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你这个行为是寻衅滋事,跟正当防卫没有一毛钱关系,造成后果了,肯定是故意伤害。

你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报警!

我国法律是绝对不赞成复仇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参考今天新闻

最高检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解释


这个问题估摸著没什么人会关注,也没什么人会回答,所以我在这就当和你唠嗑著瞎叨叨。

首先我并不懂法。

我知道的一般都是身边实实在在发生过的事情。

首先把你说明的事情过程分割一下,

第一,你被人羞辱了,打了那个人一巴掌,

然后他叫小混混准备和你打架,

你又带刀伤人。

「你被人羞辱了」,我从其他的回答里看到,你是被骂了两句,当然这都是废话。

你不管被骂了几句,怎么骂的,基本都是废话。

问题是,是对方先踢了你一脚,还是你先给了对方一巴掌?

谁先出得手,就是谁的问题。

警察问话,不是问你前因后果,问的是「谁先动的手」。

「他先骂我长得丑...」「谁先动的手?」

「他无缘无故说我影响到他了....」「谁先动的手?」

所以不要纠结他骂你的是什么话,想想谁先动的手?

谁动谁就没理,就得背锅。

再看后面,他准备叫人和你打架。

到底是约架还是说当场就叫人要打你了?这个很关键。

当场就要打了,那没话说,那打起来就打起来了。

如果是约架,那你为什么不报警?

当场就打起来了,你没有准备,完完全全的是受害人,那哪怕是拿刀伤了人,那你也是有理的,还是大道理。

如果是约架,那不好意思,你和他基本同责,聚众闹事,再加上你动刀子,见了血,你的责任会很大,至于多大,得看受伤者的医院验伤结果。

其次,是你刀的问题。

如果刀达到管制刀具的规定,那我就不多费口舌了,本身带著就是违规事项。

如果没达到,那你的刀是随身携带的还是因为本次闹事,特意携带的,那就是说你事前就是想用这把刀伤人的;不是特意携带的,就是平时削水果的,只是当时情况危急,本能的拿出来,又一不小心伤到了人。

一样的结果,两种说法,那结果的偏向是完全不同的。

我不懂法,我只能给你简单的说明一下我所知道的。

再者,有关法之类的东西,宁可去百度也不要来知乎问东问西。

以上。


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为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而且过于绝对。如不法侵害的发生不能因防卫人不当行为引起,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夜入人家」的盗贼只要没开始奸淫掳掠、户主就不能杀伤之等等等。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中国司法实践中,常因「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相互斗殴」,对于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则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评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在量刑上寻找平衡,如此的结果,就是大批有关口角、赌债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当防卫,却被认为是斗殴。只有完全清纯无辜的受侵害人才会被认定是在进行正当防卫。这也是为什么众多高利贷催债者敢于以各种违法手段催债,就是因为被侵害者根本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是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于行使、积极行使的一种权利,在可以防卫也可躲避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并不该影响对于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它是基于「『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有关「正对不正」的法律制度。但中国司法实务中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是否正当防卫坚持「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能够选择闪避却不躲避,案件的发生就被认为是自卫者而非侵害者选择的结果,自卫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主观上有「你要打就来打」的斗殴故意。总结了有教材意义的案例的论文《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确阐述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标准是「退避不予还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携带自卫器械是一种防范措施,针对的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只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携带自卫器械的防范措施是否发生结果取决于其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则准备的器械不会派上用场。如果不是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就不该算有犯罪意图。但既然中国司法实践要求「能躲避就不防卫」,那么常备自卫器械自然是「预见险境、能避却不避」,也是「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了。《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对「备械自卫」的评价是:「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防卫过当」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言:「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很多学者还曾杞人忧天此法条会被滥用。但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自卫者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脱不了「防卫过当」甚或「故意杀人」的罪名。因为法院对实施自卫的被告常寄厚望,总会要求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行为时,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确判断,同时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防卫程度必须精准地与接受的侵害有等同效果。例如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在面临一个能身中数刀不倒的壮汉手持菜刀砍来时,夺下菜刀后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苛刻限制五: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故意伤害」等罪名。

