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會判死刑


如果只是普通的致人死亡的事故,沒有逃逸,那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


最高有判死刑的


涉嫌交通肇事罪,有三個量刑幅度:

1、第一個量刑幅度: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第二個量刑幅度: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第三個量刑幅度: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後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一、刑事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該司機醉駕且逆行,已經違反了交通法。

《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該司機撞死兩人,撞傷一人,已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司機撞死人後逃逸,已觸犯了刑法。

鑒於司機已經觸犯了刑法,公訴機關(即檢察院)應該會對他提起公訴(就是上法院告他)。

因此,刑事方面請積極配合公訴機關調查取證。當然,案發以後報警是必須要做的。

二、民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醉駕屬於全責,撞死一人即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看傷亡人數、自首還是逃逸、賠償等情況。如果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會判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由於交通肇事較重,所以不以危險駕駛罪而以交通肇事罪判決的可能性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如果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在2009.09.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對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統一規範。

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佈的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衝撞,造成重大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後,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的安危,繼續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二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後,為逃逸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後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行駛,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當裁量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製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電應當有所區別。此外,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而是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主要考慮到二被告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三、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對4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後,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並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係,對於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本意見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醉駕致人死亡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二)、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醉駕而致他人死亡的,那麼執法人員就會直接按交通肇事罪來進行處罰,但對於會如何判決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定,只要在犯罪了之後而選擇自首並且還積極的賠償,那麼是會在原有的刑法上有所減輕,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只考慮最高嗎?那我開個腦洞吧。

張三,男,已滿18周歲。某夜,張三喝多了,開車上路,刮到一個小車。張三心想,荒郊野嶺,沒監控,溜了溜了。

張三駕車逃跑時路過十字路口,未控制車速,撞上一羣行人致數人當場去世,若干人重傷。張三慌了,棄車跑路。

若干小時張三落網。

張三未取得被害人方的諒解

張三於若干日後被執行死刑。

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節特別惡劣。


如果醉駕撞死一個人,沒有逃逸行為,一般一年左右。建議爭取諒解,有助於緩刑。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和115條

未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上司。

開車撞死一個人,家屬堅決不寫原諒書,最後判二緩一,賠了一百多萬,他沒事,還能繼續開車……這是我沒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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