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充协议是否签订?
问题一:
劳动合同上规定,竞业协议补偿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现在公司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低于30%)。补充协议里面只给30%补偿金。是否可以拒签?拒签后公司能给办离职证明吗?
问题二:
拒签后,竞业协议依旧生效。但是公司不按照合同上的补充条款补偿,而按照拒签的补充协议补偿。是否有效?
问题三:
竞业补充协议比劳动合同上的补偿少且要求苛刻。签订后是否可以申诉无效,还是最好一开始就拒签
问题一
新协议降低了补偿标准,如果签订,则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题主可以不签订,这是你的自由,不签订即按照之前合同约定。这个和离职证明没有直接关系,原则上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问题二
拒签后,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即仍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问题三
如果新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有效了,主张该协议无效的可能性不大。建议拒签。
一、可以拒签!单位不能因此不给办理离职证明!
如果你签订了,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你们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单位按照30%支付完全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单位不能以未签订补充协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二、拒签后,说明双方对补偿金没有达成新的合意,仍然需要按照原协议执行。
三、一开始就拒签!
如果你事后反悔,需要举证证明存在胁迫等情形,否则补充协议有效。但是这种情况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建议直接拒签。
1、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你这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为50%。,我认为可以拒签,拒签与否与是否开具离职证明没有必然关系,如果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给你就业或者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不签,单位仍按照30%发,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但按照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才可以解除。这里是未支付,不是未足额支付,未支付的都要三个月后劳动者才可以行使解除权,那么未足额支付,显然劳动者仍具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直接不履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3、至于是直接拒签还是签了后再申诉 明显选择前者,做出意思表示视为对原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做了变更,那么显然单位按照30%来发就合法了。至少丧失了履行了竞业限制后要求单位按照约定补偿未足额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问题一:竞业限制属于约定内容,如果补充协议里的补偿金低于劳动合同的,个人有权利拒签。此事与离职证明无关;
问题二: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问题三:如果不同意补充协议的内容,最好从一开始就不签署,如果签署了,那么补充协议就是有效的。
问题一:可以拒绝,但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原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题二:属于违约行为,但满三个月后你是否可解除要看仲裁员或法官对司法解释四法条的理解,个人看法是你不能解除,仍然要履行竞业约定,但可以要求单位补足补偿金差额。
问题三:竞业限制属于约定范畴,因此你不想接受的可以拒绝,但如果已有约定,你就不能随意推翻,即使事后单位要求变更约定条款,也与先前约定有效无关。因此建议一开始就考虑清楚,等签下来了,主动权就不在你手里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才适用高院这个30%的解释。既然劳动合同上约定了50%,就无30%一说。
可以拒签,直接拒签,绝不能签完再来申诉。
离职证明只与离职事实有关,只要真实正式离职了,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与签不签补充协议无关。
如果公司按30%支付,书面通知公司支付金额不足违约,不按约定支付将视为单方毁约,并且将这30%退回公司。这些往来证据留好,有助于后续申诉取消竞业约定。
看情况吧,看看补充的是啥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