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勞動合同上規定,競業協議補償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現在公司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不低於30%)。補充協議裡面只給30%補償金。是否可以拒簽?拒簽後公司能給辦離職證明嗎?

問題二:

拒簽後,競業協議依舊生效。但是公司不按照合同上的補充條款補償,而按照拒簽的補充協議補償。是否有效?

問題三:

競業補充協議比勞動合同上的補償少且要求苛刻。簽訂後是否可以申訴無效,還是最好一開始就拒簽


問題一

新協議降低了補償標準,如果簽訂,則視為雙方達成了新的合意。題主可以不簽訂,這是你的自由,不簽訂即按照之前合同約定。這個和離職證明沒有直接關係,原則上單位不能以此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

問題二

拒簽後,仍應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即仍應按照約定的標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問題三

如果新協議簽訂後,該協議就有效了,主張該協議無效的可能性不大。建議拒簽。


一、可以拒簽!單位不能因此不給辦理離職證明!

如果你簽訂了,從法律的角度上說,你們雙方達成新的合意,單位按照30%支付完全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單位不能以未簽訂補充協議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

二、拒簽後,說明雙方對補償金沒有達成新的合意,仍然需要按照原協議執行。

三、一開始就拒簽!

如果你事後反悔,需要舉證證明存在脅迫等情形,否則補充協議有效。但是這種情況舉證非常困難,因此建議直接拒簽。


1、最高院司法解釋是沒有約定補償標準的按照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0%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你這個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約定為50%。,我認為可以拒簽,拒簽與否與是否開具離職證明沒有必然關係,如果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給你就業或者失業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不簽,單位仍按照30%發,是否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這個問題問的很好,這個問題是存在爭議的,但按照司法解釋四的規定,單位未支付補償金,超過三個月的纔可以解除。這裡是未支付,不是未足額支付,未支付的都要三個月後勞動者纔可以行使解除權,那麼未足額支付,顯然勞動者仍具有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直接不履行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3、至於是直接拒簽還是簽了後再申訴 明顯選擇前者,做出意思表示視為對原先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做了變更,那麼顯然單位按照30%來發就合法了。至少喪失了履行了競業限制後要求單位按照約定補償未足額發放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問題一:競業限制屬於約定內容,如果補充協議裏的補償金低於勞動合同的,個人有權利拒簽。此事與離職證明無關;

問題二: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足差額;

問題三:如果不同意補充協議的內容,最好從一開始就不簽署,如果簽署了,那麼補充協議就是有效的。


問題一:可以拒絕,但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應當按照原約定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問題二:屬於違約行為,但滿三個月後你是否可解除要看仲裁員或法官對司法解釋四法條的理解,個人看法是你不能解除,仍然要履行競業約定,但可以要求單位補足補償金差額。

問題三:競業限制屬於約定範疇,因此你不想接受的可以拒絕,但如果已有約定,你就不能隨意推翻,即使事後單位要求變更約定條款,也與先前約定有效無關。因此建議一開始就考慮清楚,等簽下來了,主動權就不在你手裡了。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時才適用高院這個30%的解釋。既然勞動合同上約定了50%,就無30%一說。

可以拒簽,直接拒簽,絕不能簽完再來申訴。

離職證明只與離職事實有關,只要真實正式離職了,就需要出具離職證明,與簽不簽補充協議無關。

如果公司按30%支付,書面通知公司支付金額不足違約,不按約定支付將視為單方毀約,並且將這30%退回公司。這些往來證據留好,有助於後續申訴取消競業約定。


看情況吧,看看補充的是啥了。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噢



競業協議一般應在入職時簽訂,若入職後又簽訂的,員工可以拒絕,要求仍然按原協議執行。


可以協商一致後簽訂


根據你的不完整的單方面描述,很難得出有效結論,如果可能,提供合同條款描述,

問題一:

「勞動合同上規定,競業協議補償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可否提供相關條款截圖,部分高於最低標準30%的補貼是針對個別核心崗位而不是全職位適用,具體要看你的合同描述細節,「現在公司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不低於30%)」,這個規定是有法可以,具體需要根據你的《合同》約束性條件去區分,如果合同並沒有標明你的賠償就是按50%賠償,或者是通用合同描述,那麼肯定是支持公司的說法,按最低標準賠償30%及以上(不足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按最低薪資標準賠償)。如《勞動合同》描述無分歧,則根據公司方案執行賠償,並且《競業協議》內容合情合理,你無權拒簽,不然是違反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這個賠償標準應該是絕大部分公司的賠償標準,一般不會主動提高賠償標準,除非你是公司副總級別的重要高管,我想你不是。

問題二:

拒簽《競業協議》,合同未簽何來的生效效力?還處於爭議階段,公司可以不支付,但你如果是已經離職,但是拒簽協議,看公司的做法,如果還是要求一定要補簽,要麼讓法院強制執行,並且在你的個人記錄上留下不良記錄外,對你沒有實質性幫助,前提都是公司合同條款合規,你拒簽,那麼怎麼看都是你違約,至於你公司追不追究是公司的事。一般如果還是不想簽,一般公司都不會再強求,除非你是必須簽訂的重要職員,我看了你的相關信息,我覺得你不是企業高管,原則上你不簽就不簽,不會強求你執行。

問題三:

「競業補充協議比勞動合同上的補償少且要求苛刻」,前提都是你簽的《勞動合同》具體約定,不是上面看到賠償50%就是50%,看具體約束條件,跟上面問的問題是重複的,實際就只有一個問題,如果你不符賠償條件,當然就是按最低標準,不存在筆原合同賠償少的說法,如果你符合條件,當然就是按原合同約定的50%賠償,具體看合同約束條件。

如果原合同確實符合條件需要賠付你50%,而《競業協議》賠償少了,那麼就可以上訴,穩贏的,前提都是你符合原合同的約束條件,如果你還沒有簽訂《競業協議》都可以拒簽,要求按50%賠付,如果你是錯誤簽了同意按30%賠付,然後後悔補償少了要求無效合同,那麼不支持你的變更申請,新合同效力原則上會覆蓋原合同描述效力,這是你本應該就知道的事項,在充分考慮清楚後做出的變更原合同賠償標準,自然簽訂後就按新標準執行,不允許撤銷。所以,如果跟原合同賠償標準有爭議肯定是拒簽,而不是簽訂後反悔,兩個不同的判定結果。


如何看待網傳位元組跳動前員工發文,稱離職後遭到位元組的持續騷擾,包括一年競業限制、釣魚包裹等?這樣合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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