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業限制約定的合法嗎?

2.離職後競業限制生效嗎?

3.離職後遵守合法生效的競業限制約定,平安無事;

4.離職違反合法生效的競業限制約定,偷偷摸摸的規避,膽戰心驚,一旦被罰,損失慘重;——不建議。

如何看待騰訊前員工違反競業協議被判賠償103萬?麥殼兒的視頻 · 387 播放

首先要判定這份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對象是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果你只是普通員工,根本無法接觸到公司的核心祕密,那麼你就不是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如果是有效協議,簽署了就應當遵守。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承擔賠償原公司高額違約金的風險。而且,你想入職的新公司,很可能在背調時做競業協議的排查,你簽的競業協議會是跳槽時的潛在風險。

你可以選擇繼續留在原公司,或者拿一筆補償金暫時從事其他行業。補償金的合理數額應該是你工資的30%左右,你也可以跟公司協商提高。

離職後,公司三個月不支付你競業補償金,你可以選擇解除競業協議。解除協議,最好通過書面或者郵件的形式通知原公司。只要解除通知送達,你就可以入職原本受到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公司。

如果你特別希望去對手公司工作,就要了解原公司有沒有監控員工違反競業協議的措施,並做好承擔違約金的心理準備,充分權衡利弊再做出選擇。


可以先確認該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再評估後續的策略。

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很多企業對競業限制存在誤解,比如認為簽訂《保密協議》就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論職位高低,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員工離職後要支出額外的合理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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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簽競業協議時,有沒有類似這樣的約定?如果公司要求你不去競爭對手公司,並且你能在一定年限的時間裡履行的話,公司是要給你補償金的,也就是作為你不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的補償,如果他們沒有做到,對你又有何約束?

另外,為什麼你去競爭對手公司的事情會讓HR知道?


如果確實有競業限制協議,這不是威脅你,是你有義務保證不去競爭公司上崗哦,要不然應當要承擔違約責任


可參閱下我關於競業限制兩篇文章


這確實會存在法律風險,所以一般是不告訴去了哪裡?但如果是高層或核心崗位,就沒那麼容易了。所以越往上走,其實職業通道會更狹窄,除非能跨行業做。

後續在進公司,如果要簽競業協議,期間的補償要公司能保障,不然就會非常被動。


競業協議是要支付額外的補償金的,沒有給過你的話這份協議是不能限制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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