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为什么有人会认为华为加班是没错的」,那么我觉得很有必要换个角度看待问题。


加班,这个词其实挺矛盾的。

我在大上市公司工作十年了,加班是我觉得在管理上最头疼的事情。

我带过几个团队,我发现无论是70后、80后、90后,其实最开始对加班这件事看的挺淡的,甚至挺乐意的,那为什么后来听到加班这个词就无比反感呢,逐渐成为一个反人类的行为。

回到大公司的问题了

大公司尤其是集团公司,在经济大周期不好的时候,往往会干出一些不可理解的管理优化的事情,最粗暴的就是在考勤上下手,逐渐变成了各部门评比加班。各部门领导遇到总公司这种制度下来,就一个策略,强制加班,没事儿也给我加班。渐渐的大家对加班这个事情深恶痛绝,其实并不是偷懒只是发自内心厌恶形式主义。

所以我看到一个现象,我们把公司分为研发、生产、销售。

讨厌加班的往往是研发,因为研发很多东西实验周期就那么长,没事在实验室呆著也产生不出任何东西,只是磨洋工而已。生产和销售反而是乐意加班的,多劳多得,何乐不为。

华为之所以能有这种加班文化,是华为项目管理确实国内顶尖,所有研发项目进度管理进度安排非常紧凑,而且极其优厚的奖励制度,让人形成了主人翁意识,我就是给自己干活,不存在加班一说。

但华为毕竟是华为,中国90%的公司都做不到很好的项目管理,大量的研发资源浪费,管理松散,加班变成了一个畸形的考勤制度,所以渐渐的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不用说别的,最简单的,超时加班是违法的,这一点就够了。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公司对于加班人员所付的加班费

是公司对于人员安排出现了问题,导致对于人员的补偿措施

但目前的情况是,公司在明知道违法的情况下

根本不去想著如何避免违法,而是拿出相应的违法成本,

并且以此宣传,直接进行违法

这就好像肇事撞死人了,拿出一百万或者更多的钱来偿还人家家庭

这个钱是因为做错事了,导致的罚金补偿

而并不代表,你有一百万,就可以撞死一个人,

并且以此宣传,直接进行违法

前者对于其他的公司无异于恶性竞争,后者对于其他没有钱的老百姓来讲,可以随时被结束生命


法律本身是一个契约和合同。

违反合同,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于是,有了足够的惩罚,大家才能遵守合同规则,共同维护合同。社会才有信誉,才能正常运转。

所以,我们有了法律,有了合同,原则就是要求大家遵纪守法,遵守合同规定,破坏合同的不仅要受到惩罚,还要受到鄙视,影响其信誉值。

这就是契约精神!

可是我们今天的华为,不以破坏劳动法为耻,反以为荣。无论他付出多少违法成本,都应该影响其企业信用,让相信华为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少。

然而,并没有,反而带了一个破坏规则的好开端,社会上也人人叫好。

我们倡导的契约精神呢?

没了。

违法接受处罚,变成了违法成本。

最后演化成只要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看著上海迪士尼今天的样子,不是一样吗?


1.违反劳动法

2.既然自愿加班赚钱就闭嘴,一边自愿996赚钱一边喷劳动法人社局不作为,双标狗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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