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跟我媽2006年離婚,當時有一套房子應該是分給我爸了,我也是歸我爸扶養。之後我媽媽2020年病逝了,我繼承全部遺產,這個沒問題。

後面2021年我爸有個想再婚的對象,她有個已經結婚的女兒,現在兩個人沒領結婚證,她女兒結婚的時候買房子沒錢我爸給拿了二十萬(應該是沒有借據之類的)。我想麻煩各位第一個問題就是,這20萬屬於什麼性質?贈予?然後第二個問題就是,如果他們領證不進行婚前財產公正,那之前那套房子我是只有三分之一繼承權是嗎,其他財產呢?如果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話,又是怎麼分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謝謝各位


根據你的表述,你爸給繼女拿的20萬沒有借據,如果給的時候他意識清醒,會被認定為贈予。

至於你爸的房子歸屬,要視情況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房子是你爸和你媽沒離婚的時候買的,他倆離婚時沒做離婚分割登記,理論上說,房子仍是他倆共同財產,和你後媽無關。如果離婚時已經進行了分割,則屬於你爸二婚前的個人財產,按照現行繼承法,在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前提下,你後媽和你都有繼承權(你後媽的女兒有沒有繼承權取決於她和你爸爸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係)。如果你爸二婚後又被你後媽忽悠,搞了夫妻加名,那未來等他去世後,你們幾個繼承的只有屬於他那一半份額。另外一半份額是你後媽的。


20萬你爸的,你是沒啥決定權的,你爸想要討回來,沒有借條有轉賬記錄的話照樣可以去法院起訴借款,決定權在他。你爸的房子,婚前財產,做不做都是婚前的,百年後分遺產嗎沒有遺囑你一半,後媽一半,後媽的女兒沒有的,成年後的繼子女沒繼承權的。


嘗試回復您的問題。

1.所稱20萬如為您父個人財產,性質要取決於他當時的其實意思和與對方的約定。不能簡單的認為是贈與或借貸……如果後續對此發生糾紛,涉及舉證的問題。

2.夫妻財產約定並非一定需要公證。

3.如果房屋是您父個人財產,又沒有其他約定或遺囑,您作為繼承人可以與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包括房屋在內的全部財產。因雙方結婚時女方子女已成年,未形成扶養關係,其不能成為繼承人。

4.具體您的份額,要結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的數量以及有無多分或保留等情況。

供參考。


之前的20萬,沒有借據之類的,全是贈予。

其次,如果他們結婚,你是二分之一繼承權,配偶的子女沒有繼承權。


你爸爸的錢,你就不用費心了。

一切取決於他個人。

包括房子,都是遺囑可以處分的。


只要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就享有法定繼承權。


借款看你父親借款時真是意思表示是什麼,如果走到訴訟階段要看證據;是受贈人舉證證明是贈予,法律對贈予要求的證明標準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果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相互之間不存在繼承,撫養關係是指繼子女未成年,雙方共同生活。

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轉化為共有財產,除非你爸在婚後和你繼母又簽訂贈予或者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後證據類似公文書證,相比私文書證證據效力更高一些,並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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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20萬元,如果主張借款的話,需要有借條這類的債權憑證,不然很容易被認定為贈予。

2、關於房子的繼承權,即使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這房子屬於你父親的部分屬於你父親的婚前財產,你父親的再婚對象和她的子女都沒有繼承權。


1、關於20萬元,如果主張借款的話,需要有借條這類的債權憑證,不然很容易被認定為贈予。

2、關於房子的繼承權,即使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這房子屬於你父親的部分屬於你父親的婚前財產,你父親的再婚對象和她的子女都沒有繼承權。


問題一,關於20萬如果您父親沒有借條,有轉賬記錄和其他如電話錄音、微信等證據證明,可以主張借款要求返還,重點是您父親是權利人,只有他可以主張借款返還。

問題二,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分清個人婚前財產,不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相混淆,避免離婚時發生糾紛。如果在二婚前房產所有權只屬於您父親,房產是您父親個人所有,那就是您父親的個人婚前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無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如果您父親再婚,即使是婚前財產,去世後房子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他配偶(你的後媽)有繼承權,可以和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一起對房產享有繼承權,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各自繼承三分之一。

謝邀!如需要可以關注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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