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你這個行為是尋釁滋事,跟正當防衛沒有一毛錢關係,造成後果了,肯定是故意傷害。

你正確的做法是及時報警!

我國法律是絕對不贊成復仇行為。

關於正當防衛的界定參考今天新聞

最高檢關於正當防衛認定的解釋


這個問題估摸著沒什麼人會關注,也沒什麼人會回答,所以我在這就當和你嘮嗑著瞎叨叨。

首先我並不懂法。

我知道的一般都是身邊實實在在發生過的事情。

首先把你說明的事情過程分割一下,

第一,你被人羞辱了,打了那個人一巴掌,

然後他叫小混混準備和你打架,

你又帶刀傷人。

「你被人羞辱了」,我從其他的回答裏看到,你是被罵了兩句,當然這都是廢話。

你不管被罵了幾句,怎麼罵的,基本都是廢話。

問題是,是對方先踢了你一腳,還是你先給了對方一巴掌?

誰先出得手,就是誰的問題。

警察問話,不是問你前因後果,問的是「誰先動的手」。

「他先罵我長得醜...」「誰先動的手?」

「他無緣無故說我影響到他了....」「誰先動的手?」

所以不要糾結他罵你的是什麼話,想想誰先動的手?

誰動誰就沒理,就得背鍋。

再看後面,他準備叫人和你打架。

到底是約架還是說當場就叫人要打你了?這個很關鍵。

當場就要打了,那沒話說,那打起來就打起來了。

如果是約架,那你為什麼不報警?

當場就打起來了,你沒有準備,完完全全的是受害人,那哪怕是拿刀傷了人,那你也是有理的,還是大道理。

如果是約架,那不好意思,你和他基本同責,聚眾鬧事,再加上你動刀子,見了血,你的責任會很大,至於多大,得看受傷者的醫院驗傷結果。

其次,是你刀的問題。

如果刀達到管制刀具的規定,那我就不多費口舌了,本身帶著就是違規事項。

如果沒達到,那你的刀是隨身攜帶的還是因為本次鬧事,特意攜帶的,那就是說你事前就是想用這把刀傷人的;不是特意攜帶的,就是平時削水果的,只是當時情況危急,本能的拿出來,又一不小心傷到了人。

一樣的結果,兩種說法,那結果的偏向是完全不同的。

我不懂法,我只能給你簡單的說明一下我所知道的。

再者,有關法之類的東西,寧可去百度也不要來知乎問東問西。

以上。


中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衛」是否成立是從最為狹義的角度來把握,而且過於絕對。如不法侵害的發生不能因防衛人不當行為引起,防衛人必須無路可退才能反擊,不能攜帶自衛器械防範,「夜入人家」的盜賊只要沒開始姦淫擄掠、戶主就不能殺傷之等等等。這種處理方式直接壓縮了正當防衛在司法中適用的空間。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衛者在糾紛起因或糾紛升級上具有責任,就算「相互鬥毆」而非「正當防衛」

中國司法實踐中,常因「自衛者是否對不法侵害起因有責任」來判定是否正當防衛。如被告的自衛者在糾紛起因或糾紛升級上具有責任,那麼則認定為「相互鬥毆」,對於被自衛者傷害的不法侵害人則加以「具有過錯或重大過錯」的評價,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以在量刑上尋找平衡,如此的結果,就是大批有關口角、賭債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當防衛,卻被認為是鬥毆。只有完全清純無辜的受侵害人才會被認定是在進行正當防衛。這也是為什麼眾多高利貸催債者敢於以各種違法手段催債,就是因為被侵害者根本沒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對不法侵害選擇「退避不予還手」卻不躲避,就被認為主觀上有鬥毆故意,「無路可退」時的自衛纔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本是民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應勇於行使、積極行使的一種權利,在可以防衛也可躲避的情況下,進行防衛,並不該影響對於防衛行為合法性的認定。正當防衛不同於緊急避險,它是基於「『正』沒有必要向『不正』讓步」的法律精神、有關「正對不正」的法律制度。但中國司法實務中區分相互鬥毆與自我防衛的一大標準是「能躲避則不防衛」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對是否正當防衛堅持「能躲避則不防衛要求」:如果自衛者對不法侵害有所預見,並能夠選擇閃避卻不躲避,案件的發生就被認為是自衛者而非侵害者選擇的結果,自衛者的行為就被認定主觀上有「你要打就來打」的鬥毆故意。總結了有教材意義的案例的論文《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確闡述區分防衛意圖與鬥毆意圖的標準是「退避不予還手」、區分正當防衛與互相鬥毆的標準是「無路可退」。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衛者隨身攜帶並使用了自衛器械,即使不有意針對和傷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觀上有傷害對方的惡意」

