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協議是每個獵頭在操作高端人才轉職時一定會遇到的一個難點。企業為了在各類競爭關係中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會與公司核心人才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獵頭在搜尋、鎖定目標候選人的過程中需要特別留意。

競業禁止即商業祕密保護中的競業禁止,一般是指僱主對僱員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以法律規定或僱主與僱員約定,僱員在僱主處工作期間和離開僱主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僱主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僱員也不得自己從事與僱主有競爭關係的業務。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的期限為3年。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1、技術祕密自動公開;

2、負有競業限制的員工實際上沒有接觸到技術祕密的;

3、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提前解僱員工的;

4、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不支付或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

一般來說,高層管理者、技術研發人員高級營銷人員、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以及重要信息員都是企業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對象。而獵頭在推薦此類候選人時要注意,瞭解並確定候選人之前是否簽訂過競業禁止條款以及詳細內容。以便在後續推進時可以有效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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