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採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並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

資產證券化交易比較複雜,涉及的當事人較多,包括:

(1)發行人:也稱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託人(SPV):這是指接受發起人轉讓的資產,或受發起人委託持有資產,並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選擇特定目的機構或受託人時,通常要求滿足所謂破產隔離條件,即發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3)服務商:為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特定目的機構通常聘請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池中的現金流日常管理。

(4)資信評級機構:資產支持證券由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其設立、市場准入、從業人員資格以及業務規程等均需法律作出規範,對證券的資信評級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作用甚巨。一方面需取得資信等級才能發行證券、結果影響籌資成本,另一方面協助一般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此類機構負責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為此要向特定目的機構收取相應費用,並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證券化交易中,並不需要外部增級機構,而是採用超額抵押等方法進行內部增級。

(5)承銷商:承銷商是指負責證券設計和發行承銷的投資銀行。如果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較大,也可能會組成承銷團。

(6)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即證券化產品發行後的持有人。

自2005年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操作以來,我國已陸續出現不少資產證券化的成功案例。試點有條不紊地推進,在制度法規、基礎建設、各部門協調配合等設計的主要方面,為該項業務發展與成熟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嘗試。

2013年3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較之於2010年的舊指引趨於完善和放鬆。

2014年2月,為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政府職能轉變要求,證監會公告取消了證券公司專項投資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審批也相應取消。

2014年3月7日,證監會表示,將全面推動資產證券化深入發展,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證券化等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加強立法研究和立法建議。

2014年8月1日,證監會主席表示,國務院7月23日會議對激發實體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活力有重要意義。證監會出臺十條措施落實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其中第十條明確: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棚戶區改造,重大設備租賃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到交易所市場上市。

鑒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方式相應轉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2014年9月26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修訂稿)》以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規則,明確將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事前行政審批改為事後備案。同期,基金業協會也發布了備案管理辦法、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等自律規則,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式進入備案制時代。在新的業務規則體系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不再經行政審批,大幅縮短了業務流程,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在2015年起迎來了爆發性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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