攜帶自衛器械是一種防範措施,針對的並非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只是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攜帶自衛器械的防範措施是否發生結果取決於其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沒有不法侵害的發生,則準備的器械不會派上用場。如果不是有意針對和傷害某一特定人,就不該算有犯罪意圖。但既然中國司法實踐要求「能躲避就不防衛」,那麼常備自衛器械自然是「預見險境、能避卻不避」,也是「主觀上有傷害對方的惡意」了。《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以及研析》對「備械自衛」的評價是:「行為是為了逞能,目的在於顯示自己不懼怕對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是一種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主觀上具有犯罪目的。」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衛者殺傷了侵害者,就難脫「防衛過當」以至「故意殺人」的罪名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有言:「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很多學者還曾杞人憂天此法條會被濫用。但在司法實務中,只要自衛者的防衛行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脫不了「防衛過當」甚或「故意殺人」的罪名。因為法院對實施自衛的被告常寄厚望,總會要求他們面對突如其來的侵犯行為時,立即對該侵犯行為的強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確判斷,同時並進行與該強度相適應的防衛行為,防衛程度必須精準地與接受的侵害有等同效果。例如2008年的瀋陽擦鞋匠邱福生,在面臨一個能身中數刀不倒的壯漢手持菜刀砍來時,奪下菜刀後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則就是防衛過當。

苛刻限制五:只要為了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侵入住宅的兇徒還沒開始殺搶姦淫,戶主的防衛程度就不能危及兇徒性命,否則反而是戶主難脫「故意傷害」等罪名。

西方國家有「城堡原則」,房屋居住者有權使用致命武器保護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導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古代也有「夜無故入人家,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的條款。但在中國當代,雖有刑法第20條第3款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自衛時殺傷免責的「特殊防衛權」,但如果兇徒為了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侵入住宅,戶主卻不能對他有所殺傷,否則也難脫「故意傷害」以至「故意殺人」的罪名。因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為入室強姦、搶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侵入私宅」只算暴力犯罪預備而非實踐,所以戶主就只可以針對其非法侵入住宅的實行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不能對不法侵害人的強姦、搶劫等預備行為實施防衛。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現為打鬥的案件,就以「鬥毆」告破結案移送公訴機關,檢察院與法院頂多以「被害人有過錯或重大過錯」輕判自衛者以求平衡。

按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幹部楊毅偉2012年的文章所述,「正當防衛」在中國的窘境,與司法技術限制不無關係。司法體系內偵查工作以「破案」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標準則是「誰幹的」、「捉獲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現為打鬥的案件發生,偵查機關往往能夠迅速「告破」,既缺乏動力去查清全案事實以準確定性,同時也因司法資源不足、基層警察法律素養尚不夠高的現實因素約束,以「相互鬥毆」結案移送公訴機關,既經濟又高效。而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或審判後,檢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會否定偵查機關「相互鬥毆」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相互鬥毆」否定「自我防衛」,再以「被害人有過錯或重大過錯」給防衛人減輕處罰以求量刑的均衡。

