泻药,答案是肯定的,你要负责。

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当你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你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著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而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首先是出借银行卡你需要担负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然后是针对洗钱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了,即使你真的没有参与对方的犯罪过程,你也很难说清,摆脱不了干系……现在开个卡真的不难,能不借最好不借,一旦对方真的拿去犯罪了,到时候你很容易百口莫辩。当然最后如果经过警方调查认定你确实不知情,是会做无罪判定的,但对于你个人的生活和声誉肯定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影响。


近年来网路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路违法犯罪行为情形越来越多,而这种犯罪均需要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分子肯定不会使用自己的卡进行结算,因为这类账户往往涉及的交易流水很大,所以他们就会通过诸如租银行卡或者买银行卡的方式去用别人的卡进行结算业务。

很多人,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一听到买银行卡或者租银行卡还能有获利,就想著反正办理银行卡又不收费,于是就办理多张银行卡出售去获利,而你出售的这些银行卡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路赌场等信息网路犯罪,一旦这些人事实犯罪,你也会被认定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路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

很多人案发后会理直气壮的说,他给他卖卡时对方也没有告诉我用这个卡干违法犯罪事情,自己压根不知情。试想一下,这些人为什么不用自己或者家人的银行卡,而且出钱去购买或者租用别人的卡呢?肯定另有原因。而且,我国银行业管理法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如果自行出售出借肯定要承担相应后果。

而出售银行卡行为本身,会根据方式客观情况去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者说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认定共犯的前提是你对上线事实犯罪因为明知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实践中,出售银行卡的人大多数都是为了贪图小利,并不是真正为了实施犯罪,或者说对犯罪行为本身不知情,所以,基本上都是构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那么,该罪名法律规定和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伺服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来,这个罪名法定刑本身不重,并且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为前提。

很多情况下,购买你银行卡的人并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有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你主观是明知的。最常见的就是,正常来说,办理一张银行卡是不需要或者说成本费用很低的,但是你出售一张银行卡给你2000或者更高的费用,交易价格明显不正常。

提醒大家,切不可因贪图一时小利而将银行卡出借给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这个社会现实又复杂,可能一不小心你就会涉嫌犯罪,而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就不是小事,毕竟刑事犯罪涉及人的自由、名誉,甚至可能会影响后代,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子女后代的利益,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保护好自己!


有偿、多次出借自己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一旦银行卡被用于流转犯罪违法所得,出借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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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与你有关,不排除会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是不允许出租和转借的,若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即使对他人所做之事不知情,也会受到牵连。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黑社会,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还为其提供账户,或者用其他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及收入来源的将会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此外罚洗钱数额的20%。

  如果你一时好心,把卡借给别人,而他却用来进行一些不正当的大额频繁收支。但是卡的主人是你,所以最后倒霉的还是你奥。你将会被上报央行,在所有银行都会被拉进黑名单,到时候连公积金都会取不出来。

  你肯定会觉得冤,自己借卡的时候又不知道人家拿去干这个了。但是,谁会为你作证呀。到时候就是百口莫辩了。所以,不要再把自己不用的银行卡好心借给别人了。以免赔钱又坐牢!


银行卡是不允许外借使用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是犯罪行为。

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情节严重会构成什么犯罪?

会涉嫌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路犯罪活动,仍办理了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及网银、U盾各一套,后因对方拒收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遂将剩余3套以每套人民币1200-15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上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余元。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告人提供的3套银行卡共涉及诈骗被害人5名、诈骗总额人民币440余万元,流水总额为人民币1620余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先才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华为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刑初862号刑事判决书

所以律师提醒,不要出借你的银行卡,如果银行卡用于犯罪行为,出借的行为会导致你承担刑事责任。

苏佰林律师:朋友向我借银行卡,说做流水账。不知道对我有没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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