西方国家有「城堡原则」,房屋居住者有权使用致命武器保护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古代也有「夜无故入人家,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条款。但在中国当代,虽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自卫时杀伤免责的「特殊防卫权」,但如果凶徒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户主却不能对他有所杀伤,否则也难脱「故意伤害」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入室强奸、抢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私宅」只算暴力犯罪预备而非实践,所以户主就只可以针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实行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不法侵害人的强奸、抢劫等预备行为实施防卫。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按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干部杨毅伟2012年的文章所述,「正当防卫」在中国的窘境,与司法技术限制不无关系。司法体系内侦查工作以「破案」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标准则是「谁干的」、「捉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发生,侦查机关往往能够迅速「告破」,既缺乏动力去查清全案事实以准确定性,同时也因司法资源不足、基层警察法律素养尚不够高的现实因素约束,以「相互斗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既经济又高效。而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后,检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会否定侦查机关「相互斗殴」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相互斗殴」否定「自我防卫」,再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给防卫人减轻处罚以求量刑的均衡。

综上所述,题主的情况,虽然你是被人羞辱,但你还是打了那人一巴掌(限制1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然后你选择带刀(限制3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正面硬刚(限制2能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结果还杀伤了侵害者(限制4)。能认定你正当防卫就有鬼了。

所以处理这事的正确姿势是:

1.随身不要带防卫器械。身上也不要带太多现金。

2.对方亮出兵刃之后马上认怂(最好是在有摄像头的地方,比如路口、网吧)。并表示对方想要什么可以提要求。一般小混混都是利令智昏之徒,肯定会要钱。你表示身上没这么多钱,必须回家取。如果对方怕你逃跑,表示要跟你回家拿钱,恭喜你,这事成了一半了。

3.最关键一步来了,把他们带到你家里(要确保家里没有人,免得出意外),确保让他们【自己】从你家里翻出现金带走(决不能你自己掏出来给他们)。

4.报警,报入室抢劫。被抢走多少就实际报多少,不要玩花的,确保前后口供一致性(警察、检查、法院可能会前前后后问你很多遍,一定要一致!)。

上述4步走完,如无意外,对方【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所以要这么麻烦操作,不让对方直接抢完算数,主要是由以下几点:

1.抢劫罪必须符合【暴力】要素。即对方实际动手打你并造成了轻微伤以上的伤害,或者对方亮兵刃了。相较之下还是亮兵刃比较好。引导他们在有摄像头的地方这么做,更能稳固【暴力】的证据。

2.之所以要带到家里,是因为同样是使用暴力抢夺财物,和【抢劫罪】类似的还有个【寻衅滋事罪】。即对方收拾你才是主要目的,抢夺财物只是顺势而为。如果只是在户外给他们点钱,很有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个罪起刑点是被抢走3000块以上,3-5年,比抢劫罪轻多了。而如果是登门入室,那个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入室抢走财务,无论抢走多少,都构成抢劫罪,而且还是从重的那种。抢劫罪起刑点为0,最轻10年。

3.之所以必须让他们从你家里翻出财物带走,是为了证明其【具有抢劫的主观恶意】。如果你自己把钱交到他们手上,这种主观恶意的判定很可能就有问题。另外你也不要提示他们钱在哪里,最好还央求几句不要把钱带走。

4.如果实在不方便让他们到家里,也可以随身带张数额不大的银行卡,让他们押著你去银行提款。不过银行有监控有保安,如此胆肥又缺心眼的混混,可能也不是很多。

总之,暴力、抢夺财物、主观恶意。一定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

最后我想说的是,面对以暴力为武器的流氓,最好的办法是做一个以法律为武器的流氓。


你带刀上阵,最轻的是互殴,重的是故意伤害,可以吃上两年劳饭


当然不是了,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是防卫挑拨。


首先百度法条,其次谁先动手,最后为啥带刀,三条合一,基本上故意伤害你是躲不掉的,捅一刀十年,扎死了无期


先给结论:不是。

第一点,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境中「我」主动将言语冲突升级为实质的伤害行为,对方主动挑衅。我更倾向于认定双方行为应该是互相斗殴而非正当防卫。这点我认为没什么异议。

第二点,哪怕认定存在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其中一个要件是:防卫的手段、强度、后果等方面要与侵害行为相适应。换句话说,哪怕对方先动手「我」也不能无限制防卫。情境中没有提到对方有武器,但「我」使用刀进行防卫,如果没有更多细节的话,我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处理结果应该取决于伤的重不重,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应该就是打架斗殴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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