綜上所述,題主的情況,雖然你是被人羞辱,但你還是打了那人一巴掌(限制1在糾紛起因或糾紛升級上具有責任)。然後你選擇帶刀(限制3隨身攜帶並使用了自衛器械)正面硬剛(限制2能選擇「退避不予還手」卻不躲避),結果還殺傷了侵害者(限制4)。能認定你正當防衛就有鬼了。

所以處理這事的正確姿勢是:

1.隨身不要帶防衛器械。身上也不要帶太多現金。

2.對方亮出兵刃之後馬上認慫(最好是在有攝像頭的地方,比如路口、網吧)。並表示對方想要什麼可以提要求。一般小混混都是利令智昏之徒,肯定會要錢。你表示身上沒這麼多錢,必須回家取。如果對方怕你逃跑,表示要跟你回家拿錢,恭喜你,這事成了一半了。

3.最關鍵一步來了,把他們帶到你家裡(要確保家裡沒有人,免得出意外),確保讓他們【自己】從你家裡翻出現金帶走(決不能你自己掏出來給他們)。

4.報警,報入室搶劫。被搶走多少就實際報多少,不要玩花的,確保前後口供一致性(警察、檢查、法院可能會前前後後問你很多遍,一定要一致!)。

上述4步走完,如無意外,對方【搶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所以要這麼麻煩操作,不讓對方直接搶完算數,主要是由以下幾點:

1.搶劫罪必須符合【暴力】要素。即對方實際動手打你並造成了輕微傷以上的傷害,或者對方亮兵刃了。相較之下還是亮兵刃比較好。引導他們在有攝像頭的地方這麼做,更能穩固【暴力】的證據。

2.之所以要帶到家裡,是因為同樣是使用暴力搶奪財物,和【搶劫罪】類似的還有個【尋釁滋事罪】。即對方收拾你纔是主要目的,搶奪財物只是順勢而為。如果只是在戶外給他們點錢,很有可能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這個罪起刑點是被搶走3000塊以上,3-5年,比搶劫罪輕多了。而如果是登門入室,那個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入室搶走財務,無論搶走多少,都構成搶劫罪,而且還是從重的那種。搶劫罪起刑點為0,最輕10年。

3.之所以必須讓他們從你家裡翻出財物帶走,是為了證明其【具有搶劫的主觀惡意】。如果你自己把錢交到他們手上,這種主觀惡意的判定很可能就有問題。另外你也不要提示他們錢在哪裡,最好還央求幾句不要把錢帶走。

4.如果實在不方便讓他們到家裡,也可以隨身帶張數額不大的銀行卡,讓他們押著你去銀行提款。不過銀行有監控有保安,如此膽肥又缺心眼的混混,可能也不是很多。

總之,暴力、搶奪財物、主觀惡意。一定要保證證據鏈的完整性。

最後我想說的是,面對以暴力為武器的流氓,最好的辦法是做一個以法律為武器的流氓。


你帶刀上陣,最輕的是互毆,重的是故意傷害,可以喫上兩年勞飯


當然不是了,屬於故意傷害或者是防衛挑撥。


首先百度法條,其次誰先動手,最後為啥帶刀,三條合一,基本上故意傷害你是躲不掉的,捅一刀十年,扎死了無期


先給結論:不是。

第一點,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不能構成正當防衛的。情境中「我」主動將言語衝突升級為實質的傷害行為,對方主動挑釁。我更傾向於認定雙方行為應該是互相鬥毆而非正當防衛。這點我認為沒什麼異議。

第二點,哪怕認定存在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防衛的手段、強度、後果等方面要與侵害行為相適應。換句話說,哪怕對方先動手「我」也不能無限制防衛。情境中沒有提到對方有武器,但「我」使用刀進行防衛,如果沒有更多細節的話,我傾向於認定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處理結果應該取決於傷的重不重,如果達到輕傷及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沒有,應該就是打架鬥毆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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