑法方面,往往这些青少年会因其提供提款卡、密码给诈骗集团成员的行为,而成为了帮助诈欺的被告。至于青少年担任车手者,法院认定车手与其他诈骗集团成员间属于共同正犯的关系,均成立诈欺罪。 

民法方面,子女未满2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负责提领诈骗款项的车手或假冒公务员,其在提领款项或诈骗时,具有识别能力,有认识金钱来源并非合法,就必须对被害人负起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若无法证明其对于未成年人车手的监督并未疏懈,或无法证明即使对未成年车手尽到相当之监督,仍无法阻止相同的结果时,依据民法第187条第1项规定,应与未成年车手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有案例是未成年车手仅分得1万元,父母却遭法院判须连带赔偿被害人230万元,房子还遭查封拍卖,损失毕生积蓄,实在是得不偿失,父母平常要注意子女言行,千万不能将子女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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